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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目錄

名詞解釋

船舶登記是賦予船舶以國籍和權利義務的行為,即對船舶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註冊,並以國家的名義簽發相應證書的法律事實。

內容

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我國的船舶登記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抵押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船舶權利的變更和註銷登記以及臨時登記等。

效力

船舶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從船舶登記機關獲取了相應的登記證書來證明其享有的船舶權利,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時,有權懸掛該國國旗在海上航行。

工作程序

受理申請

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在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時,應當:

1對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的,確認申請的船舶登記內容在主管機關對本登記機關的登記授權權限範圍內以,並符合《船舶登記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否則,不予受理,並告知其理由及應選擇的船舶登記機關。

2確認申請內容明確、真實,申請材料齊全。否則,不予受理。

3接收申請材料,受理申請,並在《船舶登記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格式附後)中填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內容和受理日期。

初審

初審由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完成。初審人應當:

1.確認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所附材料相一致,並按照《船舶登記條例》及相關文件的要 求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2.在《審批單》審核意見欄填寫初審意見,簽名並註明日期。

3.將申請材料送交複審人。

複審

複審由船舶登記業務主管部門領導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員完成。複審人應當;

1.確認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所附材料相一致,並按照《船舶登記條例》及相關文件的要 求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2.在《審批單》審核意見欄填寫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見,簽名並註明日期 。

3.同意辦理登記的,將申請材料送交審批人。

4.不同意辦理登記的,由初審經辦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申請表不退),在《審批單》上註明申請材料已退回,並由申請人簽收。

審批

審批由船舶登記機關主管領導或其授權的船舶登記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完成。審批人即為證書 簽發人。審批人應當:

1.核查申請書主要內容及《審批單》。

2.在確認有關內容準確無誤的情況下,在《審批單》審核意見欄填寫同意發證意見,簽名並註明日期。該日期即為證書籤發日期。

3.對審核有誤的,退回審核人再審。

4.對不同意發證的,在《審批單》審核意見欄填寫不同意發證意見及理由,簽名並註明日期,交船舶登記業務主管按本程序3、4項要求退回申請人。

發證

1.船舶登記業務主管根據審批人同意發證的意見,在《審批單》上填寫船舶登記號(核發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時)。

2.船舶登記業務主管根據登記內容將有關情況錄入微機管理數據庫,並打印有關登記記錄收入船舶登記簿。

3.船舶登記業務主管或登記機關指定的專門的證書製作人根據《審批單》製作證書,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證書製作完畢,由船舶登記業務主管通知申請人領取證書。

4.申請人領取證書時,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將應退還的文件原件加蓋「業已登記」印章並簽注日期後退還申請人,在申請書相應欄目中註明並要求申請人簽收,同時收取有關費用並發 放證書。

5.證書製作人、校核人、發放人應分別在《審批單》相應欄目簽字並註明日期。制證人還應在備註欄註明所發放證書的印刷流水號。

存檔

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將留存的申請材料和證書副本或複印件整理,與《審批單》一起存入該船 登記檔案,並在船舶登記工作檯帳中記入歸檔情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