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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1]

相关报道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幅员辽阔的国土,不仅带来了多姿多彩的风土人情,也天然形成了各地迥异的政府财力。经济发达地区税收高,政府财力雄厚;欠发达地区包袱重,税收却往往不足,但无论哪里,社会民生水平的提高,都是政府执政的硬目标。这就需要中央把财政收入进行统筹安排,给予欠发达地区足够的财力支撑。 像这样钱收上去再拨下来的过程,就叫做转移支付,说白了就是中央拨款。其中中央制定用途的拨款,叫做专项转移支付,其余的叫做一般性转移支付。2015年2月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也就是说,中央对地方拨款中,将有更大比例由地方自行决定用途。 专款专用、专项转移,以往这样的表述在老百姓看来,就等同于一颗定心丸,总觉得只要有专款做后盾,实施效果也就有了保障。事实上,专项转移支付带来的财政专注力也的确对以往的“中国速度”助力良多。但随着专项越设越多,政府财力的蛋糕被越切越零碎,地方政府想要根据实际需求“集中力量办大事”就越来越难。

基本信息

转移支付是指政府或企业的一种不以购买本年的商品和劳务而作的支付,即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或下级政府,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它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各国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特殊性转移支付两种。 一般性转移支付又称体制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下级政府标准财政需要额与财政支出额的差量以及各地区间在人口、资源、贫富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因素将其财政资金转作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助形式。[2]

解析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安排使用。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995年起实施,原称之为过渡期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穷地区的原则,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弥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差额和相同级次不同地区财政收支平衡。一般性转移支付又可分纵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纵向转移支付的目的是弥补财政收支差额,具体数额按因素法确定。横向转移支付的目的是提高贫困地区财政服务水平,具体数额为依法测算的地区税收能力指数与全国平均税收能力指数之差。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