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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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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教育局 '''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 [[ 长沙市 ]] 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教育工作的 [[ 法律 ]] 、法规,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拟订全市 [[ 教育 ]] 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按有关规定承办普通中小学、 [[ 中等职业学校 ]]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指导 [[ 义务教育 ]] 、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负责基础教育教材教辅的审定,全面实施 [[ 素质教育 ]]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 [[ 职业教育 ]] 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指导普通 [[ 高等教育 ]] 、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终身教育等工作。
(六)统筹管理本系统教育事业经费;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市本级的教育事业经费、人民教育基金和 [[ 勤工俭学 ]] 工作;负责制定市本级教育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指导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 [[ 学校 ]] 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 [[ 教师 ]] 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内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统筹管理各类初中教育、 [[ 高中 ]] 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工作和学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全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管理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规划、协调、指导 [[ 汉语 ]] 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统筹管理直属 [[ 单位 ]]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直属单位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十三)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市 [[ 语言 ]] 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 [[ 普通话 ]] 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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