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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决定开展的。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 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1]

普查的范围是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6大类59个小类文物。 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此次文物普查是继1956年和1981年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文物普查。

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

截至2008年7月31日,全国共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23480处,其中复查48222处,新发现文物75258处。

2011年底普查基本结束后,在新发现的文物中经遴选、推荐,由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物报社组织评选,最终以投票方式选出的100项文物,被称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百大新发现[2]

普查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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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