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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可能意指下列概念: • 占领,通常是指政治上军事上据有一块领土。 • 侵吞,通常是指财务上占有他人的金钱或资产。

  • 逆权侵占需要合乎“敌意占有”(hostile)之要素。占有者不单只需要持续并实质占有有关土地,而且还需要显示其敌意占有之意图,例如设下门锁,围栏,门牌,人为耕作等。
  • 如果土地占有者相信原业主容许其合法进入该地(例如租用),其占有意图便不成立。不完全合乎“敌意占有”之条件,例如声称有意缴租但长年无法缴租的情况,就不能以逆权侵占为由成为该土地的合法业主。

侵占罪应有的认知

  •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构成侵占罪。
    • 侵占罪是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也是在法院处理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的犯罪类型。
    • 有普遍性的错误认知。就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言,几个核心的概念是对于侵占物的所有权关系、持有关系以及侵占行为之意义,其中关于持有关系概念,则又涉及侵占罪与窃盗罪的界线问题。
  • 例一是近来在金融机构提款机所发生的事情,亦即有提款人到提款机提款,本来是操作按键要提领百元纸钞,不意因为金融机构提款机作业人员误置千元纸钞,提款人领到十倍金额的现钞,心生贪念之下,不仅一领再领,甚至通知家人也前往提领。事后金融机构以及司法单位在媒体上明白表示,如果提款人未将溢领款项退回,将追究其侵占罪之刑事责任。
  • 例二是一个实务上一直存在的问题,行为人受托运送固封之邮袋,于运送途中拆开邮袋而抽取袋内所装物品。
  • 例三是行为人某甲到超级市场内,趁无人注意的时候把一盒药品藏到夹克内层口袋,到了柜台,某甲只结了其他东西价款,而并没有把该盒药品拿出来结帐,不过由于柜台人员见其形迹可疑,经盘查,某甲才从身上拿出私藏的药品结帐。
  • 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为要件,所谓他人之物系指他人所有之物。按所有关系是民法上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关系,因此除了是以特定物为侵占行为之客体以外,如果所侵占之物所有权属于行为人,则无从构成侵占罪。[1]

侵占罪的类别

  • 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罪”、“公务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和“侵占遗失物罪”。
    • “普通侵占罪”是最基本的犯罪行为态样,当行为人客观上将自己受他人委托而合法持有之物据为己有或据为第三人所有,主观上也对据为己有的行为有所认识时,即触犯本罪,典型的侵占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例如: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赠与或是转让给别人,或加以丢弃、加工、卖出、借给别人等。而“物”的性质包括动产或不动产、有体物或无体物(如电能、热能和其他能量)等,但无形的权利(例如商标权、专利权等)并非刑法所要苛责的,依民事请求损害赔偿即可。
    • 普通侵占罪的案例,如甲长年旅居国外,国内的房产委托乙代为保管、出租,不料乙却擅自将甲的房产卖掉,并私吞卖得款项;或是独居老翁将存折、印章交由信任的大陆配偶保管并处理帐户,该陆配却趁机盗领老翁存款并据为己有等。
  • 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犯罪态样,是因为非出于一般的委托关系合法持有,委托人的信赖程度更高,因此刑责比普通侵占罪更重。
    • “业务侵占”是指行为人因执行业务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将该物据为己有或据为第三人所有,例如:某大楼管理会的主委,藉职务之便将住户缴纳的管理费据为己有之、某银行或农会的员工亏空公款、某通讯行职员负责送货和收货款,将跟客户收取的货款私吞供己所用、日前报载友达晶材公司高阶主管将边材盗卖给子公司获利等。
    • 公务侵占则以行为人于侵占时具有公务员身份者为限,例如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某书记官侵查封抵税羊毛衣,并挪用代收的税、罚款约15万元,该书记官除触犯刑法公务侵占罪以外,尚可能触犯贪污治罪条例。
  • 民众容易和“侵占”搞混的名词是“窃占”,窃占是窃盗犯罪态样的一种,窃盗是指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财物,窃占是指用在物品是不动产时,窃盗和侵占的区别在于一开始有无合法持有物品,侵占是将“合法持有

他人之物、易为自己所有”,像图书馆借书不还,因为一开始是合法借书,事后却赖著不还书,就是触犯侵占罪。

    • 窃盗则是将自己从未合法持有的物品,直接纳为自己所有,例如行人在路上突遇暴雨,行经路边商店,随手“借用”伞桶内的雨伞。
  • 窃占罪常见的案例,例如台中知名观光业“新社庄园休闲农场”窃占国有土地、刘政鸿胞弟窃占阳明山国有地、百年庙宇窃占私人土地、海蟑螂窃占法拍屋等,不论是新社庄园、刘政池、庙宇或海蟑螂,占用国有地或他人土地自始

至终都不是合法使用。[2]

参考来源

  1. 黄 荣 坚. 侵占罪之基本概念 (PDF). 法务部. 2005-01-xx [2020-06-08] (中文). 
  2. 法律概念─窃盗罪与侵占罪. 天秤座法律往. 2005-01-xx [2020-06-0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