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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大小無變化,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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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委员长”这个名称在宪法上确定了下来。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对此都没有作修改,“委员长”名称延用至今 <ref>[http://www.china.com.cn/lianghui/news/2018-02/11/content_50486419.shtml “委员长”名称是怎么来的?],中国网,孙灵萱,2018-02-11</ref>
==职权介绍==
而委员长亦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在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ref>[http://ex.cssn.cn/dsdj/dsdj_shzygmhjssq/201902/t20190226_4837604.html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称谓的确立及其职能演变],中国社会科学网,2019年02月26日</ref>
==任期时间==
24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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