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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徵,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偽造貨幣罪死刑罪名被取消[1]

目錄

概述

製作、發行貨幣是一項重要的國家行為。偽造、變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由於偽造、變造貨幣成本小,利潤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額利潤誘惑下不惜鋌而走險。近幾年,偽造貨幣的大案逐年上升,變造貨幣的犯罪也呈增長的勢頭。對偽造、變造貨幣犯罪必須給予堅決打擊。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雖然都是針對貨幣實施的犯罪行為,但是二者的構成條件、社會危害性以及處罰都有明顯區別。

變造貨幣罪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變造貨幣的行為。「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貨幣的基礎上或者以真貨幣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接、塗改、揭層等加工處理,改變原貨幣數量、形態或面值的行為。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式變造貨幣,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變造貨幣是以真貨幣為基礎進行加工處理,因此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油墨等。而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後偽造成為貨幣,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貨幣的成分。這是偽造貨幣與變造貨幣最大的不同。

(3)行為人變造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對偽造貨幣罪、變造貨幣罪的處罰

對偽造貨幣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個檔次: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檔是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種刑罰應符合下麵條件之一: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即在偽造貨幣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是指偽造的人民幣或者外幣的數額特別巨大的,至於多少數額是「特別巨大」,法律沒作規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確定。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主要是指以偽造貨幣為常業的,偽造貨幣技術特別先進、規模特別巨大的等情況。

對於變造貨幣罪的處罰,刑法也規定了兩檔刑:對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概念

指仿照貨幣的式樣、票面、圖案、顏色、質地和防偽標記等特徵,使用描繪、複印、影印、製版印刷和計算機掃描打印等方法,非法製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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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