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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 统计]] 和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根据本区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 [[ 企业 ]] 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 企业管理]] 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强化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督,建立以[[ 财务风险]] 预警信息化系统为抓手的 [[ 企业风险 ]] 防范机制。
(六)履行对所监管[[ 企业]] 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所监管 [[ 企业管理 ]] 者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 [[ 国有资产 ]] 基础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 及本市有关规定,起草和制定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根据区[[ 招商引资]] 投资促进体制改革要求,协调所监管企业做好 [[ 招商引资 ]] 投资服务工作,协调建立招商引资投资服务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十一)对本区集体[[ 资产]] 进行指导管理。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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