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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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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815/3c444d3d46444f42b333201847b80589.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247290720_277214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1987年6月10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成立于中南海西花厅,是经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募资格的全国性慈善组织。[[邓颖超]]、王首道、谷牧、[[何鲁丽]]、蒋正华、顾秀莲、王忠禹同志先后担任荣誉会长、会长。2016年,被民政部认定为全国首批16家慈善组织之一。2017年2月换届成立第六届理事会<ref>[https://www.docin.com/p-2655561197.html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f>,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同志受邀担任会长,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主任顾秀莲同志留任荣誉会长,原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郝林娜同志担任理事长(法人代表);原国家卫健委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武家华同志担任驻会副理事长。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s://www.sohu.com/a/488138195_12110699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一看就懂!],搜狐,2021-09-06 1</ref>,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等项目或活动; (二)资助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等增进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奖励]]为我国人口工作、卫生健康等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在所在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二)具有从事研究与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能力参与和推动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等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拥护本基金会宗旨,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基金会运作[[制度]]和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公益]]项目运作等提出质疑、批评、建议,有权调阅档案文件或约谈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本基金会内部治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遵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利益及声誉; (二)服从理事会决议、承办委托事务,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动员力量、提供支持; (三)审阅理事会会议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未经授权,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检查;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参考文献== [[Category:303 科學教育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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