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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禁止背书'''是一个名词术语。
 
'''法定禁止背书'''是一个名词术语。

於 2024年5月21日 (二) 08:11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法定禁止背書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法定禁止背書是指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而禁止背書轉讓的情形。

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

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由於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如果背書人將此類匯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的,應當承擔匯票責任。《票據法》第36條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被拒絕承兌的匯票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而遭拒絕的匯票。匯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在匯票承兌後,才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如果付款人對匯票拒絕承兌的,就不具有匯票上債務人的地位,不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雖然在匯票成立時即已取得付款請求權,但因付款人拒絕承兌,該付款請求權也就無法確定,當然也就不能將這種付款請求權再背書轉讓。在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情況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取得票據金額;如果其將這種票據轉讓的,受讓人取得該匯票時,也只能通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取得票據金額。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是指對不需承兌的匯票或者已經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絕的匯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即使對匯票已作承兌,負有於匯票到期日無條件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也不能得到實現。如果持票人將該種匯票再行轉讓,受讓人儘管也可以取得付款請求權,但實現的可能性極小。因此,《票據法》便禁止將該種票據再行背書轉讓,如果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承擔匯票責任,受讓人有權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匯票。法定付款提示期間是法律規定的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期限。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間屆滿前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間內行使付款請求權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因此,《票據法》便規定不允許將該種匯票再行轉讓,否則,受讓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損害。背書人以背書將該種票據進行轉讓,應該承擔匯票責任。

背書禁止

法律賦予出票人或背書人有權或因法律直接規定而對票據的背書加以限制,即為背書禁止,包括兩種類型。

(1)約定的背書禁止。約定的背書禁止是指匯票的出票人或者背書人基於自己的意願,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禁止背書」等字樣,從而產生限制匯票流通效率的背書禁止。

(2)法定的背書禁止。法定的背書禁止指是指法律直接對票據的背書,加以限制的背書禁止。「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然後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背書行為的實質要件

背書人必須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才取得票據權利。

背書行為的形式要件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的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