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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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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 || 秦国的都、乡、邑、聚都是自然形成的居民点,到[[秦献公]]时为便于征兵作战和加强相互监视,实行了“户籍相伍”制度,按五家为一伍作为基本单位将全国人口进行编制。<ref>《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秦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ref>商鞅变法时,在秦献公“户籍相伍”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什伍连坐法,将全国居民五家编成一伍,十家编成一什,以伍什为基本单位,居民相互监督检举,一家犯法,十家连坐。不告发奸人的处以[[腰斬|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首级受同样赏赐,即赏赐告奸者爵位一级;隐藏奸人的与投降敌军受同样惩罚,即匿奸者本人将被处斩,其全家财产被充公。<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史记索隐·商君列传》:谓告奸一人则得爵一级,故云“与斩敌首同赏”也。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索隐·商君列传》:案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今匿奸者,言当与之同罚也。军队中同样按五人为基本单位进行编制。商鞅还规定,出行较远者及旅店的旅客必须持有官府印发的凭证,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否则店主与奸人同罪。
 
|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 || 秦国的都、乡、邑、聚都是自然形成的居民点,到[[秦献公]]时为便于征兵作战和加强相互监视,实行了“户籍相伍”制度,按五家为一伍作为基本单位将全国人口进行编制。<ref>《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秦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ref>商鞅变法时,在秦献公“户籍相伍”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什伍连坐法,将全国居民五家编成一伍,十家编成一什,以伍什为基本单位,居民相互监督检举,一家犯法,十家连坐。不告发奸人的处以[[腰斬|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首级受同样赏赐,即赏赐告奸者爵位一级;隐藏奸人的与投降敌军受同样惩罚,即匿奸者本人将被处斩,其全家财产被充公。<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史记索隐·商君列传》:谓告奸一人则得爵一级,故云“与斩敌首同赏”也。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索隐·商君列传》:案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今匿奸者,言当与之同罚也。军队中同样按五人为基本单位进行编制。商鞅还规定,出行较远者及旅店的旅客必须持有官府印发的凭证,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否则店主与奸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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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军法,奖励军功 || 军中爵位一级以下到[[小夫 (官爵)|小夫]]称[[操士]]和[[校徒]],爵位二级至[[不更]]称为卒。军队按五人为单位进行编制,战场上一人临阵脱逃,加刑于其余四人;四人中如有斩敌首级者,则免罪。每五名士兵中设有[[屯长]],每百人中设有[[百将]],战争期间没有斩获敌人首级的,该部队的屯长和百将将被处斩。<ref name="境内"> 《商君书·境内》: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一人死,而刭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必得斩首。</ref>士兵斩敌人首级满三十三颗,屯长和百将赏赐爵位一级;攻城战斩敌首级满八千颗或野战斩敌首级满两千颗,官吏自操士和校徒以上全部获得赏赐。<ref>《商君书·境内》: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ref>攻城战时城的每个方向设有十八名冲锋陷阵的士兵,一队士兵如能斩敌人首级五颗,则队中每个士兵都将获得爵位一级;如有人贪生怕死,则在军前处以[[墨刑|黥刑]]或[[劓刑]]示众。<ref>《商君书·境内》: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睹,黥劓于城下。</ref>将官及各级官员配有短兵,将官战死于战事,加刑于短兵;短兵如能斩敌首级,则免罪。<ref>《商君书·境内》:战及死事,而刭短兵;能人得一首,则复。</ref>战后士兵将斩获的敌兵首级示众三天后交由将军核实,核实无误三天后可按军功获得爵位:<ref>《商君书·境内》: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ref>士兵斩敌甲士首级一颗可得爵位一级,良田一顷,住宅土地九亩,役使无爵位的庶子一人,并且拥有担任官吏的资格;<ref>《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级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ref>斩敌甲士首级五颗可以役使本乡的五户人家;<ref>《荀子·议兵篇》:五甲首而隶五家。</ref>欲为官者斩敌甲士首级一颗可担任五十石俸禄之官,斩敌甲士首级两颗可担任百石俸禄之官。<ref>《韩非子·定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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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军法,奖励军功 || 军中爵位一级以下到[[小夫 (官爵)|小夫]]称[[操士]]和[[校徒]],爵位二级至[[不更]]称为卒。军队按五人为单位进行编制,战场上一人临阵脱逃,加刑于其余四人;四人中如有斩敌首级者,则免罪。每五名士兵中设有[[屯长]],每百人中设有[[百将]],战争期间没有斩获敌人首级的,该部队的屯长和百将将被处斩。《商君书·境内》: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一人死,而刭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必得斩首。</ref>士兵斩敌人首级满三十三颗,屯长和百将赏赐爵位一级;攻城战斩敌首级满八千颗或野战斩敌首级满两千颗,官吏自操士和校徒以上全部获得赏赐。<ref>《商君书·境内》: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ref>攻城战时城的每个方向设有十八名冲锋陷阵的士兵,一队士兵如能斩敌人首级五颗,则队中每个士兵都将获得爵位一级;如有人贪生怕死,则在军前处以[[墨刑|黥刑]]或[[劓刑]]示众。<ref>《商君书·境内》: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睹,黥劓于城下。</ref>将官及各级官员配有短兵,将官战死于战事,加刑于短兵;短兵如能斩敌首级,则免罪。<ref>《商君书·境内》:战及死事,而刭短兵;能人得一首,则复。</ref>战后士兵将斩获的敌兵首级示众三天后交由将军核实,核实无误三天后可按军功获得爵位:<ref>《商君书·境内》: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ref>士兵斩敌甲士首级一颗可得爵位一级,良田一顷,住宅土地九亩,役使无爵位的庶子一人,并且拥有担任官吏的资格;<ref>《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级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ref>斩敌甲士首级五颗可以役使本乡的五户人家;<ref>《荀子·议兵篇》:五甲首而隶五家。</ref>欲为官者斩敌甲士首级一颗可担任五十石俸禄之官,斩敌甲士首级两颗可担任百石俸禄之官。<ref>《韩非子·定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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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世袭|世卿世禄]]制度 || 商鞅的新法规定,凡是宗室、贵戚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的特权。有军功可以彰显荣耀,没有军功即使富有也不能彰显荣耀。<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ref>
 
