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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人民代表大会制度.jpg|35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s://img.wendangwang.com/pic/78ad8fd07ee47e74a511691e/10-810-jpg_6-1080-0-0-1080.jpg 原图链接][https://www.wendangwang.com/doc/78ad8fd07ee47e74a511691e/10 来自 文档网 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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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或人代会,现行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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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或人代会,现行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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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ref>[http://www.npc.gov.cn/zgrdw/npc/dbdhhy/12_3/2015-02/28/content_1906409.htm 为什么说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人大网</ref>;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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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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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ref>[http://www.npc.gov.cn/zgrdw/npc/dbdhhy/12_3/2015-02/28/content_1906409.htm 为什么说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人大网</ref>;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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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的部分职权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的部分职权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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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竞选与宣传==
 
==竞选与宣传==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其第三十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随后在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9月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提出了直接批评[1] 。1982年修订的《选举法》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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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其第三十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随后在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 大学生]] 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9月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 部长程子华提出了直接批评。1982年修订的《选举法》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但在日后的修改中,加入了“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三条)的内容,逐渐避免候选人与选民脱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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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日后的修改中,加入了“选举委员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三条)的内容,逐渐避免候选人与选民脱离的情况。
  
 
==选制与投票==
 
==选制与投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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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 ]]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独立参选人==
 
==独立参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给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法律条文未说明选民小组应以委任或选举等何种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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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给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 法律]] 条文未说明选民小组应以委任或选举等何种方式产生。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审议修改<ref>[http://news.cri.cn/gb/3821/2004/10/27/106@341795.htm 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决定修改选举法],国际在线,2004-10-27</ref>,增加了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削弱了选民小组的作用,逐步将初选制度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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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审议修改<ref>[http://news.cri.cn/gb/3821/2004/10/27/106@341795.htm 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决定修改选举法],国际在线,2004-10-27</ref>,增加了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削弱了选民小组的作用,逐步将初选制度引入。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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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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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70 政治學總論]]

於 2020年4月26日 (日) 11:01 的最新修訂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政體)」。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或人代會,現行法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定義「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現代憲政架構來講,其應當屬於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制度),「人大」也有常設「常委會」統領全會,形式上在大會會期以外代理全會的權力。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選舉產生,受人民監督、對人民負責;
  •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其監督、對其負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人大的部分職權可由人大常委會行使;
  •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競選與宣傳

1979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頒布,其第三十條規定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隨後在1980年的人大選舉中,全國多所高校的大學生們掀起了一場競選風潮。針對這種情況,1981年9月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長程子華提出了直接批評。1982年修訂的《選舉法》將宣傳候選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改為只能「在選民小組會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這個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選民見不到候選人,候選人不見選民也能當選的局面,這就讓競選不再可能。

但在日後的修改中,加入了「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第三十三條)的內容,逐漸避免候選人與選民脫離的情況。

選制與投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獨立參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給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但法律條文未說明選民小組應以委任或選舉等何種方式產生。

2004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了審議修改[2],增加了規定: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即削弱了選民小組的作用,逐步將初選制度引入。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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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