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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市制是指台湾的建制市制度,始于日治时期。1903年出现、1916年确立的台南市,为最早以“市”命名的行政区划、也是当时唯一的一个,但此时的市仅为地区名,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与“市”的管理机构,因此尚非为现今定义下正式的市制;1920年施行的《台湾市制》才为正式建制市制度在台湾的滥觞,也某种程度影响到战后中华民国政府下的市制规划、并延续至今[1]

日治时期

〈台湾市制〉由台湾总督府在1920年7月30日以律令第五号公布,同时以府令第四十三号表示将于该年10月1号实施,全文共39条,为台湾各州辖市的制度法源。

台北市为例,台湾市制实施后,除了增加台北市尹首长一职外,该市更成立了具有30名协议员的台北市协议会。该议会虽未具有法定约束力,但仍视为台北市政岁入、岁出预算、市税赋课、罚款规范等方面的咨询机构。除此,台湾市制最大的变革是将台湾总督府所辖州郡市等视为公共团体,因此享有一定限度自主权;故顺应时势,除了第一批的台北、台中、台南三市改制之外,1924年至1940年也陆续成立其他8市。

应注意外地(含台湾、关东州、桦太等)市制与日本内地市制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1935年,台湾总督府就台湾市制二度修正,明定“市”为法人,依法处理公共事务,并受官署之监督。并增加市议会的权限,从咨询升格为“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的准自治机构”。另外各市下划非正式行政区划的区,负责区内之治安、防灾、清洁卫生、统计资料收集、道路桥梁等公设物的管理。

1941年,台湾总督府公布“新高港都市建设计划方案”,计划以梧栖街为中心合并邻近街庄(大甲郡大甲街、清水街、沙鹿街、龙井庄)组成“新高市”,为台中州第三个州辖市,但1944年因战争影响,此行政区划并未实施。

中华民国时期

现今在台湾的建制市共有三种: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三者的规模与设立标准差异颇大。以下主要以统整的观点描述这些建制市的设立与发展,设置标准与其他细节详见该类市制主条目。

1945年至1946年,中华民国在台湾设立的第一批市,即延续日治时期所设的11个市,其中除宜兰市花莲市(原花莲港市)为县辖市之外,其余的9个市皆为省辖市。省辖市是中华民国原有的市制。值得一提的是县辖市,台湾原有的部分市因未达省辖市之标准,但重要性又高于一般乡镇,降为乡镇恐引发民怨,故特别增设而来。

1950年至1951年进行第二阶段的行政区域调整,此次大致上确立了台湾的行政区划并延用至2010年,新竹嘉义彰化屏东等4市于此时降为县辖市(之后到1982年新竹、嘉义才复为省辖市)。“省辖市”一名于1994年因应新修正的法规(《省县自治法》、《直辖市自治法》)而改称为“市”。而在县辖市的部分,1981年法规再增订“县治所在地”亦得设县辖市(不过尔后修正之现行法规已无此规定),使今日有部分县辖市之人口少于10万、甚至不足5万,形成一有趣的现象。另一方面,因设置县辖市之门槛为15万人口,但近年来人口往大都市集中、以及人口成长趋缓的状况,使有部分乡镇虽人口趋近但迟迟无法突破者(如员林镇),出现了“合并改制”的想法。立法院也于2014年开始着手相关法规(《地方制度法》)的审查,终于于2015年5月正式通过将人口门槛下修至10万,员林及头份等“大镇”因而直接适用而改制为市成功。

直辖市在台湾出现,要到1967年的台北市,后于1979年增设高雄市,皆由省辖市升格而来,此时的直辖市尚为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下的建制市。随着往后的经济发展与都市扩张,这样的行政辖区相较于实际的都市范围就显得过度狭小,再因应全球化下的都市竞争,而有2010年的4个新设直辖市的出现(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特色是都由人口甚多(达200万人)的县、或人口名列前矛的县与市合并升格而来,这些直辖市的面积有20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近200万或200万以上,面积与人口规模皆为空前的大,台湾的市制可说是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2]

另外,由于多数的县辖市皆集中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县的升格皆造成县辖市的大幅减少(县的县辖市将改成直辖市的区),2014年底桃园县升为直辖市,此后应暂时不会再出现县辖市的人口规模超越市的情况了(如先前板桥市的人口多于新竹市、桃园市的人口多于基隆市等)。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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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