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衛鞅(公孫鞅) | |
---|---|
商鞅像 | |
別稱 | 商鞅、商子、商君 |
姓 | 姬 |
氏 | 公孫、衛、商 |
名 | 鞅 |
時代 | 戰國 |
國家 | 衛國→魏國→秦國 |
官位 | (魏國)中庶子→(秦國)左庶長→大良造→商君 |
爵位 | 商君 |
出生日期 | 前390年 |
出生地點 | 衛國(今河南內黃縣梁莊鎮) |
逝世日期 | 前338年 |
逝世地點 | 彤地 |
學派 | 法家法派 |
著作 | 商君書 |
商鞅(前390年-前338年),中國戰國時代政治家、統帥,法家法派;[1]慎到主張以國君的權威和權力治國,為勢派;[2]而韓非為法家三派的集大成者。}}代表人物。衞國國君的後裔,姬姓,故稱為衛鞅,又稱公孫鞅。[3]後因在河西之戰中立功獲封於商。
生平
投奔秦國
前362年,秦孝公繼位。當時黃河和殽山以東的戰國六雄已經形成,淮河、泗水之間有十多個小國。周王室勢力衰微,諸侯間用武力相互征伐吞併。秦國地處偏僻的雍州,不參加中原各國諸侯的盟會,被諸侯們疏遠,像夷狄一樣對待。秦孝公繼位後以恢復秦穆公時期的霸業為己任,在國內頒布了著名的求賢令,命國人、大臣獻富國強兵之策。秦孝公在求賢令中指出:「秦國自秦厲共公之後接連幾代不得安寧,國家內憂外患,魏國趁機奪取了祖先的河西之地。諸侯們疏遠秦國,恥辱沒有比這更大的了。賓客和群臣中誰能為秦國獻出富國強兵之策,我便給予他高官、土地的賞賜。」[4]
公叔痤死後,商鞅聽說秦孝公在國內發布求賢令,便攜帶李悝的《法經》投奔秦國,通過秦孝公的寵臣景監見孝公。商鞅第一次用帝道遊說秦孝公,孝公聽後直打瞌睡並通過景監指責商鞅是個狂妄之徒,不可任用。五日後,商鞅再次會見秦孝公,用王道之術遊說,孝公不能接受並再次通過景監責備商鞅。商鞅第三次會見秦孝公時用霸道之術遊說,獲得孝公的肯定但沒有被採用,但商鞅此時已領會孝公心中的意圖。最後商鞅見孝公時暢談富國強兵之策,孝公聽時十分入迷,膝蓋不知不覺向商鞅挪動,二人暢談數日毫無倦意。景監不得其解,向商鞅詢問緣由。商鞅說秦孝公意圖在當今爭霸天下,所以對耗時太長才能取得成效的帝道、王道學說不感興趣。[5][6]
變法之爭
秦孝公打算在秦國國內進行變法,又害怕國人議論紛紛,所以猶豫不決。秦孝公召開朝會命臣工商議此事,商鞅勸秦孝公說:「行動猶豫不決,就不會搞出名堂,辦事猶豫不決就不會成功。況且超出常人的行為,本來就會被世俗非議;有獨道見解的人,一定會被一般人嘲笑。愚蠢的人事成之後都弄不明白,聰明的人事先就能預見將要發生的事情。不能和百姓謀劃新事物的創始但可以和他們共享成功的歡樂。探討最高道德的人不與世俗合流,成就大業的人不與一般人共謀。因此,聖人只要能夠使國家強盛,就不必沿用舊的成法;只要能夠利於百姓,就不必遵循舊的禮制。」甘龍反駁說:「聖人不改變民俗來教育民眾,智者不改變已形成的法令來治理國家。順應民風民俗教育民眾,不費力就能成功;沿襲舊有制度來治理國家,官吏習慣而百姓安定。」商鞅說:「甘龍所說的,是世俗的說法。一般人安於舊有的習俗,而讀書人拘泥於書本上的見聞。這兩種人奉公守法還可以,但不能和他們談論成法以外的改革。夏商周三朝禮制不同能統一天下,春秋五霸法制不一能各自稱霸一方。聰明的人制定法度,愚蠢的人被法度制約;賢能的人變更禮制,尋常的人被禮制約束。」杜摯說:「沒有百倍的利益,就不能變法;沒有十倍的功效,就不能更換舊制。仿效過去的法度沒有過失,遵循已有的禮儀不會出現偏差。」商鞅說:「治理國家沒有一成不變的辦法,有利於國家發展就能不仿效過去的法度。商湯、周武王不沿襲過去的法度能夠得天下,夏朝、商朝因遵循舊制而滅亡。反對舊法的人不能非議,而沿襲舊禮的人不值得讚揚。」秦孝公十分贊同商鞅的觀點。
第一次變法
《墾草令》在秦國成功實施後,秦孝公於前356年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內實行第一次變法。[7]主要內容為:
改革方略 | 具體措施 |
---|---|
