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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
圖片來自环球信息网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1]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法律规定

1964年2月24日,劳动部、国防部、内务部《关于家居城市在职参军的退伍、复员军人仍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安置的通知》。

“最近中央指示:‘农村基层干部中,应当有一部分是复员军人中的优秀分子,这对于做好农村工作和团结教育全体复员军人都有好处。各级党委应当把这作为一个重要政策来执行。’这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彭德怀在全国复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载于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复员条件

1、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2、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2]

以上二者是不同的。

前面所说的是我国的安置政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