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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去就决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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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住民去就决定日.jpeg|有框|右|<big>住民去就决定日</big>[https://www.gjtaiwan.com/new/wp-content/uploads/2018/05/31959640_984873198349165_4633950158227243008_n.png 原图链接][https://www.gjtaiwan.com/new/?p=8143 来自 聚珍臺灣 的图片]]]
''' 住民去就决定日 ''' 是指 [[ 台湾 ]] 民众于《 [[ 马关条约 ]] 》(日方称《下関条约》或《日清両国媾和条约》)在1895年5月8日生效后可选择是否离开台湾的法定期限: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经过该日而未离开台湾,即依“台湾人民国籍处分办法”,自动成为 [[ 日本 ]] 国民,因而其效果类似于由台湾人自择 [[ 国籍 ]]
==依据==
根据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第五款<ref>[https://www.doc88.com/p-9304742579447.html 转换、流散、隐喻、抗争与日据时期台湾文学],道客巴巴 , 2013-9-24</ref>: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 [[ 中国 ]] 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使变卖所有 [[ 产业 ]] 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于1895年5月8日生效,亦即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为选择 [[ 大日本帝国 ]] 国籍或离境的最后期限,这一天就是“住民去就决定日”。
日本 [[ 政府 ]] 根据此条款,于当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号制定公布“台湾及澎湖列岛住民退去条规”。
第1条:台湾及 [[ 澎湖列岛 ]] 之住民,欲迁离台澎者,不论世居住民或暂时寄居之住民,应填具其籍贯、 [[ 姓名 ]] [[ 年龄 ]] 、现住所、不动产等,于明治30年(1897年)5月8日以前,同台湾总督府之地方官厅申报,其欲携带之家眷亦同。
第2条:未成年之户长及在他处旅行中者,得由 [[ 监护人 ]] 或代理人申报退去书。
第3条:参与土匪暴徒之扰乱而与官军(日军)对抗者,归降交出兵器后,准其退去。
第4条:欲退去台澎者,其所携带之家财一概免课 [[ 海关税 ]]
台湾总督府另于1896年8月颁布“关于台湾住民之国民分限(身份)令”5条,规定台民得于1897年5月8日前自由离开台湾。
==去留==
根据当时的官方统计,最后选择离开台湾的共有6456人,为当时台湾总人口数约250万-280万的0.23%-0.25%,以士绅占大多数。依当时三县一厅的 [[ 行政区划 ]] ,其中台北县369户,1,574人,台中县301人,台南县4,500人,澎湖岛厅81人。留下的99.75%台湾人均取得日本国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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