|废除[[世袭|世卿世禄]]制度 || 商鞅的新法规定,凡是宗室、贵戚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的特权。有军功可以彰显荣耀,没有军功即使富有也不能彰显荣耀。<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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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二十等爵|二十等军功爵制]] || 按军功赏赐爵位,官吏必须从有爵位的人中选用。军功爵制后来逐渐发展成二十等爵位制:一级为[[公士]],二级为[[上造]],三级为[[簪袅]],四级为不更,五级为[[大夫 (官名)|大夫]],六级为[[官大夫]],七级为[[公大夫]],八级为[[公乘]],九级为[[五大夫]],十级为左庶长,十一级为[[右庶长]],十二级为[[左更 (官名)|左更]],十三级为[[中更]],十四级为[[右更 (官名)|右更]],十五级为[[少上造]],十六级为[[大良造|大上造]],十七级为[[驷车庶长]],十八级为[[大庶长]],十九级为[[关内侯]],二十级为[[彻侯]]。<ref>《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ref>土地、房产的分配以及家臣、奴婢的服饰,都按爵位等级决定。<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ref>此外,二级以上的爵位可以用来抵罪。爵位自小夫至大夫,死后每高一级可在坟墓上多栽一棵树来彰显地位。<ref>《商君书·境内》: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ref>
 
|建立[[二十等爵|二十等军功爵制]] || 按军功赏赐爵位,官吏必须从有爵位的人中选用。军功爵制后来逐渐发展成二十等爵位制:一级为[[公士]],二级为[[上造]],三级为[[簪袅]],四级为不更,五级为[[大夫 (官名)|大夫]],六级为[[官大夫]],七级为[[公大夫]],八级为[[公乘]],九级为[[五大夫]],十级为左庶长,十一级为[[右庶长]],十二级为[[左更 (官名)|左更]],十三级为[[中更]],十四级为[[右更 (官名)|右更]],十五级为[[少上造]],十六级为[[大良造|大上造]],十七级为[[驷车庶长]],十八级为[[大庶长]],十九级为[[关内侯]],二十级为[[彻侯]]。<ref>《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ref>土地、房产的分配以及家臣、奴婢的服饰,都按爵位等级决定。<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ref>此外,二级以上的爵位可以用来抵罪。爵位自小夫至大夫,死后每高一级可在坟墓上多栽一棵树来彰显地位。<ref>《商君书·境内》: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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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私斗 || 私斗是指贵族间为争夺土地、财产,聚集封地内邑兵进行的邑斗。频繁的私斗不但破坏生产,而且造成大量无辜劳动力的伤亡。<ref name="秦史稿"/> 为彻底消除私斗,商鞅的新法规定,凡聚众私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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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私斗 || 私斗是指贵族间为争夺土地、财产,聚集封地内邑兵进行的邑斗。频繁的私斗不但破坏生产,而且造成大量无辜劳动力的伤亡。为彻底消除私斗,商鞅的新法规定,凡聚众私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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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 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可免除徭役。<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ref>凡是从事工商业或是因不生产导致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罚入官府为奴。<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ref>
 
|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 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可免除徭役。<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ref>凡是从事工商业或是因不生产导致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罚入官府为奴。<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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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dth=19% | 改革方略 !! 具体措施
 
