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佥事[1]中国古代职官。相当于副职或助理。

金朝按察司始置有佥事一职,专司判断官事。元朝的肃政廉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皆置有佥事。明朝沿用,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设有佥事。努尔哈赤曾任明朝建州都督佥事。[2]初沿用佥事一职,至乾隆十八年(1753年)废除此职,清末复置。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亦设有佥事,1912年鲁迅曾任教育部佥事一职。

注释

  1. 注音:ㄑㄧㄢ ㄕˋ,拼音:qiān shì
  2. 《明实录》:“万历十七年,九月,辛未,以建州夷酋童奴儿哈赤为都督佥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