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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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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可能在以下情况中被破坏:强迫婚姻包办婚姻重婚骗婚买卖婚姻形式婚姻童婚同性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公民权利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共同保障了中国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儿童和青少年应当能够识别婚姻自由受到威胁的情况,认识到其中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暴力,能够寻求帮助。认识家庭与婚育的形式与责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关人权问题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2]

定义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是血缘关系的基础,是产生家庭的前提,也是人口再生产的一种基本形式。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这一概念包含着两层含义:(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

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认为,婚姻自由就是已成年的人对于婚姻有完全的自由选择权,强调夫妇双方在自由同意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强调婚姻缔结当事人的权利。但婚姻自由仍要受法律规范,婚姻作为一种契约,契约双方有缔约自由和解约自由。结婚自由实际上还包含另一层意义,即“不结婚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民法典》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对于丧偶、离异的个体来说,应当保护其再婚的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保护,也是再婚自由的前提。在中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下,终结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进行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

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们在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时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到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人类社会早期,男女的婚姻少有限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婚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

古罗马法曾赋予自由民一定限度的婚姻自由,规定了婚姻双方自愿的原则。中世纪基督教法学家一度吸收了这一思想,但仅仅停留在法理上,并未作为一种普遍制度来实施。

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观念建立在天赋人权和契约自由两个基点上。欧洲中世纪末期,商品生产的规模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要求提供更广泛的商品和自由劳动力市场,而封建社会政治上的专制独裁、经济上的闭关自守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推翻封建专制和树立人的尊严,提出一系列进步口号,如“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人的自由权利”,借以反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和禁欲主义。

婚姻自由在许多国家宪法中也曾有明文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婚的权利受联邦保护”,“不得以信仰、夫妇中一方的贫穷、双方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政治上的原因而对其婚姻施加妨碍”,“凡在一州或国外依照当地法律结婚者,在联邦全境都承认有效”,“婚前所生的子女得因其父母随后结婚而被认为合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婚姻为家族生命及民族生存增长之基础,受宪法之特别保护,并以男女两性平权为本。家族之清洁康健及社会之改良,为国家与公共团体之任务,其有儿童众多之家庭,得享受相当之扶助以减轻负担。产妇得要求保护及扶助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私生子之身体上、精神上及社会上之进展,在立法上,与嫡生子同等待遇。”1945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六条规定:“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

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是在经济、政治上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公民自由权利在婚姻领域的体现。

在中国古代旧社会中,男女婚姻大事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亲族之意决定的,子女没有婚姻选择权。而且两性没有平等提出离婚的权利和机会,男人有休妻的权力,而被休的女性则被视为抛弃,将被逐出家门、受人非议。

“婚姻自由”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共产党于1939年启动了婚姻改革,当时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通过了《婚姻条例》,主张“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婚姻改革原则。双方可协议离婚,对于单方面要求离婚,依主次程度排列,只要出现下面十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判决离婚:“(1)重婚;(2)感情意志根本不和,无法继续同居;(3)通奸;(4)虐待他方;(5)恶意遗弃;(6)图谋陷害他方;(7)不能人道;(8)患不治之恶疾;(9)生死不明一年以上;(10)其他重大事由”。

1950年5月1日,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传递了许多新鲜的观念,如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此后的婚姻法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更新着。1980年的婚姻法为保障离婚自由和控制人口,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可以判决离婚,以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2001年的婚姻法针对“包养小三”、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现象,增加了3个要点,一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禁止家庭暴力;三是夫妻应相互忠实。2011年的婚姻法将夫妻婚前买的房子归属为婚前财产,这引起了一定的公众争议。2017年更新了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在一些情况中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给彩礼的一方因此生活困难的。对于这一系列的修订,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认为:“在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中,结婚和离婚的法律更刻意保障女性、增加其权益,而随着时代发展的修订则以男女同等地参与社会劳动为基础,是鼓励女性独立的。”

随着时代发展,对同居现象的讨论也日渐增多。同居,是当事人之间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两人一起共同生活,却不缔结婚姻。当事人有不结婚的自由,也属于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居现象可作为婚姻自由的一种衍生,是人们选择的一种更自由的结合方式。但目前中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性规定不够完整,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权益。

