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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缩写:ILO)(法语: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u Travail,缩写:OIT)是一个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目标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制定国际劳动公约以规范劳动关系以及劳动相关问题。该组织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称为国际劳工局

该组织曾在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诺贝尔委员会表示,国际劳工组织获得和平奖的原因在于它通过保障社会正义,为增进国家间兄弟情谊作出了最大的努力。委员会还提到:“国际劳工组织日内瓦总部的奠基石下有一份文件,上面写道,‘如果祈望和平,就应匡扶正义’。”

诺贝尔委员会在其颁奖典礼致辞中说道:“国际劳工组织通过认真不懈的努力,成功引进改革,消除了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中最为明目张胆的不公正现象。通过调控收入和革新社会福利政策,国际劳工组织在平衡这些国家间的贫富差距方面起到了它的作用。”

大卫·A·摩斯:国际劳工组织希望人们能“在社会中实现自由、自尊和自治”。

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解释道,该组织的目标是“消除重重地压在世界上被剥削者身上的贫穷、困苦和匮乏。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条件、保证人民基本人权以及最终实现人民在社会中的自由、自尊和自治等方面,我们组织都在国际中发挥了核心作用。

如果我们、政府和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努力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就能奠定一个稳定而持久的和平世界体系。”他说,诺贝尔和平奖“将会继续启发我们未来在各个方面的努力,以帮助在和平世界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 国际劳工组织的训练中心位于意大利都灵[1]

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3月、6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

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总部。国际劳工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但在组织结构上实行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独立的发言和表决权。

宗旨:

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2]

原则: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费城宣言》),重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劳动者不是商品;

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3、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

4、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社会作持续一致的努力。

国际劳工组织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采用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需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在实践中,多采用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的办法。

国际劳工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下列各类:

1、基本劳工人权,指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主要是指建立工会的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实行集体谈判、劳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废除童工劳动,

2、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包括工伤赔偿、抚恤、失业保险;

3、针对特定人群和职业,包括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等。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1、1920年第7号海上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12月1日批准)

2、1921年第11号农业结社权利公约(1934年4月27日批准)

3、1921年第14号工业每周休息公约(1934年5月17日批准)

4、1921年第15号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

5、1921年第16号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1936午12月2日批准)

6、1925年第19号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1934年4月27日批准)

7、1926年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

8、1926年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36年12月2日)

9、1928年第26号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91930年5月5日批准)

10、1929年第27号船运货物标明重量公约(1931年6月24日批准)

11、1932年第32号码头工人事故防护公约(修订本)(1935年11月30日批准)

12、1935年第45号妇女地下工作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

13、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本)(1940年1月21日批准)

14、1946年第80号最后条款修正公约(1947年8月4日批准)

15、1951年第100号同酬公约(1990年11月2日批准)

16、1964年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997年11月17日批准)

17、1976年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0年11月1日批准)

18、1983年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8年2月2日批准)

19、1990年第170号化学品公约(1995年1月11日批准)

20、1973年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4月28日批准)

21、1978年第150号劳动行政管理公约(2001年批准)

22、1998年第167号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2001年批准)

23、1999年第182号消除有害的童工现象公约(2002年批准)

24、1958年第111号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2005年批准)

25、1981年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工作环境公约(2007年批准)

成员资格与组织

成员资格

成员国包括对1945年11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组织的新章程生效时当时同时承认新章程的成员国。此外,任何原始的联合国成员和其后向联合国承认新章程的任何国家,也可加入。全体与会代表,包括政府的代表,在任何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的三分之二票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接纳其他国家。

三方架构

不像联合国其他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具有三方架构–分别代表政府,雇主,工人。

每个成员国有四个代表出席会议:两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和一位工人代表(2:1:1)。他们的表决权具独立性,不管成员国的代表人口数多寡,所有的票一律平等。雇主和工人代表通常选择国家中“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参与同票。通常情况下,工人代表会协调他们的投票,雇主代表亦然。所有的代表席次都有同样的权利,而且也无须被单一议题左右。

而三方架构背后的基本原理是:建立政府和社会伙伴之间自由而公开的辩论。

管理机构

理事会

理事会的工作内容为:决定国际劳工大会的议程、提出计划与各会议之预算草案、选举国劳大会主席、要求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劳动环境之资讯、任命调查委员会,代督国际劳工局监督会员国实行公约状况等。胡安•索马维亚是国际劳工组织自1999年起至2012年10月的总干事,盖伊莱德当选为他的继任者。

理事会是由28个政府代表、14名工人代表、以及14雇主代表所组成。 其中理事会中十个席位是由会员国中最具重要性产业所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其成员为巴西中国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英国美国。其每任任期为3年。

大会

国际劳工组织每年六月会在日内瓦举行国际劳工大会会议,并进行公约和建议书的编撰和采纳。此外国劳大会更决定国劳局的总体政策、工作目标和编列预算。此会议工作为精心编写起草公约和建议,经大多数表决后通过并推行。会议并且还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政策、工作计划和预算。

