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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

海外华人(或海外华裔)泛指自19世纪从中国移民到世界各地的中国人及其后裔,或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包括从明朝清朝以来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不同时期的移民及后代。

目录

定义

海外华人有多种定义,可以是Overseas Chinese的译名,而在不同情形下有着不同认知。这个词可以代表着来自很多不同国家的公民,例如于印尼、泰国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澳洲等国家所出生的华人。

华人

华人一词在20世纪以前华人是指汉族。20世纪以后“华人”在狭义的概念上指汉族;广义上不仅指汉族,还包括被汉族同化或在文化上与汉族文化具有一体性的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华裔第一至第六代为华人[1]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前,定居在海外的汉族,在书籍上多以“唐人”的名称出现。中华民国成立后,始用“华人”、“华侨”或“海外华人”等。在海外一直以来以均称为唐人,在普通话上则称为华人,一些华埠的正式名称为唐人街。今日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国语/华语/中国话”在中华民国成立以前,是未被广泛教导和使用的。因此迁移海外福建人和广东人因为语言不通,难以交谈良久,遂皆需倚靠各自的会馆和语言群来生存。

有关于“非汉民族”海外华人研究,其中定义了“非汉民族”海外华人的几项条件: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曾在中国或源自中国;他们仍保有华人传统文化;有华人习俗,且并非出身于所在国。于此定义下,海外“非汉民族”华人大约有七百万,约占海外华人总数的8.4%。

分类

根据通行的定义原则,出于某种目的、需要、动机跨出国境,在国外长期居住的华人因已入籍所在国而称为海外华人。海外华人由于受到居住国国籍法的规定,华人、华侨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界限和区分:

华侨:亦被称作“海外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华侨定义为: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华侨的范畴不包括因公务出国、公派或自费留学生、外派劳务人员。华侨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然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中华民国则将华侨全部归类为侨居于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地区以外之国家或地区,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份或华裔证明文件。。

华人:亦被称作“海外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般不允许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存在(香港和澳门居民除外),若已取得外国国籍且已丧失中国国籍的被称为“海外华人”,所以其法定身份已是外国人,受居住国法律保护,但在习惯上仍称中国大陆为国内。中华民国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皆认可双重国籍存在,但如担任中华民国、香港以及澳门公职,则须放弃外国国籍。若已取得外国国籍且未丧失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被称为中外双重国籍人,或海外华侨。

华裔:华人或者华侨在海外出生的后代,一般被称之为华裔[2],华裔通常出生在非祖籍国的海外。在一些移民大国存在大量的华裔,如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国,华裔成为这些国家少数民族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中华民国国籍法采用血统主义,其生父或母存殁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其子女得为认可拥有。因此,中华民国国民(无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在海外所生子女,一律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也被称为海外华侨。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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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