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對抗第三人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對抗第三人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名詞解釋

對抗第三人,是物權法內的詞語。在《擔保法》中,對抗第三人是指當兩個債權債務關係標的物相同,雙方發生爭議,都主張享有對該標的物的權利時,有登記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護,優先享有權利。

其中,債權債務關係指在經濟活動參與方之間所形成的能用貨幣價值度量的、一方具有索賠權、另一方具有償還義務的一種法定經濟關係。它是在出現買賣交易活動後產生的,並且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建立和完善不斷演變和發展。

對抗第三人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