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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英語: nationality )又稱人,簡稱民、族。 在漢語中,民族一詞具有十分豐富而複雜的內涵,可以表達多種近似而不同的概念。詞彙本身歧義較多,概念和用法受到政治的較大影響,這些義項之間容易相互混淆。在不同的學科中,對於民族的範疇與用法也有許多歧異。在學術上,族群比民族的概念更寬泛。而在漢語實際使用中,民族可以被表示為包括族群國族、民系在內的多種含義。民族一詞在中英翻譯時也十分容易混淆。Ethnic groupNation經常被翻譯為民族,然而更精確地應分別譯為譯為族群國族

在漢語的實際表達中,其中一種解釋是,民族是血緣文化的共同體。在中國大陸,官方一般認為民族是文化概念而不是血緣概念,然而卻將父母的民族成分作為認定公民族屬的前提。而中華民族這一概念本身較為偏向國族概念。辛亥革命之前,革命黨人試圖以當時漢族地區為界建立一個漢民族國家來反抗清廷的民族壓迫,此時的中華漢族的意義等同,為族群概念。而革命黨人提出五族共和[1]後,中華民族被升格為表示全中國內的所有族群,成為國族概念。

概述

字源與意義

中國古代既有「民族」一詞,如南朝梁時期蕭子顯南齊書•高逸傳》有「今諸華士女,民族弗革」,其中「民族」一詞的含義與近代以來所用「民族」的相近。此外,唐朝李筌《太白陰經》中「愚人得之,以傾宗社,滅民族」中的「民族」也是作為一個詞語使用的,但其含義為民眾。在近代時,日本人翻譯歐洲著作(主要是德人著作),以民族這個名詞來對應|Nation或Ethnic grou,之後傳入中國。但在民族一詞開始流行以來,它的應用便產生多種意思。在這些不同層面的涵義間,又有某種程度的共性或相似性,及它被用以指稱一類的人們共同體,在其中人們以一系列的特徵相互聯繫著,這些特徵使它能夠與其他不同類型的人們共同體相區別。

非常規用法

民族一詞概念複雜。時間與空間都影響着人們對民族的看法。如上文所述主要有兩種被人們廣泛授受的解釋。對某些人來說民族代表着可以共享文化體驗,如伊斯蘭民族,因為共同的信仰而組成的宗教組織。某些則代表着一個人的國籍種族族裔;這往往使同種特有的膚色的人居住在同一個國家。與此相反,民族可以被認作一種法律狀態,在國際公認的界限內。定義的不明確,使得民族的概念非常複雜。每一種定義都可以並且隨着時間的推移而改變。雖然常規的定義是那些共享同一片疆土,無論種族標籤的人們,但這不是唯一的解釋。

概念

定義

客觀特質來定義

如果將民族視為一個爭取政治自主性之特殊社群的這個想法,就不能不提到十八世紀德國學者赫德(Johan Gottfried Herder,1744年–1803年)。2基本上,赫德是將民族視為一種「具有特殊性的語言和文化團體」。在十九世紀初,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年–1814年)將這個想法繼續往前推進,而主張每一個獨特的語言團體都是一個獨立的民族,要有自己的生活,也應該要控制自己的生活(Fichte 1922)。除了語言以外,本世紀的其他學者又替民族體(nationhood)的構成標準添加了很多新的客觀標準,比如說共同地域、血緣族群宗教、或共同信仰等等(e.g., Geertz 1963; Smith過這樣的定義:

有些學者則否認這些客觀特質可以被用來當作定義民族的充分條件,甚至是必要條件(e.g., Canovan 1996; Gellner 1983; Hobsbawm 1992; Renan 1994)。霍布斯邦就曾經令人信服地指出,如果要對民族下一個定義的話,這些所謂的客觀條件都不是恰當的標準。以語言為例,霍布斯邦就用經驗資料告訴我們,當義大利在1860年全國統一的時候,只有2.5%的義大利人會講義大利語。此外,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的時候,只有50%的法國人會講法語(Hobsbawm 1992, 60 - 61)。也就是說,所謂的民族語言(national language),基本上應當被視為民族主義實行以後的結果,而不能被視為是民族或民族主義的原因。4此外,這些用語言、族群、或者是其他的東西等來定義民族的所謂「客觀」判準,自己本身也都是會改變的、缺乏明確定義的。我們可以看葛納對於這一個觀察的論點:

主觀意識來定義

對某些學者而言,民族的本質是主觀上的意識(subjective consciousness),而不是任何客觀上共享的特質,不論這些特質是政治上的、文化上的、或者是生物上的。賽頓-瓦特森這樣表示,「當一個社群裡面佔相當部分的人認為他們是一個民族的時候(consider themselves to form a nation),或者是表現得像他們已經是一個民族的時候(behave as if they formed one),一個民族就存在了」(Seton-Watson 1977, 5)。霍布斯邦也採取類似的立場,而將民族定義為「一群人當中,有相當比例的人認為他們是一個『民族』的成員(regard themselves as members of a 「nation」)」(Hobsbawm 1992, 8)。正是在這種意義下,葛納才會一方面宣稱,是先有鬥爭,然後民族才可能隨之而來;另一方面他也強調,一個民族必須是由一群彼此認為同屬於一個民族的人所組成的(Gellner 1983, 48-9)。他這樣表示,事實上,遠在上述這些當代的研究者指出民族的主觀建構性以前,這種觀點早就出現在一些古典社會科學研究的著作裡面了。比如說,社會學大師韋伯就強調民族體(nationhood)的互為主體面向(inter-subjective aspect),而發現到社群的所謂客觀特質,並無法用來定義民族,因為民族這個概念是屬於「價值的領域(sphere of values)」。基本上,民族這個概念在本質上就已經預設了「某些團體在別的團體之前[所擁有]的一種特別的連帶感情(a specific sentiment of solidarity)」(Weber 1958, 172)。

雷南也早在1882年就指出,所有的比如說共同的地理或地域、語言、種族或宗教等這些條件,沒有一個能夠被視為是民族存在的充分或必要條件。相反地,民族有兩個彼此相關的元素,一個是共同擁有對過去之記憶的豐富遺產(a common possession of a rich heritage of memories in the past),另一個則是要生活在一起以便傳承這些遺產的決心(a desire to live together and pass on the heritage)。因此,如果我們想要對國族的本質有進一步認識的話,我們就必須對這些由特殊歷史意識所維繫出來的連帶感(solidarity)進行探索,因為民族應當要被理解成一種道德的形式(a form of morality)(Renan 1994)。

綜合性定義

事實上,雖然上一段所提到的這種主觀元素,似乎在民族形成的過程當中確實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如果我們只用這種主觀元素來定義民族的話,則這個定義顯然是不充分的。集體連帶感可以存在於許多不同種類的社會團體當中,比如說家庭志願團體、或者是商業組織,也都存在著這種連帶感,並不只是限於民族當中。那麼,到底民族和其他的社會團體有什麼具體的差別呢?如果要將一個擁有集體連帶感的人群稱之為民族的話,除了這個集體連帶感以外,我們還可以在這群人當中找到什麼樣的其他特質呢?主觀要素只是要將一群人視為是民族的最起碼條件而已,但是,這顯然還不是一個完整的定義。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民族的定義:民族是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形成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一般來說,民族在歷史淵源、生產方式、語言、文化、風俗習慣以及心理認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徵。有的民族在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血統視為認定公民的民族成份的大前提。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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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的力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