改革戶籍制度,實行什伍連坐法 | 秦國的都、鄉、邑、聚都是自然形成的居民點,到秦獻公時為便於徵兵作戰和加強相互監視,實行了「戶籍相伍」制度,按五家為一伍作為基本單位將全國人口進行編制。[8]商鞅變法時,在秦獻公「戶籍相伍」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什伍連坐法,將全國居民五家編成一伍,十家編成一什,以伍什為基本單位,居民相互監督檢舉,一家犯法,十家連坐。不告發奸人的處以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首級受同樣賞賜,即賞賜告奸者爵位一級;隱藏奸人的與投降敵軍受同樣懲罰,即匿奸者本人將被處斬,其全家財產被充公。[9]士兵斬敵人首級滿三十三顆,屯長和百將賞賜爵位一級;攻城戰斬敵首級滿八千顆或野戰斬敵首級滿兩千顆,官吏自操士和校徒以上全部獲得賞賜。[10]攻城戰時城的每個方向設有十八名衝鋒陷陣的士兵,一隊士兵如能斬敵人首級五顆,則隊中每個士兵都將獲得爵位一級;如有人貪生怕死,則在軍前處以黥刑或劓刑示眾。[11]將官及各級官員配有短兵,將官戰死於戰事,加刑於短兵;短兵如能斬敵首級,則免罪。[12]戰後士兵將斬獲的敵兵首級示眾三天後交由將軍核實,核實無誤三天後可按軍功獲得爵位:[13]士兵斬敵甲士首級一顆可得爵位一級,良田一頃,住宅土地九畝,役使無爵位的庶子一人,並且擁有擔任官吏的資格;[14]斬敵甲士首級五顆可以役使本鄉的五戶人家;[15]欲為官者斬敵甲士首級一顆可擔任五十石俸祿之官,斬敵甲士首級兩顆可擔任百石俸祿之官。[16] |
廢除世卿世祿制度 | 商鞅的新法規定,凡是宗室、貴戚沒有軍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屬籍,不能享受貴族的特權。有軍功可以彰顯榮耀,沒有軍功即使富有也不能彰顯榮耀。[17] |
建立二十等軍功爵制 | 按軍功賞賜爵位,官吏必須從有爵位的人中選用。軍功爵制後來逐漸發展成二十等爵位制:一級為公士,二級為上造,三級為簪裊,四級為不更,五級為大夫,六級為官大夫,七級為公大夫,八級為公乘,九級為五大夫,十級為左庶長,十一級為右庶長,十二級為左更,十三級為中更,十四級為右更,十五級為少上造,十六級為大上造,十七級為駟車庶長,十八級為大庶長,十九級為關內侯,二十級為徹侯。[18]土地、房產的分配以及家臣、奴婢的服飾,都按爵位等級決定。[19]此外,二級以上的爵位可以用來抵罪。爵位自小夫至大夫,死後每高一級可在墳墓上多栽一棵樹來彰顯地位。[20] |
嚴懲私鬥 | 私鬥是指貴族間為爭奪土地、財產,聚集封地內邑兵進行的邑斗。頻繁的私鬥不但破壞生產,而且造成大量無辜勞動力的傷亡。為徹底消除私鬥,商鞅的新法規定,凡聚眾私鬥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不同的刑罰。[21] |
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 生產糧食布帛多的,可免除徭役。[22]凡是從事工商業或是因不生產導致貧困破產的人,連同妻子、兒女罰入官府為奴。[23] |
改法為律,制定秦律 | 商鞅在李悝的《法經》六篇的基礎上改法為律,制定了《秦律》六篇,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24]用輕罪重罰的原則規範秦國人的行動,如在街道上倒灰將被處以黥刑。[25] |
推行小家庭制 | 為充分利用國內勞動力,商鞅新法規定一戶有兩個兒子的,成年後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加倍繳納賦稅。[26] |
經過第一次變法後,秦國國力開始強大。前358年,秦國在西山(今河南省熊耳山以西)擊敗韓國的軍隊。[27]前357年,楚宣王派右尹黑來迎娶秦孝公的女兒,與秦國聯姻。[28]前355年,秦孝公與魏惠王在杜平(今陝西省澄城縣東)會盟,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諸侯會盟的局面。[29]
第二次變法
咸陽(今陝西省咸陽市東北)位於關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臨渭河,順渭河而下可直入黃河,終南山與渭河之間可直通函谷關。為便於向函谷關以東發展,秦孝公於前350年命商鞅徵調士卒,按照魯國、衛國的國都規模修築冀闕宮廷,營造新都,並於次年將國都從櫟陽(今陝西省渭南市富平縣東南)遷至咸陽,同時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30]主要內容為:
改革方略 | 具體措施 |
---|---|
