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臺灣日治時期都市計畫

臺灣日治時期都市計畫

圖片來自emuseum

臺灣日治時期都市計畫,是指日治時期在台灣各地實施的都市計畫,總計有72處(清水、梧棲、沙鹿合併為新高港),總面積約52,500公頃,總計畫人口約326萬人[1]。臺灣第一個公告的都市計畫,是明治33年1月公布的「台中市區設計圖制定」,但同年八月的「台北市城內市區計畫」則是第一個實行的都市計畫,最晚公告的則是1943年的善化都市計畫和白河都市計畫[2]

近代都市計畫的概念於19世紀起源於歐洲,是為了因應工業革命造成的快速都市化,特別是始於1850年代改造巴黎的奧斯曼計畫,影響了許多城市的空間發展,開闢興建下水道、開闢道路、圓環並形塑街道立面。日治時期在台灣也引進了近代都市計畫制度,改造台灣傳統的城市空間。以寬敞筆直的道路、圓環、公園等公共設施,以及對建築物設置的規範,取代以往道路曲折狹窄,且衛生環境不佳的空間。

都市計畫」一詞,要在1936年《臺灣都市計畫令》公告後才正式確立,其前身為「市區(街)改正」和「市區計畫」。市區改正僅是應急、局部性的都市改造措施,在考量市區整體發展後,逐步由市區改正演變為市區計畫,之後再進一步成為都市計畫。《臺灣都市計畫令》公布後實施的都市計畫僅21處。雖然部分都市計畫因戰爭時期並未全部實現,但仍對至今的都市計畫影響深遠。這些計畫跟法令在戰後仍持續沿用,直至1964年公布《都市計畫法》後,才廢止《臺灣都市計畫令》。

相較於日本其他地區,日本本土在1919年制訂《都市計畫法》,朝鮮則於1934年公布《朝鮮市街地計畫令》[3]

目錄

計畫劃定

根據1937年的《關於市街地樹立都市計畫標準之規定》,應擬定都市計畫的市街地有[4]

  • 州、廳所在地
  • 郡役所所在地
  • 集團戶數在千戶以上者
  • 因修築港灣、設置工業區、鐵道車站所伴生之新市街計畫
  • 人口增加率顯著者
  • 因遭受災害需復舊者
  • 具有溫泉、海水浴場、史蹟、遊覽地區者

市區改正

日本治台初期,亟需改善臺灣市街的公共衛生,陸續針對上下水道、建築設計,與土地徵收制定了相關規範。此時期對城市的改造稱為市區改正,特別針對改善道路和衛生環境,規模較全面者則稱市區計畫。初期由各地方政府設置市區計畫委員會,如台北、基隆、台南市區計畫委員會;後來在1910年由總督府統一設置市區計畫委員會,由中央審議市區計畫。

1899年8月,臺灣總督府以台北為重點,對臺灣的大城市採取約五年的建設計畫,名曰「第一次市區改正」,該計畫以舊有道路的改進與新設道路的擬定為主。以台北為例,該計畫訂定了拆除臺北城牆的計畫,並整建西門町作為日本新移民住宅。1901年,總督府公告第二次市區改正計畫公告,除了台北市之外,還將重點移往台中為主,該計畫實施地區為臺北南門城外與東門附近一帶外,也開發台中車站等周圍地區。這兩次改正計畫均以水溝與基礎道路改善為重點,其目的為應付日本新移民。

較完備的市區改正為1905年8月,計畫不但包含台南等大城市,也有人口容量的設計。1917年止,臺灣有20個市街庄進行市區改正。

都市計畫

由於都市快速發展,原先的法令已不敷使用,於是總督府在1921年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以沿用日本內地的「都市計畫法」為目標,但並未成功;後來在1934年成立「都市計畫法施行準備委員會」,並在1936年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和施行細則,於隔年實施。都市計畫令中,首創使用土地使用分區與特定專用區(原文為地域制、地區制)管制,劃定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美觀地區、防火地區、風景地區、風紀地區等類別。

在總督府內設有「臺灣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都市計畫的調查與審議,在1940年因為受戰事影響,將都委會分為中央及地方,在州廳內的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可直接決議一般都市計畫的新訂與變更,特別者再交由中央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唯一的例子為新高港附近都市計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