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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受偿款'''是一个专用名词。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一个专用名词。

於 2024年5月16日 (四) 07:46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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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優先受償款是一個專用名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詞解釋

法定優先受償款(liens)是指假定在價值時點實現抵押權時,已存在的依法優先於本次抵押貸款受償的款額,包括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發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法定優先受償款的含義解讀

《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法定優先受償款是指假定在估價時點實現抵押權時,法律規定優先於本次抵押貸款受償的款額,包括發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築工程價款,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以及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394條對抵押的描述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的一項權利,即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時,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又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內容來源魏振瀛主編:《民法》(第七版))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物或者財產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抵押財產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財產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擔保債的履行,而不在於對物的使用和收益。

價值時點

價值時點,過去通常稱為估價時點,有時也稱為評估時點、評估基準日、評估期日。估價時點、評估時點、評估基準日、評估期日在字面上都容易讓人誤解為估價的時間,即估價作業日期,因此稱為價值時點更加準確,不會產生歧義。

價值時點不是可以隨意確定的,應根據估價目的來確定。價值時點可能是現在、過去或將來的某一特定時間,一般為某一特定日期,並採用公曆年、月、日表示。在估價中,確定價值時點應在前,得出評估價值應在後。

參考文獻

  1.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2.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