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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直属事业单位,于2019年1月,由原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和原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环境保护合作中心、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中心)整合组建,同时加挂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和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中心。中心在政策研究、国际公约履约、区域及双多边合作、产业技术交流以及能力建设等领域为生态环境部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支持与服务,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主要职责

(一)我们的使命

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

服务共谋全球生态文明之路和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二)我们的职责

政策研究:

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等高端智库平台支持保障,承担国合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与贸易政策,以及涉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研究;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

承担“一带一路[1]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服务工作;

承担“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

承担“一带一路”大数据服务平台运营中心日常工作;

国际公约履约:

承担保护臭氧层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国际公约履约事务性工作;

承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其他国际公约履约协同工作;

区域及双多边合作: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与交流支持服务工作;

承担中国-东盟、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框架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具体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双多边合作具体事务性工作;

承担与联合国环境署、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和政府双边合作及民间合作外资项目管理;

产业技术交流:承担生态环境技术国际合作咨询、交流与转移以及相关培训、宣传等工作

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2]境内活动管理支持保障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部外事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中的服务性工作。

历史沿革

1989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7年5月,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2009年11月,成立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

2013年9月,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加挂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环境保护合作中心牌子;

2016年1月,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加挂环境保护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牌子;

2017年3月,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加挂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中心牌子;

2019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和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合并,组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此外,原对外合作中心于2015年、2016年分别获批全球环境基金(GEF)和绿色气候基金(GCF)国家执行机构(NIE)资质。

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相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部公众开放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