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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可能意指下列概念: • 佔領,通常是指政治上軍事上據有一塊領土。 • 侵吞,通常是指財務上佔有他人的金錢或資產。

  •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hostile)之要素。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 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侵占罪應有的認知

  •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構成侵占罪。
    • 侵占罪是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也是在法院處理刑事案件中,佔有很大比例的犯罪類型。
    • 有普遍性的錯誤認知。就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而言,幾個核心的概念是對於侵占物的所有權關係、持有關係以及侵占行為之意義,其中關於持有關係概念,則又涉及侵占罪與竊盜罪的界線問題。
  • 例一是近來在金融機構提款機所發生的事情,亦即有提款人到提款機提款,本來是操作按鍵要提領百元紙鈔,不意因為金融機構提款機作業人員誤置千元紙鈔,提款人領到十倍金額的現鈔,心生貪念之下,不僅一領再領,甚至通知家人也前往提領。事後金融機構以及司法單位在媒體上明白表示,如果提款人未將溢領款項退回,將追究其侵占罪之刑事責任。
  • 例二是一個實務上一直存在的問題,行為人受託運送固封之郵袋,於運送途中拆開郵袋而抽取袋內所裝物品。
  • 例三是行為人某甲到超級市場內,趁無人注意的時候把一盒藥品藏到夾克內層口袋,到了櫃臺,某甲只結了其他東西價款,而並沒有把該盒藥品拿出來結帳,不過由於櫃臺人員見其形跡可疑,經盤查,某甲才從身上拿出私藏的藥品結帳。
  • 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係指他人所有之物。按所有關係是民法上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的關係,因此除了是以特定物為侵占行為之客體以外,如果所侵占之物所有權屬於行為人,則無從構成侵占罪。[1]

侵占罪的類別

  • 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侵占遺失物罪」。
    • 「普通侵占罪」是最基本的犯罪行為態樣,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即觸犯本罪,典型的侵占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例如: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贈與或是轉讓給別人,或加以丟棄、加工、賣出、借給別人等。而「物」的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並非刑法所要苛責的,依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 普通侵占罪的案例,如甲長年旅居國外,國內的房產委託乙代為保管、出租,不料乙卻擅自將甲的房產賣掉,並私吞賣得款項;或是獨居老翁將存摺、印章交由信任的大陸配偶保管並處理帳戶,該陸配卻趁機盜領老翁存款並據為己有等。
  • 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犯罪態樣,是因為非出於一般的委託關係合法持有,委託人的信賴程度更高,因此刑責比普通侵占罪更重。
    • 「業務侵占」是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例如:某大樓管理會的主委,藉職務之便將住戶繳納的管理費據為己有之、某銀行或農會的員工虧空公款、某通訊行職員負責送貨和收貨款,將跟客戶收取的貨款私吞供己所用、日前報載友達晶材公司高階主管將邊材盜賣給子公司獲利等。
    • 公務侵占則以行為人於侵占時具有公務員身份者為限,例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某書記官侵查封抵稅羊毛衣,並挪用代收的稅、罰款約15萬元,該書記官除觸犯刑法公務侵占罪以外,尚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
  • 民眾容易和「侵占」搞混的名詞是「竊佔」,竊佔是竊盜犯罪態樣的一種,竊盜是指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財物,竊佔是指用在物品是不動產時,竊盜和侵占的區別在於一開始有無合法持有物品,侵占是將「合法持有

他人之物、易為自己所有」,像圖書館借書不還,因為一開始是合法借書,事後卻賴著不還書,就是觸犯侵占罪。

    • 竊盜則是將自己從未合法持有的物品,直接納為自己所有,例如行人在路上突遇暴雨,行經路邊商店,隨手「借用」傘桶內的雨傘。
  • 竊佔罪常見的案例,例如台中知名觀光業「新社莊園休閒農場」竊佔國有土地、劉政鴻胞弟竊佔陽明山國有地、百年廟宇竊佔私人土地、海蟑螂竊佔法拍屋等,不論是新社莊園、劉政池、廟宇或海蟑螂,占用國有地或他人土地自始

至終都不是合法使用。[2]

參考來源

  1. 黃 榮 堅. 侵占罪之基本概念 (PDF). 法務部. 2005-01-xx [2020-06-08] (中文). 
  2. 法律概念─竊盜罪與侵占罪. 天秤座法律往. 2005-01-xx [2020-06-0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