! width=19% | 改革方略 !! 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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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井田]]{{NoteTag|林剑鸣认为秦国根本没有实行过井田制,所以也不存在废井田,见林所著《秦史稿》第204页。<ref name="秦史稿">{{Cite book|author=林剑鸣|title=《秦史稿》|location=上海市绍兴路54号|publisher=上海人民出版社|date=1981年2月|pages=第183页至第185页、第190页、第204页|ISBN=|accessdate=|url=|language=|quote=}}</ref>}},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 || “陌”指亩与亩之间的小道,“阡”指百亩与百亩之间的小道,封疆则指大块田地周围所建筑的封土堆和矮墙,是土地所有者的标记。<ref name="杨宽"/> 商鞅变法时为充分利用秦国国内的土地和劳动力,重新划分了全国耕地,去除了原有的阡陌封疆,将贵族的闲置耕地收回国有后重新分配,改周制百步为一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ref><ref name="通典"> 《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四·古雍州下》: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即一顷也。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ref>商鞅还下令恢复了旧制的辕田,规定耕种辕田者不必按旧制每三年将土地交还国家,也不需根据辕田的分配迁徙搬家。<ref>《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伯,东雄诸侯。颜师古引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爰在其田,不复易居也。</ref>此外,商鞅还下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ref>《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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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井田]]{{NoteTag|林剑鸣认为秦国根本没有实行过井田制,所以也不存在废井田,见林所著《秦史稿》第204页。<ref name="秦史稿">{{Cite book|author=林剑鸣|title=《秦史稿》|location=上海市绍兴路54号|publisher=上海人民出版社|date=1981年2月|pages=第183页至第185页、第190页、第204页|ISBN=|accessdate=|url=|language=|quote=}}</ref>}},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 || “陌”指亩与亩之间的小道,“阡”指百亩与百亩之间的小道,封疆则指大块田地周围所建筑的封土堆和矮墙,是土地所有者的标记。商鞅变法时为充分利用秦国国内的土地和劳动力,重新划分了全国耕地,去除了原有的阡陌封疆,将贵族的闲置耕地收回国有后重新分配,改周制百步为一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四·古雍州下》: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即一顷也。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ref>商鞅还下令恢复了旧制的辕田,规定耕种辕田者不必按旧制每三年将土地交还国家,也不需根据辕田的分配迁徙搬家。<ref>《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伯,东雄诸侯。颜师古引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爰在其田,不复易居也。</ref>此外,商鞅还下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ref>《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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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县制 || 将秦国国内村庄合并为41县{{NoteTag|《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记载为31县,应为41县,见郑良树《商鞅评传》第139页。<ref>{{Cite book|author=郑良树|title=《商鞅评传》|location=南京大学校内|publisher=南京大学出版社|date=1998年12月|pages=第139页|ISBN=7305032999|accessdate=|url=|language=|quote=这里的“三十一县”应当是“四十一县”之误,秦统一天下后全国置四十一县,司马迁乃就最后的县数来说,三、四古时多积画为文,所以容易致误。《史记·秦本纪》“考证”说:“诸本三作四。”可谓明证。}}</ref>}},县衙内设置[[县令]]处理县内政务。<ref>《史记·卷五·秦本纪》: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ref>前349年,秦国开始在各县设置定额俸禄的官吏。<ref>《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孝公)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吏。</ref>满万户以上的县设置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置[[县长]],俸禄三百石至一千石不等。县令、县长之下设置[[县丞]]辅佐县令,设置[[县尉]]处理县内军务,俸禄二百石至四百石不等。此外还设若干俸禄一百石以下的[[少吏]]协助工作。<ref>《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ref>
 
|推行县制 || 将秦国国内村庄合并为41县{{NoteTag|《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记载为31县,应为41县,见郑良树《商鞅评传》第139页。<ref>{{Cite book|author=郑良树|title=《商鞅评传》|location=南京大学校内|publisher=南京大学出版社|date=1998年12月|pages=第139页|ISBN=7305032999|accessdate=|url=|language=|quote=这里的“三十一县”应当是“四十一县”之误,秦统一天下后全国置四十一县,司马迁乃就最后的县数来说,三、四古时多积画为文,所以容易致误。《史记·秦本纪》“考证”说:“诸本三作四。”可谓明证。}}</ref>}},县衙内设置[[县令]]处理县内政务。<ref>《史记·卷五·秦本纪》: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ref>前349年,秦国开始在各县设置定额俸禄的官吏。<ref>《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孝公)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吏。</ref>满万户以上的县设置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置[[县长]],俸禄三百石至一千石不等。县令、县长之下设置[[县丞]]辅佐县令,设置[[县尉]]处理县内军务,俸禄二百石至四百石不等。此外还设若干俸禄一百石以下的[[少吏]]协助工作。<ref>《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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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亡 ===
 
=== 身亡 ===
 前338年,秦孝公病危,《[[战国策]]》记载秦孝公想传位于商鞅,商鞅推辞不接受。<ref name="卷三"/> 五个月后,秦孝公去世,其子[[秦惠文王|秦惠文君]]继位。<ref name="公子虔"/> 商鞅想要告老退休,有人向秦惠文君说:“大臣功高盖主就会危害国家社稷,对身边的人过于亲近就会惹来杀身之祸。现如今秦国的男女老幼只知道商鞅的新法,而不知道君上您。况且君上您与商鞅有仇,愿君上早下决断。”<ref name="卷三"> 《战国策·卷三·秦策一·卫鞅亡魏入秦》: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孝公已死,惠王代后,莅政有顷,商君告归。人说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国危,左右太亲者身危。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雠也,愿大王图之。”</ref>公子虔等人也告发商鞅謀反,秦惠文君于是派人捉拿商鞅。商鞅逃至邊關,晚上想住宿旅店,因未带身份證件,店主不知道是商鞅本人,害怕新法連坐而不敢留宿。商鞅感叹到:“制定的新法竟然遗害到了这种地步”,这就是成语“[[作法自毙]]”的来历。<ref name="公子虔"> 《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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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338年,秦孝公病危,《[[战国策]]》记载秦孝公想传位于商鞅,商鞅推辞不接受。五个月后,秦孝公去世,其子[[秦惠文王|秦惠文君]]继位。商鞅想要告老退休,有人向秦惠文君说:“大臣功高盖主就会危害国家社稷,对身边的人过于亲近就会惹来杀身之祸。现如今秦国的男女老幼只知道商鞅的新法,而不知道君上您。况且君上您与商鞅有仇,愿君上早下决断。”《战国策·卷三·秦策一·卫鞅亡魏入秦》: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孝公已死,惠王代后,莅政有顷,商君告归。人说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国危,左右太亲者身危。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雠也,愿大王图之。”</ref>公子虔等人也告发商鞅謀反,秦惠文君于是派人捉拿商鞅。商鞅逃至邊關,晚上想住宿旅店,因未带身份證件,店主不知道是商鞅本人,害怕新法連坐而不敢留宿。商鞅感叹到:“制定的新法竟然遗害到了这种地步”,这就是成语“[[作法自毙]]”的来历。《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ref>
  
