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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1987年6月10日,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人口基金會)成立於中南海西花廳,是經民政部註冊,接受國家衛生健康委業務指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和公募資格的全國性慈善組織。鄧穎超、王首道、谷牧、何魯麗、蔣正華、顧秀蓮、王忠禹同志先後擔任榮譽會長、會長。2016年,被民政部認定為全國首批16家慈善組織之一。2017年2月換屆成立第六屆理事會[1],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李金華同志受邀擔任會長,第十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幸福工程全國組委會主任顧秀蓮同志留任榮譽會長,原中國紅十字總會副會長郝林娜同志擔任理事長(法人代表);原國家衛健委機關服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武家華同志擔任駐會副理事長。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縮寫:CPW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增進人口福利,促進家庭幸福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等項目或活動;

(二)資助衛生健康、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等增進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組織開展相關的調研、諮詢與培訓等活動;

(三)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獎勵為我國人口工作、衛生健康等人口福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四)開展與人口福利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我國衛生健康、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事業,在所在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二)具有從事研究與管理工作的經歷,有能力參與和推動衛生健康、人口發展和計劃生育事業等人口福利事業的發展;

(三)擁護本基金會宗旨,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四)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了解本基金會運作制度和方式,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三)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公益項目運作等提出質疑、批評、建議,有權調閱檔案文件或約談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四)對本基金會內部治理工作提出改進建議;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遵守《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利益及聲譽;

(二)服從理事會決議、承辦委託事務,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動員力量、提供支持;

(三)審閱理事會會議材料,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四)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未經授權,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設監事3名,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會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檢查;

(九)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