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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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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10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2000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退休的方式安置。世界多数国家规定,军人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要转入预备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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