開阡陌封疆,廢井田。[31]}},制轅田,允許土地私有及買賣 | 「陌」指畝與畝之間的小道,「阡」指百畝與百畝之間的小道,封疆則指大塊田地周圍所建築的封土堆和矮牆,是土地所有者的標記。商鞅變法時為充分利用秦國國內的土地和勞動力,重新劃分了全國耕地,去除了原有的阡陌封疆,將貴族的閒置耕地收回國有後重新分配,改周制百步為一畝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32]商鞅還下令恢復了舊制的轅田,規定耕種轅田者不必按舊制每三年將土地交還國家,也不需根據轅田的分配遷徙搬家。[33]此外,商鞅還下令允許土地自由買賣。 |
推行縣制 | 將秦國國內村莊合併為41縣[34]}},縣衙內設置縣令處理縣內政務。[35]前349年,秦國開始在各縣設置定額俸祿的官吏。[36]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置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置縣長,俸祿三百石至一千石不等。縣令、縣長之下設置縣丞輔佐縣令,設置縣尉處理縣內軍務,俸祿二百石至四百石不等。此外還設若干俸祿一百石以下的少吏協助工作。[37] |
初為賦 | 在徵收田租的基礎上,秦孝公於前348年開始在國內加收口賦,即人頭稅。[38] |
統一度量衡 |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一。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製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商鞅方升,規定1標準尺約合今0.2308864公尺,1標準升約合今0.20063492公升。此外商鞅還規範了進位制度,統一了斗、桶、權、衡、丈、尺,[39]規定六尺為一步,[40]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五十畝為一畦。[41] |
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禁遊宦之民 | 為統一思想明確法令,排除復古思想的干擾,商鞅下令焚燒《詩經》、《尚書》以及諸子百家的著作來明確法令。商鞅同時下令在秦國國內杜絕走後門的私人請託,禁止他國士子通過遊說獲得官職。《韓非子·和氏第十三》: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 |
執行分戶令 | 為徹底挖掘國內剩餘勞動力,去除秦國民間戎狄風俗。商鞅頒布法令廢除大家庭制,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42] |
經過第二次變法後,秦國國力更加強大。周顯王派使臣賜予秦孝公霸主的稱號,諸侯各國都派使者前來祝賀。[43]前348年,韓昭侯親自前往秦國,與秦孝公簽訂停戰盟約。[44]前342年,秦孝公派太子駟率領西戎九十二國朝見周顯王,顯示了秦國西方霸主的地位。[45]
趙良的警告
商鞅在秦國執政二十一年,招來貴族宗室怨恨。趙良通過孟蘭皋去見商鞅,商鞅對他說:「當初秦國的習俗和戎狄一樣,父子不分開,男女老少同居一室。如今我改變了秦國的教化,使他們男女有別,分居而住。我徵調士卒大造宮廷城闕,把秦國營建的像魯國、衛國一樣。您看我治理秦國,與五羖大夫百里奚比,誰更有才幹?」趙良說:「那五羖大夫,是楚國偏僻的鄉下人,他聽說秦穆公賢明,就想當面去拜見卻苦於沒有路費,就把自己賣給秦國人,穿着粗布短衣給人家餵牛。秦穆公知道這件事後把他提拔起來,凌駕於萬人之上,秦國沒有人不滿意。他出任秦相期間,向東討伐過鄭國,三次擁立晉國的國君,一次出兵救晉;他在秦國境內施行德化,巴國前來納貢;他施德政於諸侯,四方少數民族前來朝見,由余聽說後,不遠萬里趕來敲門投奔。五羖大夫出任秦相,勞累不坐車,酷暑炎熱不打傘,走遍國中不用隨從的車輛,不帶武裝防衛,他的功名永載史冊,他的德行施教於後代。五羖大夫死時,秦國不論男女都痛哭流涕,連小孩子也不唱歌謠,正在舂米的人也因悲哀而不發出相應的呼聲,這就是五羖大夫的德行啊。如今您能夠見到秦君,靠的是秦君寵臣景監的推薦介紹,這就談不上什麼名聲了。身為秦國國相不為百姓造福而大規模地營建宮闕,這就談不上為國家建立功業了。懲治太子的師傅,用嚴刑酷法殘害百姓,這是積累怨恨、聚積禍患啊。教化百姓比命令百姓更深入人心,百姓模仿君臣的行為比命令百姓更為迅速。如今您卻違情背理地建立權威、變更法度,這不是對百姓施行教化啊。