 商鞅带领亲属及手下随从逃亡至魏国,魏将[[穰疵]]怨恨商鞅用欺骗的手段俘虏公子卬、击败魏军,将其驱逐回秦国。<ref>《吕氏春秋·卷二十二·慎行论·无义》:公孙鞅以其私属与母归魏,襄(穰)疵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无道知君。”</ref><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师,弗受。商君欲之他国。魏人曰:“商君,秦之贼。秦强而贼入魏,弗归,不可。”遂内秦。</ref>商鞅回秦后被迫潜回封地,发动邑兵攻打[[华县|郑县]](今陕西省[[华县]])。秦惠文君派兵攻打,商鞅战败死于彤地{{NoteTag|关于商鞅身亡的地点,《[[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記載為「彤地」,《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记载为「郑黾池」。《史记索隐·商君列传》引《盐铁论》记载为「彭池」,《史记集解·商君列传》引東晉[[徐广]]曰:「黾或作彭」。参考黾池在今河南省渑池县,距离华县很远,而且两地之间夹有魏国,商鞅身亡于此地不合情理。杨宽认为商鞅身亡的地点应该为彤地,彤地在今华县西南,为郑县附近的小邑,见杨所著见《战国史料编年辑证》第388页 。<ref name="杨宽"/>}}。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車裂|车裂]]后示众。秦惠文君同时下令诛灭商鞅全族。<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商君,杀之於郑黾池(应为彤地)。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ref><ref>《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四年,孝公薨,商君反,死彤地。</ref>商鞅死后,他所推行的新法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一直影响着秦国乃至以后的[[秦朝]]。<ref>《韩非子·定法第四十三》: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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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带领亲属及手下随从逃亡至魏国,魏将[[穰疵]]怨恨商鞅用欺骗的手段俘虏公子卬、击败魏军,将其驱逐回秦国。<ref>《吕氏春秋·卷二十二·慎行论·无义》:公孙鞅以其私属与母归魏,襄(穰)疵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无道知君。”</ref><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师,弗受。商君欲之他国。魏人曰:“商君,秦之贼。秦强而贼入魏,弗归,不可。”遂内秦。</ref>商鞅回秦后被迫潜回封地,发动邑兵攻打[[华县|郑县]](今陕西省[[华县]])。秦惠文君派兵攻打,商鞅战败死于彤地{{NoteTag|关于商鞅身亡的地点,《[[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記載為「彤地」,《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记载为「郑黾池」。《史记索隐·商君列传》引《盐铁论》记载为「彭池」,《史记集解·商君列传》引東晉[[徐广]]曰:「黾或作彭」。参考黾池在今河南省渑池县,距离华县很远,而且两地之间夹有魏国,商鞅身亡于此地不合情理。杨宽认为商鞅身亡的地点应该为彤地,彤地在今华县西南,为郑县附近的小邑,见杨所著见《战国史料编年辑证》第388页}}。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車裂|车裂]]后示众。秦惠文君同时下令诛灭商鞅全族。<ref>《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商君,杀之於郑黾池(应为彤地)。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ref><ref>《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四年,孝公薨,商君反,死彤地。</ref>商鞅死后,他所推行的新法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一直影响着秦国乃至以后的[[秦朝]]。<ref>《韩非子·定法第四十三》: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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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贬斥儒家学说 ====
 