在国际劳工会议每个会员国有四位与会代表:两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一位工人代表。所有的代表有个别投票权,并且不论与会代表的国家人口数多寡,所有的票效力皆相同。雇主与工人代表的选择通常与该国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相一致。一般来说,工人代表们会协调他们之间的投票,雇主代表也是如此。

国际劳工组织的决策过程意味着公约需要政府支持才会被采用。虽然如此,这并不表示有投票赞同公约的政府最终会批准实行它。例如,临时工公约(Part-Time Work Convention)虽然在1994年就采用了,但十年以后依旧只有十个国家正式批准它。另一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就职场安全、卫生、员工与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劳工认定的八个“基本”公约,就得到相对广泛的认可。它们已经被大多数的会员国批准,一般偁为国际劳动基准(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历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尽管国际劳工组织确立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以下一个机构,但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在1919年之前,借由从早期的民营专业和思想的网络都彼此知道对方,他们彼此间做社会政策的交流,分享经验和想法。在战前,于1900年就有组织有关劳动立法的国际协会(IALL),和政治网络的社会主义第二国际,这决定了国际劳工政治的制度化。 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于1919年,通过凡尔赛条约的谈判形成,最初是国际联盟的一个部门。

在成立之时,美国政府是不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美国参议院否决国际联盟盟约,和美国不能加入任何的机构。继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美国总统大选,新政府作出新的努力,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即使没有团籍。 1934年6月19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联合决议,授权总统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加入国际联盟作为一个整体。 1934年6月22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项决议,请美国政府加入该组织。 1934年8月20日,美国政府积极回应,并在国际劳工组织拥有了它的位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二战后,国际联盟解散,联合国成立,它成为一个联合国的团体。它现在的宪章《费城宣言》从1944年开始采用。 国际劳工组织成为国际联盟于1946年灭亡后,联合国系统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这个组织寻求强化劳工权利,改善工作与生活状况,制造就业,提供资讯与培训机会。国际劳工组织的项目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危害警示系统,劳动标准与人权项目。

美国的退出

1975年6月12日国际劳工组织投在其会议给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观察员地位。美国和以色列的代表走出会议。美国众议院随后决定停止基金。美国给予了充分撤回通知于1975年11月6日称,该组织已被政治化。美国还提出质疑,来自共产主义国家的代表是不是真正的“三方”,包括这些国家的经济结构中政府、工人和雇主 。美国退约生效于11月1日1977年。

美国的重返

由于美国一直是该组织之最大赞助国,所分摊之会费及各项捐赠要占其全年预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对该组织之财力负担自然造成不利之影响。 美国在1980年做出了一些让步。这是国际劳工组织重大的转变,在人权的做法与美国达成共识。

小结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发挥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国际劳动基准,这成为个别国家的工会和其他运动的基础。

然而,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在灾难中比较活跃的联合国组织相比,该组织是比较低调的。

公约

2011年7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189项公约。如果这些协议被政府所采纳,他们就具备效力性。然而,国际劳工公约无论是否被会员国认证与否都是普世性的国际劳工标准。一个公约一经生效,协约国家认可其规定适用性的法律义务即产生。

每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委员会在适用规范上会检查一些涉嫌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疑虑,并要求各国政府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是否有对经过批准的公约履行义务。尚未被会员国批准的协议和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个基本策略

1998年,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宣言。该声明包含四个基本策略:

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

强制、强迫劳动之结束

童工之结束

工人间不平等歧视的结束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其成员国有义务去努力实现并充分尊重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大多数成员国现在已经批准许多基本原则之公约。

计划

劳动统计数据

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间劳动统计数据的主要数据库。劳动统计数据是国劳组织对其会员国进行监督、提升劳动标准进展的重要工具。由于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建立多个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11个主要的数据,包含200多个国家。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出版了许多劳动统计的汇编,如对劳动力市场的关键指标(KILM)。KILM涵盖了劳动参与率、就业、失业、教育程度、劳动力成本、经济性能20个主要指标。

培训和教学单位

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培训中心(ITCILO)总部位于意大利都灵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的国际劳工组织官员和秘书处成员的培训,以及提供教育计划。例如,ITCILO提供的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的发展,其目的是专注于合作与发展领域的专业人士的管理方案。

童工

童工通常被定义为那些需要在童年时期受工业或商业活动雇用的孩子,他们是属弱势的劳工,其工作随之而来的代价常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发展。

童工工作(child labor)是指工作对于儿童的精神上、身体上、社会上或道德上有其危害性,且剥夺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迫使他们离开学校工作,或要求他们做繁重、超时的工作。在最极端的童工形式,儿童在年龄很小时就被迫与家人分离,接受奴役,甚至暴露在充满危险与疾病的工作环境下。可以称为童工“工作”的具体形式取决于孩子的年龄、类型和执行的工作时间。各个国家童工的定义取决于各国立法部门。

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了几种豁免情形:

为当地消费而生产又不正式雇工的家庭企业和小型企业(第五条第三款); 例如个体户自家儿童参与劳动。

在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中的儿童和年轻人所做的工作(第六条);例如,普通学校的劳动技术课程;职业培训的岗位实习等。

