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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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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修订历史==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ref>[https://www.sohu.com/a/298756051_100114050 忆往昔 70年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搜狐,2019-03-03</ref>。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
第一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 [[ 共同纲领 ]] 》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七五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 宗教 ]]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 [[ 艺术 ]] 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 ]] 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 ]] 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 ]] 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 ]] 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的提请,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委员]]
(十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检察员]] [[ 检察委员会委员]] [[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委员长会议]] ,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 法律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 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ref>[http://www.gov.cn/test/2007-11/12/content_802099.htm 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政府网</ref>
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教育]] 、[[科学]]、[[文化]]、[[ 卫生]] 、[[体育事业]]、[[ 城乡建设]] 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参考资料==
 
 
[[Category: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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