==== 贬斥儒家学说 ====
 商鞅贬斥儒家学说,将儒家所推崇的礼乐、诗书、孝悌、修善、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贬斥为六虱,认为国家必须去除六虱才能强大。<ref>《商君书·靳令》:国贫而务战,毒输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ref>西汉以来的儒生对于商鞅使用严酷刑罚改变民风民俗、败坏道德的行为多有非议。[[贾谊]]评价商鞅: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ref>见 《賈誼新书·卷三·时变》。</ref>汉昭帝时的贤良文学批判商鞅:商鞅弃道而用权,废德而任力,峭法盛刑,以虐戾为俗,欺旧交以为功,刑公族以立威,无恩于百姓,无信于诸侯,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仇、<ref name="盐铁论"/> 商鞅反圣人之道,变乱秦俗,其后政耗乱而不能治,流失而不可复。<ref>见《盐铁论·卷十·申韩》。</ref>[[唐朝|唐代]]的[[赵蕤]]评价商鞅:夫商鞅、申、韩之徒,贵尚谲诈,务行苛刻。废礼义之教,任刑名之数,不师古,始败俗伤化。此则[[伊尹]]、周召之罪人也。<ref>见《长短经·卷三·适变》。</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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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贬斥儒家学说,将儒家所推崇的礼乐、诗书、孝悌、修善、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贬斥为六虱,认为国家必须去除六虱才能强大。<ref>《商君书·靳令》:国贫而务战,毒输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ref>西汉以来的儒生对于商鞅使用严酷刑罚改变民风民俗、败坏道德的行为多有非议。[[贾谊]]评价商鞅: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ref>见 《賈誼新书·卷三·时变》。</ref>汉昭帝时的贤良文学批判商鞅:商鞅弃道而用权,废德而任力,峭法盛刑,以虐戾为俗,欺旧交以为功,刑公族以立威,无恩于百姓,无信于诸侯,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仇、商鞅反圣人之道,变乱秦俗,其后政耗乱而不能治,流失而不可复。<ref>见《盐铁论·卷十·申韩》。</ref>[[唐朝|唐代]]的[[赵蕤]]评价商鞅:夫商鞅、申、韩之徒,贵尚谲诈,务行苛刻。废礼义之教,任刑名之数,不师古,始败俗伤化。此则[[伊尹]]、周召之罪人也。<ref>见《长短经·卷三·适变》。</ref>
  
  
 
== 参考资料 ==
 
==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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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9年1月2日 (三) 11:41 的修訂

衛鞅(公孫鞅)
商鞅.jpg
商鞅像
別稱 商鞅、商子、商君
公孫、衛、商
時代 戰國
國家 衛國→魏國→秦國
官位 (魏國)中庶子→(秦國)左庶長→大良造→商君
爵位 商君
出生日期 前390年
出生地點 衛國(今河南內黃縣梁莊鎮
逝世日期 前338年
逝世地點 彤地
學派 法家法派
著作 商君書

商鞅(前390年-前338年),中國戰國時代政治家、統帥,法家法派;[1]慎到主張以國君的權威和權力治國,為勢派;[2]而韓非為法家三派的集大成者。}}代表人物。衞國國君的後裔,姬姓,故稱為衛鞅,又稱公孫鞅[3]後因在河西之戰中立功獲封於商[註 1],縣衙內設置縣令處理縣內政務。[8]前349年,秦國開始在各縣設置定額俸祿的官吏。[9]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置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置縣長,俸祿三百石至一千石不等。縣令、縣長之下設置縣丞輔佐縣令,設置縣尉處理縣內軍務,俸祿二百石至四百石不等。此外還設若干俸祿一百石以下的少吏協助工作。[10] |- |初為賦 || 在徵收田租的基礎上,秦孝公於前348年開始在國內加收口賦,即人頭稅[11] |- |統一度量衡 ||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一。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製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商鞅方升,規定1標準尺約合今0.2308864公尺,1標準升約合今0.20063492公升。[12]此外商鞅還規範了進位制度,統一了斗、桶、權、衡、丈、尺,[13]規定六尺為一步,[14]二百四十步為一畝,[15]五十畝為一畦。[16] |- |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禁遊宦之民 || 為統一思想明確法令,排除復古思想的干擾,商鞅下令焚燒《詩經》、《尚書》以及諸子百家的著作來明確法令。商鞅同時下令在秦國國內杜絕走後門的私人請託,禁止他國士子通過遊說獲得官職。[17] |- |執行分戶令 || 為徹底挖掘國內剩餘勞動力,去除秦國民間戎狄風俗。商鞅頒布法令廢除大家庭制,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18] |}

經過第二次變法後,秦國國力更加強大。周顯王派使臣賜予秦孝公霸主的稱號,諸侯各國都派使者前來祝賀。[19]前348年,韓昭侯親自前往秦國,與秦孝公簽訂停戰盟約。[20]前342年,秦孝公派太子駟率領西戎九十二國朝見周顯王,顯示了秦國西方霸主的地位。[21]