您又在封地南面稱君,天天用新法來逼迫秦國的貴族子弟。公子虔閉門不出已經八年了,您又殺死祝歡,用黥刑處罰公孫賈。這幾件事,都不是得人心的。您一出門,後邊就跟着數以十計的戰車,車上都是頂盔貫甲、身強力壯、持矛操戟的貼身警衛,您離開這些警衛肯定不敢自己出門。您的處境就好比早晨的露水,面臨很快消亡的危險。您還打算要延長自己的壽命嗎?那為什麼不把封地交還給秦國,到偏僻荒遠的地方澆園自耕;勸秦君重用那些隱居山林的賢才,贍養老人,撫育孤兒,使父兄相互敬重;依功序爵,尊崇有德之士,這樣才可以稍保平安。您還要貪圖封地的富有,以獨攬秦國的國政為寵幸,聚集百姓的怨恨,秦君一旦捨棄賓客而不能當朝,秦國想要拘捕您的人還能少嗎?您喪身的日子就會像抬起腳來那樣迅速地到來。」但商鞅最終沒有聽從趙良的勸告。《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趙良見商君。商君曰:「鞅之得見也,從孟蘭皋,今鞅請得交,可乎?」趙良曰:「仆弗敢原也。孔丘有言曰:『推賢而戴者進,聚不肖而王者退。』仆不肖,故不敢受命。仆聞之曰:『非其位而居之曰貪位,非其名而有之曰貪名。』仆聽君之義,則恐仆貪位貪名也。故不敢聞命。」商君曰:「子不說吾治秦與?」趙良曰:「反聽之謂聰,內視之謂明,自勝之謂強。虞舜有言曰:『自卑也尚矣。』君不若道虞舜之道,無為問仆矣。」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大築冀闕,營如魯衛矣。子觀我治秦也,孰與五羖大夫賢?」趙良曰:「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掖;千人之諾諾,不如一士之諤諤。武王諤諤以昌,殷紂墨墨以亡。君若不非武王乎,則仆請終日正言而無誅,可乎?」商君曰:「語有之矣,貌言華也,至言實也,苦言藥也,甘言疾也。夫子果肯終日正言,鞅之藥也。鞅將事子,子又何辭焉!」趙良曰:「夫五羖大夫,荊之鄙人也。聞秦繆公之賢而原望見,行而無資,自粥於秦客,被褐食牛。期年,繆公知之,舉之牛口之下,而加之百姓之上,秦國莫敢望焉。相秦六七年,而東伐鄭,三置晉國之君,一救荊國之禍。發教封內,而巴人致貢;施德諸侯,而八戎來服。由余聞之,款關請見。五羖大夫之相秦也,勞不坐乘,暑不張蓋,行於國中,不從車乘,不操干戈,功名藏於府庫,德行施於後世。五羖大夫死,秦國男女流涕,童子不歌謠,舂者不相杵。此五羖大夫之德也。今君之見秦王也,因嬖人景監以為主,非所以為名也。相秦不以百姓為事,而大築冀闕,非所以為功也。刑黥太子之師傅,殘傷民以駿刑,是積怨畜禍也。教之化民也深於命,民之效上也捷於令。今君又左建外易,非所以為教也。君又南面而稱寡人,日繩秦之貴公子。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何不遄死。』以詩觀之,非所以為壽也。公子虔杜門不出已八年矣,君又殺祝歡而黥公孫賈。詩曰:『得人者興,失人者崩。』此數事者,非所以得人也。君之出也,後車十數,從車載甲,多力而駢脅者為驂乘,持矛而操闟戟者旁車而趨。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書曰:『恃德者昌,恃力者亡。』君之危若朝露,尚將欲延年益壽乎?則何不歸十五都,灌園於鄙,勸秦王顯岩穴之士,養老存孤,敬父兄,序有功,尊有德,可以少安。君尚將貪商於之富,寵秦國之教,畜百姓之怨,秦王一旦捐賓客而不立朝,秦國之所以收君者,豈其微哉?亡可翹足而待。」商君弗從。</ref>
身亡
前338年,秦孝公病危,《戰國策》記載秦孝公想傳位於商鞅,商鞅推辭不接受。五個月後,秦孝公去世,其子秦惠文君繼位。商鞅想要告老退休,有人向秦惠文君說:「大臣功高蓋主就會危害國家社稷,對身邊的人過於親近就會惹來殺身之禍。現如今秦國的男女老幼只知道商鞅的新法,而不知道君上您。況且君上您與商鞅有仇,願君上早下決斷。」《戰國策·卷三·秦策一·衛鞅亡魏入秦》: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傳商君,辭不受。孝公已死,惠王代後,蒞政有頃,商君告歸。人說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國危,左右太親者身危。今秦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為主,大王更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讎也,願大王圖之。」