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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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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退役军人'''<br><img src="https:xxxxx//lres.cloudhubei.com.cn/c1/litedfs/resource/001cmsAttach/node2/20210706/271952336tgz.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stv.com.cn/sh/2133252....html htm 圖片來 自OOO自云上恩施]</small>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 [[ 转业军人 ]] [[ 复员军人 ]] [[ 退伍军人 ]] 等)。 [1]  20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00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
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保障==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 [[ 国务委员 ]] 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方案提出,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市、县以下机构已组建完成,部分省份成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机构,贯通上下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
四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是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和 [[ 研究生考试 ]] 享受加分照顾;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 [[ 学历文凭 ]]
六是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提出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承训企业和高等院校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确保承训单位的教学水平。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支持创业===
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有针对性地解决缺场地、缺资金、缺技术等问题,为他们创新创业创造条件。三是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 税收优惠政策 ]]
===服务体系===
一是搭好信息平台。强调信息化建设对精准服务的支撑作用,提出加快建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提供精准服务。二是建好指导队伍。发挥指导团队在退役军人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将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吸纳进来,提高服务指导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建设实训基地。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四是用好社会力量。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优待政策==
===试用期===
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从劳动力市场上招收的普通劳动者,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该规定意味着退伍兵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无须经过双项选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 [20]
===工龄===
根据《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关于 [[ 退伍军人 ]] 参加工作后的 [[ 工龄 ]] 计算和是否需要 [[ 试用期 ]] 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 [[ 连续工龄 ]] 。至于试用期,他们退伍后直接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不需要试用期;如果退伍后即还乡,又被企业吸收参加工作的,根据我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发各地试行的《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应是合同工,也不需要试用期。
===优先优待===
1.很多地区退役军人享受优先医疗服务。
2.在市民大厅等 [[ 公共服务 ]] 领域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暂行规定===
2022年3月,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以及《军士职业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士兵退役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士兵制度改革转换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均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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