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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原图链接来自 吾游网 的图片

仪式,是对具有宗教或传统象征意义的活动的总称。仪式具有一定的时段、特定的场合,与个人或团体判断有关;可以由个体、群体或团体组织主持和组织进行; 个体的社会身份转变,如结婚,诞生[1],就职,毕业。

既可以在任意场合或可以面向公众、私人场合或特定人群。仪式既可以仅限于特定团体,也可以限定于宗教或社会事务。如礼拜,节日

史书记载

语本《诗·周颂·我将》:“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朱熹集传:“仪、式、刑,皆法也。”

宋·苏辙《皇太后答书》:“将仪式于文考,以教孝于诸侯。”

《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南海县志·梁廷栋传》:“士得位,当霖雨苍生;不幸老死萤窗。亦当仪式州里。”

三国志·魏志·张既传》“令既之武都”裴松之注引晋鱼豢《魏略》:“楚为人短小而大声,自为吏,初不朝觐,被诏登阶,不知仪式。”

唐·韩愈《南海神庙碑》:“水陆之品,狼藉笾豆;荐裸兴俯,不中仪式。”

宋·欧阳修《归田录》卷二:“[刘岳]不暇讲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时世俗所用吉凶仪式,略整齐之,固不足为后世法矣。”

沈从文《边城》二十:“老道士披上那件蓝麻布道袍,开始了丧事中绕棺仪式。”

汉·王粲《玛瑙勒赋》:“御世嗣之骏服兮,表騄骥之仪式。”

《后汉书·律历志中》:“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讫于永元,七十余年,然后仪式备立,司候有准。”

《隋书·律历志中》:“逮于永平之末,乃复改行《四分》,七十余年,仪式方备。”

内涵

人类学研究视野和意义范畴内,仪式首先被限定在人类的“社会行为”这一基本表述之上,但人类学家们对仪式的界说则见仁见智。有人认为“那些包含着世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国王和部落祈福的,人们称作为仪式。”有人“将仪式视为基本的社会行为”。有人提出“仪式是纯净的行为,没有意义或目的[2]。”

有人指出“仪式是关于重大性事务的形态,而不是人类社会劳动的平常形态。”在有的人看来,“仪式就像一场令人心旷神怡的游戏”。有人认为“在仪式里面,世界是活生生的,同时世界又是想象的……然而,它展演的却是同一个世界。”利奇指出“在仪式的理解上,会出现最大程度上的差异。”仪式的意义如此广泛,因此,套用某一定义对另一个族群的仪式行为进行解释,可能就会产生重大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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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