</ref>公子虔等人也告發商鞅謀反,秦惠文君於是派人捉拿商鞅。商鞅逃至邊關,晚上想住宿旅店,因未帶身份證件,店主不知道是商鞅本人,害怕新法連坐而不敢留宿。商鞅感嘆到:「制定的新法竟然遺害到了這種地步」,這就是成語「作法自斃」的來歷。《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後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嘆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ref>
商鞅帶領親屬及手下隨從逃亡至魏國,魏將穰疵怨恨商鞅用欺騙的手段俘虜公子卬、擊敗魏軍,將其驅逐回秦國。[46][47]商鞅回秦後被迫潛回封地,發動邑兵攻打鄭縣(今陝西省華縣)。秦惠文君派兵攻打,商鞅戰敗死於彤地[註 1]。其屍身被帶回咸陽,處以車裂後示眾。秦惠文君同時下令誅滅商鞅全族。[48][49]商鞅死後,他所推行的新法並沒有被廢除,而是一直影響着秦國乃至以後的秦朝。[50]
影響
商鞅的思想在商鞅死後經過發展逐漸形成一門學派,名為商學派。商學派經過建立、開拓、發展、定型和後勁五個階段,配合秦的歷史,逐漸成為主宰秦國乃至秦朝的思想主流。
負面評價
人性刻薄
司馬遷在《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中對商鞅評價不高,他認為商鞅用膚淺的帝王之術取悅秦孝公、通過秦孝公的寵臣景監走門路這些不光彩手段獲得重用後,在秦國國內採用近乎「暴力」的手段進行快速改革、處罰公子虔、欺騙公子卬、不聽趙良的勸告,這些足以證明他是個刻薄少恩的人。[51]班固認為商鞅變法加劇了百姓的貧富懸殊以及諸侯國之間相互兼併,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安定。[52]他還批評商鞅鼓勵發動戰爭,致使橫屍遍野、生靈塗炭。[53]
濫用酷刑
商鞅變法時所設的連坐之法,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54]商鞅執法嚴酷,曾在渭河邊一日處決囚犯七百人,河水因此變紅,號哭之聲驚天動地。商鞅嚴格執法、濫用酷刑的行為招致普遍的怨恨,[55][56]漢昭帝時的賢良文學也認為商鞅的嚴酷刑法是造成秦朝快速滅亡的重要原因,[57]《舊唐書》甚至將商鞅稱為酷吏。[58]
愚民政策
記錄商鞅言行的《商君書》作為一部法家學派作品,其中充斥着大量愚民政策以及法家士子為帝王穩固政權,剝奪百姓人權的觀點。例如:《商君書》中認為國家與人民是矛盾的關係。人民強大,則國家虛弱。所以想要國家強大,則必須削弱人民。[59]能夠戰勝強敵、稱霸天下的國家,必須制服本國的人民。[60]只有使人民愚昧無知、樸實忠厚,人民才不易結成強大的力量來對抗國家和君主,這樣國家才會容易治理,君主的地位才會牢固。[61]《商君書》中認為人性本惡,必須承認人之惡性,治理國家要以惡治善才能使國家強大。[62]《商君書》中主張重刑輕賞,他認為加重刑罰,減少獎賞,是君主愛護民眾,民眾就會拚命爭奪獎賞;增加獎賞,減輕刑罰,是君主不愛護民眾,民眾就不會為獎賞而拚死奮鬥。[63]
貶斥儒家學說
商鞅貶斥儒家學說,將儒家所推崇的禮樂、詩書、孝悌、修善、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貶斥為六虱,認為國家必須去除六虱才能強大。[64]西漢以來的儒生對於商鞅使用嚴酷刑罰改變民風民俗、敗壞道德的行為多有非議。賈誼評價商鞅:商君違禮義,棄倫理,並心於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65]漢昭帝時的賢良文學批判商鞅:商鞅棄道而用權,廢德而任力,峭法盛刑,以虐戾為俗,欺舊交以為功,刑公族以立威,無恩於百姓,無信於諸侯,人與之為怨,家與之為仇、商鞅反聖人之道,變亂秦俗,其後政耗亂而不能治,流失而不可復。[66]唐代的趙蕤評價商鞅:夫商鞅、申、韓之徒,貴尚譎詐,務行苛刻。廢禮義之教,任刑名之數,不師古,始敗俗傷化。此則伊尹、周召之罪人也。[67]
參考資料
- ↑ 《韓非子·定法第四十三》: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
