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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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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1949年9月,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第一届全体会议 ]] 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
====我国当前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 [[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 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f>[http://npc.people.com.cn/n1/2018/0315/c14576-2986938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人民网,2018-03-15</ref>。
==审议历程==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ref> [http://www.docin.com/p-1795199145.html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豆丁网,2016-11-26</ref>。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 [[ 帝国主义 ]] 、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 [[ 世界和平 ]] 和促进 [[ 人类进步 ]] 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社会主义制度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 民主集中制 ]] 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 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 全民所有制 ]] [[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 [[ 全民所有 ]]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 [[ 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 [[ 集体所有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一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ref>[http://www.gov.cn/test/2007-11/12/content_802099.htm 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政府网,2207-11-12</ref>
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 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 [[ 审计机关 ]]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和地方各级 [[ 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 民族自治 ]] 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 人民法院 ]] [[ 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 国有企业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 集体经济 ]] 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 [[ 外国企业 ]] 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 [[ 中外合资 ]] 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 [[ 义务教育 ]] ,发展 [[ 中等教育 ]] [[ 职业教育 ]] [[ 高等教育 ]] ,并且发展 [[ 学前教育 ]]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 [[ 集体经济 ]] 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 [[ 自然科学 ]] [[ 社会科学 ]] 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 [[ 医疗卫生事业 ]] ,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 [[ 体育事业 ]]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 文学艺术事业 ]] 、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 [[ 历史文化遗产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 [[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 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 爱国主义 ]] [[ 集体主义 ]] [[ 国际主义 ]] 、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 [[ 植树造林 ]] ,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 [[ 为人民服务 ]]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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