趙良的警告

商鞅在秦國執政二十一年[註 2],招來貴族宗室怨恨。趙良通過孟蘭皋去見商鞅,商鞅對他說:「當初秦國的習俗和戎狄一樣,父子不分開,男女老少同居一室。如今我改變了秦國的教化,使他們男女有別,分居而住。我徵調士卒大造宮廷城闕,把秦國營建的像魯國、衛國一樣。您看我治理秦國,與五羖大夫百里奚比,誰更有才幹?」趙良說:「那五羖大夫,是楚國偏僻的鄉下人,他聽說秦穆公賢明,就想當面去拜見卻苦於沒有路費,就把自己賣給秦國人,穿着粗布短衣給人家餵牛。秦穆公知道這件事後把他提拔起來,凌駕於萬人之上,秦國沒有人不滿意。他出任秦相期間,向東討伐過鄭國,三次擁立晉國的國君,一次出兵救晉;他在秦國境內施行德化,巴國前來納貢;他施德政於諸侯,四方少數民族前來朝見,由余聽說後,不遠萬里趕來敲門投奔。五羖大夫出任秦相,勞累不坐車,酷暑炎熱不打傘,走遍國中不用隨從的車輛,不帶武裝防衛,他的功名永載史冊,他的德行施教於後代。五羖大夫死時,秦國不論男女都痛哭流涕,連小孩子也不唱歌謠,正在舂米的人也因悲哀而不發出相應的呼聲,這就是五羖大夫的德行啊。如今您能夠見到秦君,靠的是秦君寵臣景監的推薦介紹,這就談不上什麼名聲了。身為秦國國相不為百姓造福而大規模地營建宮闕,這就談不上為國家建立功業了。懲治太子的師傅,用嚴刑酷法殘害百姓,這是積累怨恨、聚積禍患啊。教化百姓比命令百姓更深入人心,百姓模仿君臣的行為比命令百姓更為迅速。如今您卻違情背理地建立權威、變更法度,這不是對百姓施行教化啊。您又在封地南面稱君,天天用新法來逼迫秦國的貴族子弟。公子虔閉門不出已經八年了,您又殺死祝歡,用黥刑處罰公孫賈。這幾件事,都不是得人心的。您一出門,後邊就跟着數以十計的戰車,車上都是頂盔貫甲、身強力壯、持矛操戟的貼身警衛,您離開這些警衛肯定不敢自己出門。您的處境就好比早晨的露水,面臨很快消亡的危險。您還打算要延長自己的壽命嗎?那為什麼不把封地交還給秦國,到偏僻荒遠的地方澆園自耕;勸秦君重用那些隱居山林的賢才,贍養老人,撫育孤兒,使父兄相互敬重;依功序爵,尊崇有德之士,這樣才可以稍保平安。您還要貪圖封地的富有,以獨攬秦國的國政為寵幸,聚集百姓的怨恨,秦君一旦捨棄賓客而不能當朝,秦國想要拘捕您的人還能少嗎?您喪身的日子就會像抬起腳來那樣迅速地到來。」但商鞅最終沒有聽從趙良的勸告。[22]

身亡

前338年,秦孝公病危,《戰國策》記載秦孝公想傳位於商鞅,商鞅推辭不接受。五個月後,秦孝公去世,其子秦惠文君繼位。商鞅想要告老退休,有人向秦惠文君說:「大臣功高蓋主就會危害國家社稷,對身邊的人過於親近就會惹來殺身之禍。現如今秦國的男女老幼只知道商鞅的新法,而不知道君上您。況且君上您與商鞅有仇,願君上早下決斷。」《戰國策·卷三·秦策一·衛鞅亡魏入秦》: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傳商君,辭不受。孝公已死,惠王代後,蒞政有頃,商君告歸。人說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國危,左右太親者身危。今秦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為主,大王更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讎也,願大王圖之。」</ref>公子虔等人也告發商鞅謀反,秦惠文君於是派人捉拿商鞅。商鞅逃至邊關,晚上想住宿旅店,因未帶身份證件,店主不知道是商鞅本人,害怕新法連坐而不敢留宿。商鞅感嘆到:「制定的新法竟然遺害到了這種地步」,這就是成語「作法自斃」的來歷。《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後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嘆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ref>

商鞅帶領親屬及手下隨從逃亡至魏國,魏將穰疵怨恨商鞅用欺騙的手段俘虜公子卬、擊敗魏軍,將其驅逐回秦國。[23][24]商鞅回秦後被迫潛回封地,發動邑兵攻打鄭縣(今陝西省華縣)。秦惠文君派兵攻打,商鞅戰敗死於彤地[註 3]。其屍身被帶回咸陽,處以車裂後示眾。秦惠文君同時下令誅滅商鞅全族。[25][26]商鞅死後,他所推行的新法並沒有被廢除,而是一直影響着秦國乃至以後的秦朝[27]


影響

商鞅的思想在商鞅死後經過發展逐漸形成一門學派,名為商學派。商學派經過建立、開拓、發展、定型和後勁五個階段,配合秦的歷史,逐漸成為主宰秦國乃至秦朝的思想主流。[28]


負面評價

人性刻薄

司馬遷在《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中對商鞅評價不高,他認為商鞅用膚淺的帝王之術取悅秦孝公、通過秦孝公的寵臣景監走門路這些不光彩手段獲得重用後,在秦國國內採用近乎「暴力」的手段進行快速改革、處罰公子虔、欺騙公子卬、不聽趙良的勸告,這些足以證明他是個刻薄少恩的人。[29]班固認為商鞅變法加劇了百姓的貧富懸殊以及諸侯國之間相互兼併,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安定。[30]他還批評商鞅鼓勵發動戰爭,致使橫屍遍野、生靈塗炭。[31]

濫用酷刑

商鞅變法時所設的連坐之法,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32]商鞅執法嚴酷,曾在渭河邊一日處決囚犯七百人,河水因此變紅,號哭之聲驚天動地。商鞅嚴格執法、濫用酷刑的行為招致普遍的怨恨,[33][34]漢昭帝時的賢良文學也認為商鞅的嚴酷刑法是造成秦朝快速滅亡的重要原因,[35]舊唐書》甚至將商鞅稱為酷吏[36]