- ↑ 見《韓非子·難勢第四十》。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孫氏,其祖本姬姓也。
- ↑ 《史記·卷五·秦本紀》:孝公元年,河山以東強國六…淮泗之間小國十餘…諸侯力政,爭相併。秦僻在雍州,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夷翟遇之…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寧,國家內憂,未遑外事,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諸侯卑秦、丑莫大焉…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 ↑ 《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於秦,議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公叔既死,公孫鞅聞秦孝公下令國中求賢者,將修繆公之業,東復侵地,乃遂西入秦,因孝公寵臣景監以求見孝公。孝公既見衛鞅,語事良久,孝公時時睡,弗聽。罷而孝公怒景監曰:「子之客妄人耳,安足用邪!」景監以讓衛鞅。衛鞅曰:「吾說公以帝道,其志不開悟矣。」後五日,復求見鞅。鞅復見孝公,益愈,然而未中旨。罷而孝公復讓景監,景監亦讓鞅。鞅曰:「吾說公以王道而未入也。請復見鞅。」鞅復見孝公,孝公善之而未用也。罷而去。孝公謂景監曰:「汝客善,可與語矣。」鞅曰:「吾說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誠復見我,我知之矣。」衛鞅復見孝公。公與語,不自知厀之前於席也。語數日不厭。景監曰:「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驩甚也。」鞅曰:「吾說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遠,吾不能待。且賢君者,各及其身顯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數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彊國之術說君,君大說之耳。然亦難以比德於殷周矣。」
- ↑ 《史記·卷五·秦本紀》: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為左庶長。
- ↑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秦獻公)十年,為戶籍相伍。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史記索隱·商君列傳》:謂告奸一人則得爵一級,故云「與斬敵首同賞」也。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史記索隱·商君列傳》:案律: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今匿奸者,言當與之同罰也。軍隊中同樣按五人為基本單位進行編制。商鞅還規定,出行較遠者及旅店的旅客必須持有官府印發的憑證,旅店不能收留沒有憑證的旅客住宿,否則店主與奸人同罪。 |- |明令軍法,獎勵軍功 || 軍中爵位一級以下到小夫稱操士和校徒,爵位二級至不更稱為卒。軍隊按五人為單位進行編制,戰場上一人臨陣脫逃,加刑於其餘四人;四人中如有斬敵首級者,則免罪。每五名士兵中設有屯長,每百人中設有百將,戰爭期間沒有斬獲敵人首級的,該部隊的屯長和百將將被處斬。《商君書·境內》:軍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公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戰也,五人束簿為伍;一人死,而剄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必得斬首。
- ↑ 《商君書·境內》: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已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行間之吏也。