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

强迫婚姻

强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称逼婚,是指未经婚姻双方或其中一方同意而进行的婚姻,是一种违反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愿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当第三方或男女双方的其中一方利用身体或情感上的虐待、债务等经济压力,并且使用威胁或欺骗手段强迫任何一方未经同意而结婚时,则属于强迫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不是基于自愿结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行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婚姻大事皆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约束,没有自主选择权,有违于此的自由恋爱是违背传统伦理道德的。五四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对这种包办婚姻下产生的种种悲剧现象发起了猛烈抨击。

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不同,在包办婚姻中,家庭参与并选择伴侣,而个人仍然拥有选择权,仍有可能自由决定是否建立婚姻关系。但有时,包办婚姻可能导致强迫婚姻。例如,如果一方同意与另一方结婚,但随后改变主意并决定不结婚。此时,如果父母或家人不接受其决定,仍然要求其完成婚约,则将成为强迫婚姻。所以区分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的关键在于“同意”。在双方已成年的前提下,经过双方同意的包办婚姻是合法的,不会违反法律或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恐惧或压力下获得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

无论如何,包办婚姻都忽视了个人的婚姻自由,阻碍教育发展、女性就业和城市化进程。婚龄推迟、因爱结婚顺应了发展的规律。

童婚

童婚(Child marriage),婚俗之一,是一种违反基本人权的婚姻关系,指18岁以下儿童与一名成年人或另一名儿童的正式婚姻或非正式结合。童婚往往是根深蒂固的性别不平等的结果,女童尤其容易遭受这种习俗的影响。在全球范围,男童的童婚率只有女童的五分之一,所以通常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权力悬殊使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为男性22岁,女性20岁。童婚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0年的数据显示,全球约有21%年轻女性在18岁以前结婚,每年有1200万的18岁以下女童结婚。结婚的女童更难继续上学,更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的身体也更容易因为怀孕和分娩并发症而死亡,死胎或夭折的几率更高。与此同时,全球内有1.15亿的18岁以下男童结婚。结婚的男童会面临额外的经济压力,其教育和就业机会也将受到限制。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经济学家加布里埃拉·卢比奥(Gabriela Rubio)认为,童婚会增加女性受配偶虐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罹患宫颈癌的几率。另外,童婚者往往不再上学,这压制了他们的收入潜力,并且为后代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童婚使生育期提前,而15~19岁生育女性死亡率是大龄女性两倍,这增加了母亲和孩子的健康风险。

重婚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再行结婚的称为重婚者,与明知有配偶者结婚的称为相婚者。

恋爱关系中可能存在开放关系和多角恋。开放关系指一对稳定的伴侣彼此达成共识,允许自己或对方有与第三方的性关系。多角恋指在一段关系中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参与者。这是自由的选择,但一旦进入婚姻领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要求,自由是有限度的,须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同时规定,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骗婚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的行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债务纠纷、性倾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骗婚的表现形式包括:婚前隐瞒疾病、精神病;婚前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故意隐瞒婚史;婚后携款失踪、离家出走;婚后与他人同居,转移夫妻财产;索取获得彩礼后,未共同生活;以索要钱款为条件,进行婚姻登记;索取巨额财物后,拒绝结婚等。司法判决中当事人主张的被骗财物,近九成为“彩礼”或“嫁妆”,8%的被骗财物为“三金首饰”,其余的还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

《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骗婚行为对建立和维持和谐的婚姻家庭有着极大的损害,也给下一代人和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幸。虽然现阶段国际上对于骗婚的法律仍不够完善,但严厉杜绝以骗婚手段来危害家庭和社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基本上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或者男女当事人一方,以钱财交易为目的,缔结了与男女当事人或男女当事人另一方的内在意志发生严重冲突的婚姻。换亲、转亲、买亲等都是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买卖婚姻对受害者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会物化女性,加大性别不平等的鸿沟。《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 。买卖婚姻在国际社会是被禁止和严厉打击的行为,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

