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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組織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名詞解釋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的特徵

(一)非法人組織必須依法設立。非法人組織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民法典第103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這就使非法人組織和未進行登記的民事合夥、設立中的法人等相區別。在法律上要求非法人組織必須依法設立,有利於加強對非法人組織的監管和管理,維護交易安全。

(二)非法人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一方面,非法人組織雖然不是法人,但其也是組織體,其與單純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財產的集合體,如信託財產、破產財團等是相區別的。另一方面,從實踐來看,社會組織的種類多種多樣,但並非所有的社會組織都屬於非法人組織。依據民法典第102條的規定,非法人組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因此,作為一種組織體,其並非鬆散的民事主體的集合,而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為的組織體。非法人組織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其在性質上也屬於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而且非法人組織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能夠取得相關的權利,負擔相應的義務。例如,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合同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可以享有合同權利,負擔合同義務。

(三)非法人組織也可能擁有自己的財產。民法典第104條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這就表明,非法人組織也可能有自己的財產,首先應當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例如,合夥企業具有自己的合夥財產,合夥財產儘管在法律上是合伙人的財產,但畢竟與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是相區別的。合夥企業法第20條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在承擔債務時,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有在合夥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時,才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非法人組織的成員應承擔無限責任。民法典第104條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據此,非法人組織雖然屬於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享有民事權利,負擔民事義務,但其與法人不同,不能獨立對外承擔責任。

非法人組織的要件

(一)須為有自己目的的社會組織體

非法人組織應為社會組織體,這既是非法人組織的特徵,又是非法人組織的第一要件。非法人組織,與法人一樣,須有自己的目的。所謂目的,可以是非營利目的,例如發展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藝術、體育、宗教、慈善事業;也可以是營利目的,如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對於營利性非法人組織來說,具有特定的經營範圍。

(二)須有自己的名稱

非法人組織有自己的名稱並以組織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如不以組織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以個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其行為則不為非法人組織的行為。

(三)須有自己能支配的財產或者經費

非法人組織,須有屬於自己能支配的財產或者經費,這是非法人組織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與法人組織不同,非法人組織並不要求該財產或者經費屬於自己獨立享有,只要求獨立支配即可。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也不要求必須與其成員的財產截然分開,如個人獨資企業。

(四)應設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非法人組織,須設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非法人組織為實現自己的目的,應設立代表人或者管理人,對外代表非法人組織,進行民事行為。民法典第105條規定:「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非法人組織的分類

關於非法人組織的類型,民法典第102條第2款規定,「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因此,非法人組織包括如下幾種類型:

(一)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雖然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但其與自然人不同,屬於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民事活動。當然,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以企業的形式存在,但其並不能獨立對外承擔責任,作為投資人的自然人仍然需要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只要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則全體普通合伙人應當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所謂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是指專門提供專業服務的非法人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這類機構的設立一般都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並且一般不以擁有大型生產設備為要件,而主要是由具備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的工作人員為客戶提供服務。此外,在特殊情況下,其成員並不需要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律師法第54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從該條規定來看,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其他律師並不需要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類型

關於非法人組織的類型,民法典第102條第2款採用了「等」這一兜底表述,表明非法人組織並不限於該條所明確列舉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還有其他類型的非法人組織,最典型的是法人的分支機構。

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解散與清算

民法典第103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非法人組織的成立應當辦理設立登記,未辦理設立登記的不能取得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如設立合夥企業應當辦理設立登記,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合夥企業成立。對於涉及社會公益的非法人組織,還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有關機關予以審批,如設立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應經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批准。

民法典第10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前兩種情形屬於任意解散事由。此外,還存在着強制解散事由,即非法人組織基於法律規定而被迫解散。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因為違法被主管行政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

民法典第107條規定:「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在清算期間該非法人組織仍具有民事主體地位,其民事主體資格自辦理註銷登記之日起消滅。非法人組織的清算義務人和清算程序可參照法人清算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非法人組織的規定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