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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不连续'''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一个科技名词术语。
 
'''背书不连续'''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一个科技名词术语。

於 2024年5月21日 (二) 08:16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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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不連續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名詞解釋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

背書不連續的形式

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沒有簽章;未書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後被背書人等。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相關權利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據此規定,背書轉讓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應以背書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但背書不連續之持票人是否即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對此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見解。肯定說認為,為保護持票人利益,背書不連續,對於該不連續之部分,固不發生資格證明之效力,背書不連續之持票人不能僅基於該外形的事實,而對於***人或不連續前之背書人行使權利。但背書不連續並不絕對否定持票人權利行使之效力。若持票人確能證明其為了『正權利人'時,仍不妨行使其權利。否定說則認為背書不連續之持票人,不得主張票據上權利。因此,應以背書中斷前之最後被背書人為票據權利人。中斷後之持票人,對於任何人(中斷前之背書人、***人、中斷後之背書人),均不得主張票據上權利。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票據債務人對於取得背書形式不連續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有學者基此認為,在我國背書轉讓的票據中的不連續背書,不僅是指形式上背書不連續,而且還包括形式不連續而實質連續的背書。此與非轉讓背書中,背書人可基於背書的實質連續行使付款請求權有所不同。這一認識顯然值得商榷。

第一票據法第三十一條前句規範的是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情形。只有在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時,背書連續才具有「權利證明的效力」。反面言之,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非以背書轉讓方式取得,自然不需也無從以背書連續「證明自己的權利」。而事實上.取得票據權利的方式,既可以是根據票據法規定的方式取得,也可以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如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票據權利.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合併取得被合併公司的票據權利。因此,該條文後句進一步規定.以其他合法方法取得票據權利的,則「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只要提出之證,證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票據權利的,仍不影響其享有和行使票據權利。換言之,背書連續只是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時的權利行使要件,而非任何情形下的票據持有人行使權利的要件。

第二,即使在背書轉讓票據的悄情形,持票人也只是「應以背書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這表明,背書連續依法只有證據效力,是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僅依背書連續而無須另行提供證據。換言之,背書連續僅僅是證明匯票權利的證據,而非背書不連續即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如果持票人根據背書轉讓取得匯票,而其背書不連續,也僅是對該不連續之部分,不生權利證明之效力,即持票人不能以該外形之事實,行使權利,並無超越此部分之效力,而絕對否認持票人行使權利。持票人如非因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且能就不連續之處證明其實質權利關係的,則仍應准許其行使票據上權利,即使在轉讓背書情形也應作如此解樣。如前手轉讓票據時,沒有背書而直接交付於後手持票人,儘管背書不連續,但依然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反而言之,即使背書連續,也井不意味着持票人必然享有匯票權利,而是僅僅具有權利正確性的推定。持票人因背書連續而無需另行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權利的合法性。這正是《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意義所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垂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根據該條文,一方而付款人付款時,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但並非背書連續就一定意味着付款人應付款。另一方面,對於背書不連續之票據,法律亦非絕對禁止付款。只是付款後,如該持票人又非直正權利人時,其付款縱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亦不得據以免除其責。此時,為保護真正權利人之利益,付款人應再度付款。其與對於票據背書連續之付款,縱持票人非真正權利人,但付款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即可免責之規定不同。

匯票背書不連續的情形

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錯誤。

(1)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鑑,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鑑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鑑不清。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鑑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多「股份」二字。或者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鑑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鑑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匯票背書不連續的處理方法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鑑,背書明顯不連續。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於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