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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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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發行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目錄

名詞解釋

信用擔保發行是指證券的發行沒有任何擔保品,僅憑債券發行者的信用。

信用擔保發行的形式

這有兩種形式,一是以自身的信用能力作為擔保;另一種是憑藉他人的信用作擔保,即依託某一擔保人的信用擔保而發行債券。充當擔保人必須具備擔保資格,具體內容是:擔保人必須是獨立的法人,有實際經濟能力承擔所擔保的債券如期還本付息,必須具有法定比例的擔保證券本息及其他已擔保經濟責任總和的自我資金。擔保人在所擔保的債券發行者不能如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必須及時提供全部資金予以代償。擔保人代償後對代償債券本息具有追索權,可以收取擔保責任的抵押品。擔保人同意擔保必須出具正式的書面擔保文件,明確所擔保債券的名稱、數量、本金和利息總額、償付日期與方式、違約責任等。

債券發行概述

債券發行是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債券發行是證券發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債券形式籌措資金的行為過程,通過這一過程,發行者以最終債務人的身份將債券轉移到它的最初投資者手中。

債券有以下基本要素:

債券面值:債券的票面價格,並應註明幣種。

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券的發行人是債務人,為籌集所需資金,發行人按照法定程序發行債券,從而取得一定時期內資金的使用權,但同時又承擔着償付債券的義務,需要按時還本付息。債券的購買者(或稱持有者)是債權人,在約定期限內轉讓資金的使用權,依法或按債券募集說明書規定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

債券的價格:債券是一種可以買賣的有價證券,是債券市場上的一種商品,債券的價格由面值、收益和供求關係共同決定。

還本付息期限:債券發行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因此債券需約定還本付息期限。

債券利率:債券利率是計算利息的依據。它一般是根據政府的相關法規確定,或根據資金市場供求狀況確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