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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名詞解釋

權利主體即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徵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在我國採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權利主體的說明

1、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居住在一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是某些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其權利能力的範圍,由該國有關立法和該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國際條約來規定(見外國人待遇)。

2、國家,是特殊的權利主體。國家是國際法關係中的主體,是和外國簽訂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見國際法主體)。國家還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統一的和唯一的主體,在某些財產法律關係中,國家可以以國庫代表作為直接的權利主體。

3、國家機關,是許多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主體。其權利能力決定於該機關的具體任務和職能,其任務和職能由所屬國憲法、有關組織法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加以規定。

4、企業事業組織、社會主義國家的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主體。

5、各政黨和各種社會團體,依法律規定可以是某些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主體。

6、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作為權利主體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有的國家中通稱之為法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自依法成立之日開始,到解散時終止。

權利主體的內容

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組織等。

公民在中國,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公民個人與自然人同義。公民是多種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主體。承認公民都是權利主體,是保證公民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中一律平等的法律手段。在社會主義法律關係的體系中,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體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公民的權利能力以人的存在為前提,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某些權利能力,如選舉權,只能達到法定年齡才能享有。公民的權利能力是行為能力的前提,但並不是一切有權利能力的人都能以自己的行為去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民如要親自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還必須具有法律上所認可的行為能力。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決定於公民的年齡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全。各國法律規定:成年人有行為能力,兒童沒有行為能力,未成年人行為能力要受限制(見自然人),但未成年人的年齡各國具體規定不同。精神病患者或其他精神失常不能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的人,也得依法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見司法精神病學)。有權利能力而沒有行為能力的人,需要依法由他們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他們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見監護)。

權利主體的範圍

由於法的階級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奴隸製法規定只有奴隸主、自由民才是權利主體,奴隸不具有任何權利能力,只是權利客體。封建製法規定封建主享有廣泛的權利,農民不僅在經濟上,而且在法律上也依附於地主階級,只具有極為有限的權利能力。封建製法承認等級特權,對各種不同的等級、不同身份的人規定不同的權利能力。資本主義法確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形式上一切公民都被承認為平等的權利主體。但是由於經濟地位不平等,資本家與勞動者之間,沒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權利。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才使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術語解釋

稅收法律關係是指國家、稅務征管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徵收和管理過程中,根據稅法規範而發生的具體的徵收和管理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關係是指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法律規定了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係。

境內所得指納稅人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是稅收管轄權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稅收管轄權指主權國家根據其法律所擁有和行使的徵稅權力,是國際所公認的國家基本權利之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