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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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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修订历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前夕召开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
====我国当前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f>[http://npc.people.com.cn/n1/2018/0315/c14576-2986938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人民网,2018-03-15</ref>。
==审议历程==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 中央委员会 ]] 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内容==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 社会主义国家 ]]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 [[ 行政机关 ]] [[ 监察机关 ]] [[ 审判机关 ]] [[ 检察机关 ]] 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 [[ 少数民族 ]] 的合法的 [[ 权利 ]] [[ 利益 ]]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 [[ 区域自治 ]]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 [[ 武装力量 ]] 、各 [[ 政党 ]] [[ 各社会团体 ]] 、各 [[ 企业 ]][[ 事业组织 ]] 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 农村 ]]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 家庭承包 ]] 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自留地 ]] [[ 自留山 ]] [[ 家庭副业 ]] [[ 饲养自留畜 ]]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 [[ 动物 ]] [[ 植物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 城市 ]] [[ 土地 ]] 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 ]] [[ 自留地 ]] [[ 自留山 ]]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 法律 ]] 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的提名,决定 [[ 国务院总理 ]] 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 国务院副总理 ]] [[ 国务委员 ]] 、各部 [[ 部长 ]] 、各 [[ 委员会主任 ]] [[ 审计长 ]] [[ 秘书长 ]] 的人选;
(六)选举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八)选举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九)选举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五)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六)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 委员长 ]]
副委员长若干人,
[[ 秘书长 ]]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 行政机关 ]] [[ 监察机关 ]] [[ 审判机关 ]] [[ 检察机关 ]] 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 [[ 国务院 ]]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 最高人民法院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的提请,任免 [[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 委员 ]]
(十二)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的提请,任免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 [[ 审判员 ]] [[ 审判委员会委员 ]] [[ 军事法院院长 ]]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 检察员 ]] [[ 检察委员会委员 ]] [[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 ,并且批准 [[ ]] [[ 自治区 ]] [[ 直辖市 ]]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 委员长会议 ]] ,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 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 [[ 专门委员会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 [[ 调查委员会 ]]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 [[ 国家机关 ]] [[ 社会团体 ]] [[ 公民 ]] 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 议案 ]]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 [[ 常务委员会 ]] 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 [[ 程序 ]] 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 [[ 质询案 ]]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 总理 ]]
[[ 副总理 ]] 若干人,
[[ 国务委员 ]] 若干人,
各部 [[ 部长 ]]
[[ 委员会主任 ]]
[[ 审计长 ]]
[[ 秘书长 ]]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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