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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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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原圖鏈接來自 百度 的圖片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簡稱盧旺達刑庭,是一個於1994年11月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第955號決議所成立的國際法庭。該法庭的設立是為了要審理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盧旺達大屠殺這段期間於盧旺達境內從事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行為之人以及於這一段期間於鄰國境內從事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的盧旺達公民[1]

1995年時,依據第977號決議,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設置於坦桑尼亞的阿魯沙。(從2006年以後,阿魯沙也成為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法院的所在地。)1998年時,該法庭的運作期間經由第1165號決議獲得延展。 其後透過數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要求該法庭至遲必須於2004年完成所有的調查,於2008年完成所有的審判活動,並於2012年完成所有該法庭所必須要完成的工作。

盧旺達刑庭審理的範圍為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以及戰爭罪這些被定義為違反《194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及其第二附加議定書的罪行。

到目前為止,盧旺達刑庭已經完成了對於其中50個人的審理程序,並且將其中被控訴的29人予以定罪。另外還有11個人的審理程序正在進行當中,14個人已被拘留並等候審理;不過檢察官有意將其中的5個人移送至盧旺達內國法庭審理。其他尚有13個人沒有被拘留,某些嫌犯則已經死亡。

法庭配置

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總共分成4個審判分庭。其中3個審判分庭負責初審,另外1個則是負責上訴審。其中,常任法官共有16人,審案法官則有9人,總共有25名法官。

檢察機構

關於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檢察機構總共分成兩部分:

  • 「偵查部分」負責搜集和調查於1994年期間在盧旺達個人所可能涉及到該法院所管轄之罪的證據。
  • 「控訴部分」則是負責所有案件在法庭上的攻防。

岡比亞的Hassan Bubacar Jallow為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2]之現任檢察官。其於1994年到1984年間為岡比亞司法部的首席檢察官(Attorney-General),之後於1998年到2002年間為岡比亞最高法院的法官之一,其於2003年9月15日被聯合國安理會指派為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之檢察官,用以取代卡拉‧德爾龐特(Carla Del Ponte)。

書記官處

書記官處負責整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行政和管理工作,同時也負責其他依據審判庭的證據與程序規則所指派的法律工作,另外,書記官處也是審判庭間的溝通管道。

書記官處以書記官長為首,其代表着聯合國秘書長。現任的書記官長為塞內加爾的阿達馬‧迪昂(Adama Dieng),其從2001年3月起被任命為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之書記官長。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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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