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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轉移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繼承財產轉移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目錄

名詞解釋

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台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相關規定。

繼承財產轉移購付匯核准

辦理材料:

1.書面申請,並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外國公民的,應提供:

①申請人持有的外國護照或其他證明其國籍的證明文件。

②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③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該國定居證明。

(2)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特區護照。

(3)申請人為台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

①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②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

3.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繼承公證、遺囑公證等)。

4.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產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承包或租賃合同或協議、財產轉讓合同或協議、特許權使用協議或合同。

5.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證明原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如個人確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業務辦理情況,原件返還個人後,留存加注後的複印件。企業稅務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的,可由銀行在網上核驗相關電子化稅務憑證。

6.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委託人同意代理人受託辦理繼承財產轉移及相關購付匯業務、委託人及代理人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委託代理日期等關鍵信息,委託代理協議需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簽字。

繼承財產轉移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能夠當場受理的,應當場受理。需出具《行政審批受理單》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出具《行政審批受理單》,列明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受理單編號、申請人信息、聯繫人信息、受理時間、受理依據、法定辦結時限、承諾辦結時限、審批結果發放方式、辦理進程查詢方式、收費狀況、受理機構聯繫人員及電話、材料清單(或加蓋「所有資料齊全」印章)並加蓋業務印章。

3.不予受理的,應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通知書》,說明理由並加蓋業務印章。

4.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出具《不予行政審批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救濟權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