- ↑ 《商君書·境內》:陷隊之士,面十八人。陷隊之士知疾斗,得斬首隊五人,則陷隊之士,人賜爵一級。死,則一人後;不能死之,千人環睹,黥劓於城下。
- ↑ 《商君書·境內》:戰及死事,而剄短兵;能人得一首,則復。
- ↑ 《商君書·境內》:以戰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
- ↑ 《商君書·境內》: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級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
- ↑ 《荀子·議兵篇》:五甲首而隸五家。
- ↑ 《韓非子·定法》: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 ↑ 《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爵: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皆秦制,以賞功勞。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 ↑ 《商君書·境內》: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級一等,其墓樹級一樹。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 ↑ 《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凡七條》:魏文侯師於里(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註:改法為律者,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也。
- ↑ 《漢書·卷二十七中之下·五行志》:秦連相坐之法,棄灰於道者黥。顏師古引孟康曰:商君為政以棄灰於道必坋人,坋人必斗,故設黥刑以絕其源。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 ↑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韓昭侯元年(應為五年),秦敗我西山。
- ↑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楚宣王)十三年,君(應為右)尹黑迎女秦。
- ↑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秦孝公)七年,與魏王會杜平。
- ↑ 《史記·卷五·秦本紀》:(秦孝公)十二年,作為咸陽,築冀闕,秦徙都之。
- ↑ 林劍鳴. 《秦史稿》. 上海市紹興路54號: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1年2月: 第183頁至第185頁、第190頁、第204頁.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為田開阡陌封疆。《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四·古雍州下》:按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即一頃也。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盡,於是改制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矣。
- ↑ 《漢書·卷二十八下·地理志》: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伯,東雄諸侯。顏師古引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爰在其田,不復易居也。
- ↑ 鄭良樹. 《商鞅評傳》. 南京大學校內: 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12月: 第139頁. ISBN 7305032999.
