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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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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SJZSLA)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 [[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 ]] 的组成部分,学会挂靠单位为石家庄市园林局。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成立于1985年8月,2004年10月经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领导机构和成员。学会设置有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石家庄风景园林》编辑部。
==学会简介==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5个,个人会员156人。 学会名誉 [[ 理事 ]] 长郑占锋,理事长田利颖,常务理事长陈丽英(兼办公室主任),副理事长王吉朝、刘国胜、张金轩、王荣丽、谭利华,秘书长孟海进。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业务活动==
该学会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提供风景园林信息、 [[ 技术 ]] [[ 政策 ]] 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组织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石家庄风景园林》,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 [[ 法人 ]] 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市民政局,学会接受 [[ 石家庄市园林局 ]]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富强大街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 [[ 政策 ]] 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
三、为会员提供 [[ 风景园林 ]] 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四、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 [[ 考察 ]] ,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五、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 [[ 行业 ]] 学术刊物,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本会专业范围内,同风景园林设计、 [[ 建设 ]] 、科研、教学、管理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外,在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 专家 ]] 、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 [[ 科技 ]] 工作者,并且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取得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本学科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 [[ 工作 ]] 经验的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突出业绩的领导干部。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六) 优先获得本学会编发的资料和书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 [[ 章程 ]]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 [[ 规定 ]] 交纳会费;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维护和增进学会会员间的团结、 [[ 友谊 ]] 、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0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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