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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抽象行政行為是一個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理論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徵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但它具有普遍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的法律特徵,並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為有異議,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政行為的基本內容

抽象行政行為分為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規則,即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這些都是具有法的效力的規則。行政立法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行政法規;一部分是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有普遍約束力但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

抽象行政行為存在意義

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執行法律,將人民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定具體應用到對行政事務的管理活動中去。由於社會的發展和行政職能的變化,行政機關需要擁有制定行為規則的權利,以便實現其管理職能。儘管如此,行政機關制定的普遍性規則在本質上仍然是對法律的執行。

抽象行政行為有效成立的要件

抽象行政行為有效成立的要件分別有:行政立法經享有相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行政立法經行政首長簽署;行政立法公開發布;法定其他條件。抽象行政行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備相應法定要件後正式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其法律特徵是:

(1)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國家行政權的運作,其目的在於實現國家的行政目標,因而與立法行為和司法行為相區別。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法律行為,是以它所擁有的行政職權為前提的。

(2)具體行政行為只對特定對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所謂特定對象可以是某一相對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還可以是特定的行為。如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處罰的對象是特定的人——違反交通規則者。

(3)具體行政行為能直接產生有關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增加或者減少。

(4)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它由行政主體單方作出,其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對人的同意為前提。如交通管理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不必得到違反交通規則的人的同意。

抽象行政行其法律特徵是:

(1)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它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人,而不是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約束力。抽象行政行為是約束相對一群公民和組織的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間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對行政相對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的變化,而是使有關行政相對人擁有產生權利義務變化的依據。

(3)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往後效力。它針對往後的事件作出,並只適用行政規則制定以後的行為和事件。它不僅對所有的公民和組織有效,而且在公布以後的所有時間內有效,直到被廢止。這種往後效力,還表現在對同類行為在制定行政規則以後的時空里可以反覆適用。因此,從行政訴訟法到行政複議法,都把具體行政行為限定為審查對象。

3、行政訴訟不同

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都是由具體的人來操作,且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的影響也是明確的,因而行政相對人因具體行政行為受到侵害,都有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其權益受到的侵害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而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由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引起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只是建立一種啟動審查機制,並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在行政複議受案範圍之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