愚民政策

記錄商鞅言行的《商君書》作為一部法家學派作品,其中充斥着大量愚民政策以及法家士子為帝王穩固政權,剝奪百姓人權的觀點。例如:《商君書》中認為國家與人民是矛盾的關係。人民強大,則國家虛弱。所以想要國家強大,則必須削弱人民。[37]能夠戰勝強敵、稱霸天下的國家,必須制服本國的人民。[38]只有使人民愚昧無知、樸實忠厚,人民才不易結成強大的力量來對抗國家和君主,這樣國家才會容易治理,君主的地位才會牢固。[39]《商君書》中認為人性本惡,必須承認人之惡性,治理國家要以惡治善才能使國家強大。[40]《商君書》中主張重刑輕賞,他認為加重刑罰,減少獎賞,是君主愛護民眾,民眾就會拚命爭奪獎賞;增加獎賞,減輕刑罰,是君主不愛護民眾,民眾就不會為獎賞而拚死奮鬥。[41]

貶斥儒家學說

商鞅貶斥儒家學說,將儒家所推崇的禮樂、詩書、孝悌、修善、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貶斥為六虱,認為國家必須去除六虱才能強大。[42]西漢以來的儒生對於商鞅使用嚴酷刑罰改變民風民俗、敗壞道德的行為多有非議。賈誼評價商鞅:商君違禮義,棄倫理,並心於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43]漢昭帝時的賢良文學批判商鞅:商鞅棄道而用權,廢德而任力,峭法盛刑,以虐戾為俗,欺舊交以為功,刑公族以立威,無恩於百姓,無信於諸侯,人與之為怨,家與之為仇、商鞅反聖人之道,變亂秦俗,其後政耗亂而不能治,流失而不可復。[44]唐代趙蕤評價商鞅:夫商鞅、申、韓之徒,貴尚譎詐,務行苛刻。廢禮義之教,任刑名之數,不師古,始敗俗傷化。此則伊尹、周召之罪人也。[45]