参加艺术表演(第八条第一款);例如,儿童演员,一些需要从小培养并商业演出的职业,如杂技演员、戏曲演员、舞蹈演员等等。

中美洲不同形式的童工劳动:[3]

并非所有的儿童从事劳务工作就可分类为童工,因此应以限缩解释。儿童或青少年从事劳务,只要不影响他们的健康且不带来对个人身心发展的负面影响或干扰他们的学业状况,就可以容许其工作。这些工作形式包含帮助他们的父母、家庭,协助家族企业。这类活动有助于孩子的发展和他们的家庭的福利,工作为他们提供技能和经验,并帮助他们做好准备成为社会的生产成员。

国际劳工组织对于童工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3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58届大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4项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某些提议,并注意到1919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1932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37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59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和1965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条款,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73年6月26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已经指定了最低年龄:紫色,14岁;绿色,15岁;蓝色,16岁。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计划,消除童工劳动(IPEC)于1992年开始逐步消除童工劳动,整体目标是加强各国处理问题的能力,并促进实现全球性的运动,以打击童工。IPEC目前已在88个国家拓展活动,对技术合作项目的年度开支,美国已达74,000,000美元(5000万€)在2006年,是全球同类产品和劳工组织的最大的单一业务方案的最大项目。

IPEC多年来合作伙伴的数量和范围都扩大了,现在包括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政府机构,私营企业,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媒体,国会议员,司法机构,大学,宗教团体,家庭。

IPEC的工作,以消除童工是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议程的一个重要方面。童工不仅使儿童无法获得教育的机会以及未来,也延续贫穷和影响国家经济竞争力,生产力和潜在的收入损失。

消除童工是国际劳工组织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国际劳工组织在原住民社区例外:

由于涉及劳动不同文化的看法,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敏感的任务,包括公约第169号,107,138,182和保护原住民文化,传统和身份。公约第138号和第182在反对童工劳动的斗争,而第107号和169促进原住民和部落人民的权利和保护他们的权利。该劳工组织承认这些变化是必要的以及尊重部落文化和传统,同时也照顾孩子的福利。

在许多原住民部落,家长认为孩子借由工作的行为,是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和学习人生课程。工作被看作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并且给予孩子对于未来工作的经验,他们最终将不得不做,作为一个成年人,这是一种信仰,家庭的和儿童福祉和生存是整个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他们也认为工作是自己孩子的一个内在的发展过程。许多儿童和家长原住民部落仍高度重视教育,国际劳工组织希望他们的传统和价值观延续。

同中国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也是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1983年以前,中国未参加该组织的活动。1983年6月,我国派出由劳动人事部部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了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了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自1983年至今,中国每年均派代表团出席各种会议,并积极参与该组织在国际劳工立法和技术合作方面的活动。十几年来,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得到较大发展,开展了包括人员互访、考察、劳工组织派专家来华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制定实施技术合作计划以及援助我国建立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等各类活动。

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涉及最低就业年龄、最低工资、工时与休息时间、海员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和残疾人就业等内容。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批准了25项国际劳工公约。1985年1月,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设立派出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我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的联系,以及执行对我国的技术援助和合作项目[4]

工资报告

2012年4月初,国际劳工组织发布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月收入统计[5],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均月收入是1480美元、约合人民币9327元。其中卢森堡的工资水平最高,月平均工资达到4089美元,中国内地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56美元、约合人民币4134元(这个工资标准有待商榷),位列第57位。另外,中国香港澳门分别排在第30位和第52位。

分析报告

肯定中国惠民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于2012年9月3日在日内瓦发布一份分析报告,肯定中国近年来推行的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6]

这份分析报告题为《中国的最新革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报告认为中国自2012年来在推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止是一次“改革”,而且堪称一场“革命”。

报告说,2003年前,中国医疗保险面向的人群主要是城镇职工,此后中国大力推进面向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2009年4月开始,中国政府投入8500亿元人民币进行新一轮医改,至2015年,中国的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到2011年底,职工、城镇居民、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已达到13亿人,覆盖率达到95%。中国已拥有全球最大的医保体系。2009~2011年,三年来,中国政府共投入630亿元人民币,支持了2200所县级医院和3.3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在这三年里,中国还出台了全科医师培养制度,培养了1万多名全科医师,覆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的网络初步建成。

报告指出,中国近年来投入卫生事业的预算每年增长30%。2008年至2011年,中国在培训医护人员和改善医疗服务方面倾注了大量财政资源。中国还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防止医疗机构对药品加价,基本药物价格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此外,新医保系统特别针对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三无”人员,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

报告同时指出,目前(2012年)中国每千人中仅有护理人员1.32人,有碍部分参保人士实实在在地获得医疗服务。另外,中国人口的迅速老龄化对中国医疗保障事业构成挑战,中国人口中65周岁及65周岁以上人口将突破8%。到2025年,这个比例将达到14%,势必将增加中国医疗保险体系的负担。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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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