中国社会学教授李银河曾认为,“索取天价彩礼”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彩礼的传统是因女方嫁到男方后就没有了独立收入,在家生儿育女,成为了男方家庭的劳动力,无法支撑自己的原生家庭,故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然而,《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不区分男女的。同时,我们也应提倡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劳动。

对于同性婚姻的不认可

同性婚姻中,结成婚姻关系的双方生理性别相同。中国规定,婚姻自由的权利人即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两性差别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法律不禁止同性之间的同居,但不允许同性结婚。2019年8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首次回应同性婚姻合法化,表示将会维持一夫一妻制度。目前世界范围内,全国性或区域性立法执行广义上同性婚姻的国家共44个,其中法律保障同性可结合为婚姻关系的国家及地区共有29个,在婚姻关系以外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及地区共有15个。法律允许同性婚姻的29个国家及地区包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丹麦、乌拉圭、新西兰、法国、巴西、英国、卢森堡、爱尔兰、墨西哥(部分地区)、美国、哥伦比亚、芬兰、马耳他、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台湾、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在婚姻关系以外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及地区共有15个,包括:安道尔、捷克、瑞士、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克罗地亚、智利、塞浦路斯、希腊、爱沙尼亚、意大利、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摩纳哥、黑山。

婚姻原则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婚姻有五项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指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它排斥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也排斥任何婚外的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年6月2日,经济学家黄有光在网易财经撰文《面对男多女少,可能应该考虑允许一妻多夫》,认为当下中国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比起一夫一妻、一夫多妻,选择一妻多夫的婚姻对于男性和女性来说均是利益较大化的选择,对于社会来说利大于弊 [42] 。中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男性人口为72334万人,占51.24%;女性人口为68844万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07。

计划生育原则

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父母双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孩;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孩;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中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中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中国全面三孩政策由此正式到来。

现实中对不同主体婚姻自由的限制

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军事管理机关认为军人与军队存在着特别权力服从关系,故机关需对军人的婚姻自由做出适当的限制。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需要通过组织审核。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001年《解放军报》根据当年发布的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择偶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禁止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对于军人的配偶婚姻自由也有所限制。《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作为公民的婚姻自由也受到宪法的保护。结婚的服刑人员享有离婚自由,尚未结婚的服刑人员也享有结婚自由 [48] 。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婚姻自由与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共同努力。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妇女权益的角度进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保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婚姻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在认识婚姻的教育中,相关教育文件往往会从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进行呈现。中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修订)与《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从社会适应与人格培养等角度强调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认识婚姻形式、坚定婚姻自由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

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力不受侵犯。

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宪法意识。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初中学生

进一步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知道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懂得不承担法定义务或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高中学生

了解法律反映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理解法律规范存在的价值,形成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懂得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略。

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了解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规范法律主体行为、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促进个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4~6年级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高中年级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

小学中年级

树立集体意识,善于与同学、老师交往,培养自主参与各种活动的能力,以及开朗、合群、自立的健康人格;

引导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感受解决困难的快乐,学会体验情绪并表达自己的情绪;

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角色意识,培养学生对不同社会角色的适应。

初中年级

帮助学生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老师及父母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高中年级

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自我意识,树立人生理想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状况,培养人际沟通能力,促进人际间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

水平五

培养积极的自我价值感

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培养自尊和自信。

具有预防心理障碍和保持性心理健康的能力

了解心理障碍(如抑郁、焦虑、恐慌等)的产生原因。

了解体育活动对预防和消除心理障碍的作用。

自觉通过体育活动预防或消除心理障碍。

了解性成熟的心理特征。

认识自己的性心理变化。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角度对婚姻自由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从人权角度强调了缔结婚姻应经双方知情同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与《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Convention on Consent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强调婚姻应由缔结双方共同知情同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从消除对妇女歧视角度强调禁止贩卖妇女,并强调妇女也应有缔结婚约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二、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三、婚姻非经婚嫁双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缔结。四、本盟约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双方权利责任平等。婚姻关系消灭时,应订定办法,对子女予以必要之保护。

《关于婚姻同意、最低婚龄及登记的建议》

原则一

(甲)婚姻非经当事人双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缔结,此项同意应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经适当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当局及证人前,亲自表示之。

