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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現役
圖片來自央視網

退出現役,拼音是tuì chū xiàn yì,指的是軍人終止在軍隊及其他武裝部隊中所服的兵役。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退出現役的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有關服役條例規定。退出現役通常包括義務兵退伍,士官復員、轉業、退休,軍官(文職幹部)轉業、復員、退休、離休等形式。退出現役工作主要包括退役和安置。退役工作主要在軍隊內部進行,包括退役計劃、退役審批、退役移交、退役離隊等。安置工作包括政府接收、人員分配、家屬安排等。[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軍隊建設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政務院於1950年6月30日聯合作出《關於人民解放軍一九五○年的復員工作的決定》,對復員軍人回參軍地安置作出了規定。1952年開始,大批軍官和成建制部隊的志願兵奉命轉業到各級國家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工作或生產。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徵兵、退伍制度。1958年5月3日,國務院頒發《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使義務兵退伍工作有章可循。同年7月5日,國務院通過《關於現役軍官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開始正式實行軍官退休制度。1959年12月31日,中央軍事委員會批轉《總政治部關於高級幹部在軍隊離職休養的待遇和管理問題的規定》,開始實行軍官離休制度。此後,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分別制定和修訂了有關退伍、轉業、復員、離休、退休方面的規定,使軍人退出現役的制度不斷得到完善。1984年5月3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軍人退出現役符合預備役條件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或工作單位30天內,要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志願兵退出現役後,服現役不滿10年的,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滿10年的,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服現役滿30年或年滿55歲的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願,也可以作轉業安置。2000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採取轉業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職務,或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採取復員或退休的方式安置。世界多數國家規定,軍人退出現役符合預備役條件的,要轉入預備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