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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英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简称卢旺达刑庭,是一个于1994年11月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第955号决议所成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的设立是为了要审理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卢旺达大屠杀这段期间于卢旺达境内从事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行为之人以及于这一段期间于邻国境内从事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的卢旺达公民[1]

1995年时,依据第977号决议,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设置于坦桑尼亚的阿鲁沙。(从2006年以后,阿鲁沙也成为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法院的所在地。)1998年时,该法庭的运作期间经由第1165号决议获得延展。 其后透过数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要求该法庭至迟必须于2004年完成所有的调查,于2008年完成所有的审判活动,并于2012年完成所有该法庭所必须要完成的工作。

卢旺达刑庭审理的范围为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以及战争罪这些被定义为违反《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及其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罪行。

到目前为止,卢旺达刑庭已经完成了对于其中50个人的审理程序,并且将其中被控诉的29人予以定罪。另外还有11个人的审理程序正在进行当中,14个人已被拘留并等候审理;不过检察官有意将其中的5个人移送至卢旺达内国法庭审理。其他尚有13个人没有被拘留,某些嫌犯则已经死亡。

法庭配置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总共分成4个审判分庭。其中3个审判分庭负责初审,另外1个则是负责上诉审。其中,常任法官共有16人,审案法官则有9人,总共有25名法官。

检察机构

关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检察机构总共分成两部分:

  • “侦查部分”负责搜集和调查于1994年期间在卢旺达个人所可能涉及到该法院所管辖之罪的证据。
  • “控诉部分”则是负责所有案件在法庭上的攻防。

冈比亚的Hassan Bubacar Jallow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2]之现任检察官。其于1994年到1984年间为冈比亚司法部的首席检察官(Attorney-General),之后于1998年到2002年间为冈比亚最高法院的法官之一,其于2003年9月15日被联合国安理会指派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之检察官,用以取代卡拉‧德尔庞特(Carla Del Ponte)。

书记官处

书记官处负责整个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行政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其他依据审判庭的证据与程序规则所指派的法律工作,另外,书记官处也是审判庭间的沟通管道。

书记官处以书记官长为首,其代表着联合国秘书长。现任的书记官长为塞内加尔的阿达马‧迪昂(Adama Dieng),其从2001年3月起被任命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之书记官长。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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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