參考資料

  1. 《韓非子·定法第四十三》: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
  2. 見《韓非子·難勢第四十》。
  3.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孫氏,其祖本姬姓也。
  4. 《史記·卷五·秦本紀》:孝公元年,河山以東強國六…淮泗之間小國十餘…諸侯力政,爭相併。秦僻在雍州,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夷翟遇之…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寧,國家內憂,未遑外事,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諸侯卑秦、丑莫大焉…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5. 《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於秦,議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
  6.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公叔既死,公孫鞅聞秦孝公下令國中求賢者,將修繆公之業,東復侵地,乃遂西入秦,因孝公寵臣景監以求見孝公。孝公既見衛鞅,語事良久,孝公時時睡,弗聽。罷而孝公怒景監曰:「子之客妄人耳,安足用邪!」景監以讓衛鞅。衛鞅曰:「吾說公以帝道,其志不開悟矣。」後五日,復求見鞅。鞅復見孝公,益愈,然而未中旨。罷而孝公復讓景監,景監亦讓鞅。鞅曰:「吾說公以王道而未入也。請復見鞅。」鞅復見孝公,孝公善之而未用也。罷而去。孝公謂景監曰:「汝客善,可與語矣。」鞅曰:「吾說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誠復見我,我知之矣。」衛鞅復見孝公。公與語,不自知厀之前於席也。語數日不厭。景監曰:「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驩甚也。」鞅曰:「吾說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遠,吾不能待。且賢君者,各及其身顯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數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彊國之術說君,君大說之耳。然亦難以比德於殷周矣。」
  7. 《史記·卷五·秦本紀》: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為左庶長。
  8. 《史記·卷五·秦本紀》: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
  9.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秦孝公)十三年,初為縣,有秩吏。
  10. 《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11. 《史記·卷五·秦本紀》:(秦孝公)十四年,初為賦。
  12. 楊寬. 《戰國史》. 上海市紹興路54號: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6年12月: 第100頁. 
  13.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平斗桶權衡丈尺。
  14. 《通典·卷一百七十·刑法八·寬恕 囚系 舞紊 峻酷 開元格》:秦孝公納衛鞅說,變法令,舍人無驗者坐之,棄灰於路者刑,步過六尺者罰。
  15. 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 未定義名稱為 通典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16. 《一切經音義·卷七十七》引《風俗通義》: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為畮,五十畮為畦。
  17. 《韓非子·和氏第十三》: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
  18.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
  19. 《史記·卷五·秦本紀》:(秦孝公)十九年,天子致伯。(秦孝公)二十年,諸侯畢賀。
  20.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韓昭侯十一年(應為十五年),昭侯如秦。
  21. 《後漢書·卷八十七·西羌傳》:時秦孝公雄強,威服羌戎。孝公使太子駟率戎狄九十二國朝周顯王。
  22.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趙良見商君。商君曰:「鞅之得見也,從孟蘭皋,今鞅請得交,可乎?」趙良曰:「仆弗敢原也。孔丘有言曰:『推賢而戴者進,聚不肖而王者退。』仆不肖,故不敢受命。仆聞之曰:『非其位而居之曰貪位,非其名而有之曰貪名。』仆聽君之義,則恐仆貪位貪名也。故不敢聞命。」商君曰:「子不說吾治秦與?」趙良曰:「反聽之謂聰,內視之謂明,自勝之謂強。虞舜有言曰:『自卑也尚矣。』君不若道虞舜之道,無為問仆矣。」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大築冀闕,營如魯衛矣。子觀我治秦也,孰與五羖大夫賢?」趙良曰:「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掖;千人之諾諾,不如一士之諤諤。武王諤諤以昌,殷紂墨墨以亡。君若不非武王乎,則仆請終日正言而無誅,可乎?」商君曰:「語有之矣,貌言華也,至言實也,苦言藥也,甘言疾也。夫子果肯終日正言,鞅之藥也。鞅將事子,子又何辭焉!」趙良曰:「夫五羖大夫,荊之鄙人也。聞秦繆公之賢而原望見,行而無資,自粥於秦客,被褐食牛。期年,繆公知之,舉之牛口之下,而加之百姓之上,秦國莫敢望焉。相秦六七年,而東伐鄭,三置晉國之君,一救荊國之禍。發教封內,而巴人致貢;施德諸侯,而八戎來服。由余聞之,款關請見。五羖大夫之相秦也,勞不坐乘,暑不張蓋,行於國中,不從車乘,不操干戈,功名藏於府庫,德行施於後世。五羖大夫死,秦國男女流涕,童子不歌謠,舂者不相杵。此五羖大夫之德也。今君之見秦王也,因嬖人景監以為主,非所以為名也。相秦不以百姓為事,而大築冀闕,非所以為功也。刑黥太子之師傅,殘傷民以駿刑,是積怨畜禍也。教之化民也深於命,民之效上也捷於令。今君又左建外易,非所以為教也。君又南面而稱寡人,日繩秦之貴公子。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何不遄死。』以詩觀之,非所以為壽也。公子虔杜門不出已八年矣,君又殺祝歡而黥公孫賈。詩曰:『得人者興,失人者崩。』此數事者,非所以得人也。君之出也,後車十數,從車載甲,多力而駢脅者為驂乘,持矛而操闟戟者旁車而趨。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書曰:『恃德者昌,恃力者亡。』君之危若朝露,尚將欲延年益壽乎?則何不歸十五都,灌園於鄙,勸秦王顯岩穴之士,養老存孤,敬父兄,序有功,尊有德,可以少安。君尚將貪商於之富,寵秦國之教,畜百姓之怨,秦王一旦捐賓客而不立朝,秦國之所以收君者,豈其微哉?亡可翹足而待。」商君弗從。
  23. 《呂氏春秋·卷二十二·慎行論·無義》:公孫鞅以其私屬與母歸魏,襄(穰)疵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無道知君。」
  24.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師,弗受。商君欲之他國。魏人曰:「商君,秦之賊。秦強而賊入魏,弗歸,不可。」遂內秦。
  25.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商君既復入秦,走商邑,與其徒屬發邑兵北出擊鄭。秦發兵攻商君,殺之於鄭黽池(應為彤地)。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滅商君之家。
  26. 《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四年,孝公薨,商君反,死彤地。
  27. 《韓非子·定法第四十三》: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
  28. 鄭良樹. 《商鞅及其學派》. 上海市瑞金二路272號: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9年6月: 第249頁至第255頁、第256頁. ISBN 7532505162. 
  29.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商君,其天資刻薄人也。跡其欲干孝公以帝王術,挾持浮說,非其質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將卬,不師趙良之言,亦足發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卒受惡名於秦,有以也夫!
  30. 《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及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雖非古道,猶以務本之故,傾鄰國而雄諸侯。然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萬,而貧者食糟糠;有國強者兼州域,而弱者喪社稷。
  31.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急城殺人盈城,爭地殺人滿野。孫、吳、商、白之徒,皆身誅戮於前,而國滅亡於後。報應之勢,各以類至,其道然矣。
  32.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
  33. 《資治通鑑·卷二·顯王三十一年》:初,商君相秦,用法嚴酷,嘗臨渭論囚,渭水盡赤。為相十年,人多怨之。
  34. 劉歆《全漢文·卷四十·新序論》:今衛鞅內刻刀鋸之刑,外深鈇鉞之誅,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一日臨渭,而論囚七百餘人。渭水盡赤,號哭之聲,動於天地,畜怨積仇,比於丘山。
  35. 《鹽鐵論·卷二·非鞅》:商鞅以重刑峭法為秦國基,故二世而奪。
  36. 《舊唐書·卷一百八十六上》:威刑既衰,而酷吏為用,於是商鞅、李斯譎詐設矣。
  37. 《商君書·弱民》:民弱國彊,民彊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
  38. 《商君書·畫策》: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
  39. 《商君書·弱民》:朴則弱,淫則強;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
  40. 《商君書·去彊》:國以善民治姦民者,必亂至削;國以姦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彊。
  41. 《商君書·靳令》: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上。
  42. 《商君書·靳令》:國貧而務戰,毒輸於敵,無六虱,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虱,必弱…六虱:曰禮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
  43. 見 《賈誼新書·卷三·時變》。
  44. 見《鹽鐵論·卷十·申韓》。
  45. 見《長短經·卷三·適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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