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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位十二階日本古代官制。公元603年,聖德太子根據管理的才能和功績分別授予十二種官位的制度。其具體內容是:以德、、禮、信、義、智各分大小,組成十二級官銜;並以紫、青、赤、黃、白、黑六種顏色各分濃重的冠帽來區分官位的高低。

養老令》所規定位階:親王自一品至四品;臣自正一位至從三位有六階,自正三位至從八位有二十階,自大初位上至少初位下有四階。擁有位者按令制擔任官職,五位以上者屬於天皇敕封的敕任官,六位至八位者屬於由太政官上奏天皇而封得奏任官,初位由太政官授給。三位以上者為公卿,屬於高官;四位,五位者可以上殿,稱做殿上人。五位以上者屬於貴族

此項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氏族門閥勢力和選拔人才的作用。聖德太子一掃過去由豪族占有官職的情形,改採不論出生,家世,只要對國家有貢獻能力的人便可以獲得採用的「冠位十二階」。這是個將官員分成12個等級,並以冠的顏色作為區別的制度。即大德、小德、大仁、小仁、大禮、小禮、大信、小信、大義、小義、大智、小智等十二階,每一階都使用當色來製作冠帽。據考證,所謂的當色,即指與階位相當的色彩,當時的色階共有六色,由上而下是紫、、黃、 白、黑,由此推算,每一種色彩應對應兩個官階。大化三年(647年),又制定了七階十三色制度,由上而下為深紫、淺紫、緋、組、綠、黑。

603(推古11)年,聖德太子廢除過去根據姓氏排位的序列,採用根據冠的顏色區別階位的方法(冠位十二階)。經過數次改變,《大寶令》廢除冠位制而施行位記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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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