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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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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1949年9月,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 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修订历史==
===五四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 [[ 五四宪法 ]]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七五宪法===
==宪法内容==
(1982 1982 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 [[ 新民主主义 ]] 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 [[ 中国共产党领导 ]] 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 [[ 工业 ]] [[ 农业 ]] [[ 国防 ]] [[ 科学技术 ]] 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ref> [http://www.docin.com/p-1795199145.html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豆丁网,2016-11-26</ref>。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 [[ 手工业 ]] [[ 工业 ]] [[ 建筑业 ]] [[ 运输业 ]] [[ 商业 ]] [[ 服务业 ]] 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 矿藏 ]] [[ 水流 ]] [[ 森林 ]] [[ 山岭 ]] [[ 草原 ]] [[ 荒地 ]] [[ 滩涂 ]]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 森林 ]] [[ 山岭 ]] [[ 草原 ]] [[ 荒地 ]] [[ 滩涂 ]] 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 民族委员会 ]] [[ 宪法 ]] [[ 法律委员会 ]]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 [[ 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 外事委员会 ]] [[ 华侨委员会 ]] 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 [[ 直辖市 ]] 、县、市、 [[ 市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 自治区 ]] [[ 自治州 ]] [[ 自治县 ]] 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 经济 ]] [[ 教育 ]] [[ 科学 ]] [[ 文化 ]] [[ 卫生 ]] [[ 体育事业 ]] [[ 城乡建设 ]] 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 [[ 文化遗产 ]] ,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 [[ 五星红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 义勇军进行曲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 ,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 [[ 天安门 ]] ,周围是 [[ 谷穗 ]] [[ 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 [[ 城乡 ]] 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 [[ 青年 ]] [[ 少年 ]] [[ 儿童 ]]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 [[ 审计机关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城市 ]] [[ 农村 ]] 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 居民委员会 ]] [[ 村民委员会 ]] 设人民调解、 [[ 治安保卫 ]] [[ 公共卫生 ]] 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 [[ 公共事务 ]] [[ 公益事业 ]]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 [[ 财政收入 ]] ,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 人民法院 ]] [[ 人民检察院 ]] 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 义勇军进行曲 ]] 》。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宪法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 [[ 国旗 ]] [[ 国歌 ]] [[ 国徽 ]] [[ 首都 ]] 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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