這裡的「三十一縣」應當是「四十一縣」之誤,秦統一天下後全國置四十一縣,司馬遷乃就最後的縣數來說,三、四古時多積畫為文,所以容易致誤。《史記·秦本紀》「考證」說:「諸本三作四。」可謂明證。
- ↑ 《史記·卷五·秦本紀》: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
- ↑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秦孝公)十三年,初為縣,有秩吏。
- ↑ 《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 ↑ 《史記·卷五·秦本紀》:(秦孝公)十四年,初為賦。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平斗桶權衡丈尺。
- ↑ 《通典·卷一百七十·刑法八·寬恕 囚系 舞紊 峻酷 開元格》:秦孝公納衛鞅說,變法令,舍人無驗者坐之,棄灰於路者刑,步過六尺者罰。
- ↑ 《一切經音義·卷七十七》引《風俗通義》: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為畮,五十畮為畦。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
- ↑ 《史記·卷五·秦本紀》:(秦孝公)十九年,天子致伯。(秦孝公)二十年,諸侯畢賀。
- ↑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韓昭侯十一年(應為十五年),昭侯如秦。
- ↑ 《後漢書·卷八十七·西羌傳》:時秦孝公雄強,威服羌戎。孝公使太子駟率戎狄九十二國朝周顯王。
- ↑ 《呂氏春秋·卷二十二·慎行論·無義》:公孫鞅以其私屬與母歸魏,襄(穰)疵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無道知君。」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師,弗受。商君欲之他國。魏人曰:「商君,秦之賊。秦強而賊入魏,弗歸,不可。」遂內秦。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商君既復入秦,走商邑,與其徒屬發邑兵北出擊鄭。秦發兵攻商君,殺之於鄭黽池(應為彤地)。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滅商君之家。
- ↑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四年,孝公薨,商君反,死彤地。
- ↑ 《韓非子·定法第四十三》: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商君,其天資刻薄人也。跡其欲干孝公以帝王術,挾持浮說,非其質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將卬,不師趙良之言,亦足發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卒受惡名於秦,有以也夫!
- ↑ 《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及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雖非古道,猶以務本之故,傾鄰國而雄諸侯。然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萬,而貧者食糟糠;有國強者兼州域,而弱者喪社稷。
- ↑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急城殺人盈城,爭地殺人滿野。孫、吳、商、白之徒,皆身誅戮於前,而國滅亡於後。報應之勢,各以類至,其道然矣。
- ↑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
- ↑ 《資治通鑑·卷二·顯王三十一年》:初,商君相秦,用法嚴酷,嘗臨渭論囚,渭水盡赤。為相十年,人多怨之。
- ↑ 劉歆《全漢文·卷四十·新序論》:今衛鞅內刻刀鋸之刑,外深鈇鉞之誅,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一日臨渭,而論囚七百餘人。渭水盡赤,號哭之聲,動於天地,畜怨積仇,比於丘山。
- ↑ 《鹽鐵論·卷二·非鞅》:商鞅以重刑峭法為秦國基,故二世而奪。
- ↑ 《舊唐書·卷一百八十六上》:威刑既衰,而酷吏為用,於是商鞅、李斯譎詐設矣。
- ↑ 《商君書·弱民》:民弱國彊,民彊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
- ↑ 《商君書·畫策》: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
- ↑ 《商君書·弱民》:朴則弱,淫則強;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
- ↑ 《商君書·去彊》:國以善民治姦民者,必亂至削;國以姦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彊。
- ↑ 《商君書·靳令》: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上。
- ↑ 《商君書·靳令》:國貧而務戰,毒輸於敵,無六虱,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虱,必弱…六虱:曰禮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
- ↑ 見 《賈誼新書·卷三·時變》。
- ↑ 見《鹽鐵論·卷十·申韓》。
- ↑ 見《長短經·卷三·適變》。
引用錯誤:使用群組名稱 "註" 的 <ref>
標籤已存在,但查無對應的 <references group="註"/>
標籤,或缺少 </ref>
結束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