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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并下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明确了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1]。《立案标准》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2002年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修改。

法律制定

198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刑事法律。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为了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新刑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内容修改、补充后,作为独立的一章,纳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国家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并下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明确了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立案标准》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2002年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修改。

罪名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的军事利益是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国家利益,体现在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战争的准备与实施等一系列的军事活动之中,如作战行动、设防部署、战备值勤、演习训练、设施建设、武器装备管理、物质保障、军事科研、军工生产、部队管理等。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后果。对国家军事利益危害的程度,是区别是否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重罪还是轻罪的主要界限。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人职责是每一名军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自己的职务所必须担负的责任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分为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和专业职责。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对军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军人的职责,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这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对军人违反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则由军纪处理。

③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为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第450条的规定,军人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军人在服役期间犯有军人违反职责罪,退役之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非军人不能单独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但可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共犯。

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大部分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属于故意犯罪,个别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1个罪名,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逃离部队罪,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了5种刑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刑为剥夺政治权利。战时处罚从重。刑法同时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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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