(乙)结婚而不亲自到场,应于主管当局认为各当事人已向主管当局依法定方式,并有证人在场,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销者,方得为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f)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g)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与婚姻自由相关的讨论

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常见疑问

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发布正式文件,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具体程序。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中国登记离婚将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夫妻双方自愿申请协议离婚的,需经过30日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即可撤回离婚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30日后,双方必须要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领离婚证。

自2018年新版《民法典》草案初次提交,到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一直都未曾停止,双方的观点交锋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根据《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以来,离婚率已经从2.8‰上涨至3.4‰,其中不乏有冲动离婚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解释,针对轻率离婚的社会现象,《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提供挽回婚姻的机会 [65] 。

而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莹持有不同看法,在她经手的案件中,冲动离婚的比例实际上非常低。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杜芹认为,“离婚冷静期”只是单纯地通过一刀切的方式降低离婚率,没有考虑现实的离婚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设置“冷静期”是否干预离婚自由?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认为,这只是离婚登记程序的调整,为草率离婚的人增加门槛。中国女权活动人士李婷婷则认为这是公权对私人权利的侵犯。北京市千千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冷静期”会导致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增加,一定程度上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人大代表蒋胜男在《民法典》草案阶段,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其援引《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的结论,说明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其认为“离婚冷静期违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让全员强制进入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权某种意义上的背离,也是对公民理应对自我负责行为的承担义务能力所做的剥夺。”同时,离婚冷静期也可能引发结婚率与生育率降低。

“冷静期”内家暴、转移财产等该怎么办?

财产转移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若军表示,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挥霍、转移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家暴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认为,离婚冷静期仅用于协议离婚,若出现家暴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张莹律师则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可执行的认定家暴行为的标准。基层法院判决时,受观念、判决习惯、当地民风等影响,家暴认定的标准就更加不同。她统计了2017~2019年陕西省公开披露的897件涉及家暴的案件判决,发现判离率由28.47%降至16.61%,2019年降低到7.5%。“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增加了变数,协议离婚失败后,等待家暴受害者的就是无休止的诉讼。

“离婚冷静期”背后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认为,“冷静期”的设置体现出法律背后的道德伦理基础,即尊重婚姻、尊重家庭、珍惜感情。而纵观婚姻政策调整和家事审判改革的相关情况,透露出的是“维护家庭和谐”的主流价值观。多位律师感觉到,从2016年以来,法院对诉讼离婚的判决越来越保守,经常要进行到第三次、第四次起诉才有可能判离。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判离也仿佛是个遥不可及的目标 [66] 。 在陕西子洲县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妻子申某控告丈夫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和吸毒行为,两人已分居三年之久,对于此案,法院依旧拒绝判离,认为“如现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被告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许他会自暴自弃,毁掉自己的一生 [66] 。”

“离婚冷静期”与“结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政策出台后,不少网友表示“离婚冷静期”让结婚更加冷静。杜芹律师也持有相似的态度,由于结婚的风险系数增加,为避免婚姻带来的争议与风险,人们会重新思考婚姻的必要性。张莹律师认为,“冷静期”对离婚率产生影响的同时,还会对结婚率产生影响,离婚率的下降可能远不如结婚率下降得快。

典型案例

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益保护

老人尹某军自老伴离世后与同村郭某登记结婚,本想相互陪伴共享晚年,这一愿望却遭到了儿子尹某的强烈反对。尹某认为父亲自老伴去世不满一年即与郭某交往,子女在情感上不能接受,同时郭某年老多病不能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由此反对二人共同生活。为此事,父子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撕扯殴打,儿子尹某还曾经将郭某赶出家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某军决定起诉儿子尹某侵犯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尹某的行为阻碍了老人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判决被告尹某立即停止对父亲尹某军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婚姻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础,不仅仅关切老年人自身的幸福,也关涉财产的分配和家庭的和谐。老年人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遭遇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挠,主要的原因就是赡养压力、财产问题和情感因素。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强调任何人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无论是何身份、采取何种形式,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有力的阐释,有助于明确老年人对自身婚姻的自主地位,厘清子女或他人对老年人婚姻的行为界限,展现了司法机关助力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鲜明态度,对此类纠纷具有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