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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婚姻
圖片來自網易

買賣婚姻,是指「以財物購妻」「交易婚」和「勞役婚」共同組成「有償婚」,即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有關於買賣婚姻現象的記載。換親、轉親、買親等都是買賣婚姻不同的表現形式。

買賣婚姻對受害者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會產生負面影響,尤其是會物化女性,加大性別不平等的鴻溝。買賣婚姻在國際社會是被禁止和嚴厲打擊的行為,中國也全面禁止買賣婚姻並提倡婚姻自由和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有明確條文對買賣婚姻相關行為進行限制和懲罰。

正確認識買賣婚姻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學習者不僅需要了解買賣婚姻的含義,還需要認識到買賣婚姻的危害,並掌握在遭遇買賣婚姻時如何尋求幫助和支持的技能。

定義

買賣婚姻,在中國法學家陳顧遠的《中國婚姻史》一書中被定義為「視女子如貨品,而以其他財物換取其為妻妾」。[1]買賣婚姻是數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現象,主要指「以財物購妻」「交易婚」和「勞役婚」共同組成的「有償婚」,即父母等第三方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買親等都是買賣婚姻的不同表現形式。換親是指將女兒嫁給某家的兒子,又從某家取回一個兒媳;以此形式涉及數家之間的叫做轉親;買親指借嫁女兒索取高額彩禮。

歷史沿革

古代

遠在西周時期,就有「取妻不取同姓,[2]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的說法。這是說西周實行「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娶妻不娶同姓之女,買妾的時候,如果不知道妾的姓,就應該占卜一下,看看是否適宜。可看出,西周時期就有通過「購買」獲得「妾」的方式。

在中國的古籍文獻中,也常常出現「儷皮為禮」的說法(即用兩塊鹿皮當作聘禮)。「各家屢稱伏羲之嫁娶,以儷皮為禮」 。這表明,人們聘娶妻室須用儷皮作為婚姻成立的手段。傳至周代,由於社會的發展,生產上已經從狩獵發展到以農為主了。貨幣的出現使「儷皮為禮」進而轉為「納幣成婚。」《禮記·曲禮》中說:「非受幣不交不親(不以貨幣為聘金,就不能完成婚姻)》。」

隨着封建社會的出現,財富的不斷豐富和增多,人們對婚姻的「買價」和「賣價」也隨之提高了。根據《潛夫論·斷訟篇》,在漢朝時,有的女家貪財,竟將自己的女兒「一女許數家」。到了晉代,不僅是女家為貪財而數許,男家為爭婚而主動加碼的事也常有發生。魏晉之後,這種封建買賣婚姻不但未能革除,而且隨着在婚姻上講究門第之風逐漸興起,買賣的價格提高了。高官貴族為了互攀高門,嫁女要高價,娶媳出高價。據史載,南齊一個叫王源的人,嫁女於富陽高門滿氏,接受聘財五萬,因而被人上書彈劾。正因為這種買賣婚姻的世風日下,《二十二史札記·財婚》中也指出:「凡婚,無不以財幣為事,爭多競少,恬不為怪也」(怪,即「恥」)。統治階級為了裝點門面,在各代律令中,也表面上訂立了一些禁止買賣婚姻的條款。但官家貴族不僅不身體力行,反而熱衷買賣婚姻,加上封建統治階級內部官官相護、上下勾結、見利忘義等弊病,買賣婚姻之歪風並未消減。

國民黨統治時期

國民黨統治時期,更是把男女婚姻當作一種特殊的買賣,在婚姻問題上討價還價,進行一種金錢和美色、財產和權勢的交易。有權有財的人可以通過買賣成婚,無產者也要為此動盡腦筋勉強背債完婚,少數實在貧困的只得光棍終身。

民俗延續

彩禮制度是買賣婚姻的沿襲,按《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彩禮」專指「訂婚時男家送給女家的財物」,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制的產物,在中國古代「男女無媒不交,無帛不相見。」(《禮記·坊記》)「非受幣,不交不親。」(《禮記·曲禮》)。彩禮作為正式的婚姻禮儀的最早規定是西周的「六禮」,由「納徵」演化而來。如果把禮看作國家法律淵源之一,那麼彩禮從西周開始即以國家法的制度而存在,並一直沿襲至清末,中華民國時期《中華民國民法》還規定,訂婚或結婚須有媒妁之婚書或收受聘財方為合法有效。但在共產黨實際控制的根據地,收受彩禮被認為是買賣婚姻的手段,彩禮在法律上被明文予以廢止,直至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民法典》(2020)均未出現「彩禮」一詞,亦未規定相應的彩禮制度。從此,彩禮徹底被排除到國家法之外,演變為民間習俗。

中國買賣婚姻現狀

換親、轉親

所謂換親,即將女兒嫁給某家的兒子,又從某家娶回一個兒媳,兩家獲得的利益相等,都是嫁出一個女兒娶回一個兒媳,「不賠不賺」,花費也少。以此形式涉及數家之間的換親被叫做轉親。從換親、轉親的年齡看,多是男方大女方小,大的相差20多歲;從自身條件看,一般是男方較差,不是相貌醜陋,就是痴呆或有生理缺陷。在換親、轉親中得到了利益的大多都是兒子,作出了犧牲的則是女兒,幾乎沒有一對父母是為了女兒的利益而加入換親、轉親行列的。

借嫁女索取高價彩禮

由於男婚女嫁從夫居是農村的主要婚姻方式,男子繼承財產並贍養父母、女子出嫁而無贍養父母的責任仍是廣泛通行的習俗。因此,許多農村父母認為,辛辛苦苦把女兒養大,不能白白送給別人,收回撫養費作為補償是天經地義的。有的父母在女兒出嫁時從女兒出生的「尿布費」算起,以各種名目向男方索要錢財,有的地方的彩禮名目多達30餘種。社會學家李銀河認為,「索取天價彩禮」是變相的買賣婚姻,彩禮的傳統是因女方嫁到男方後就沒有了獨立收入,在家生兒育女,成為了男方家庭的勞動力,無法支撐自己的原生家庭,故男方應給予女方補償。然而,《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是不區分男女的。同時,也應提倡女性參與社會生產勞動。

買親

把婦女當作商品買賣的違法犯罪問題曾在1949年後一度銷聲匿跡,後自70年代以來又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婦女被賣的直接效用是與男性締結婚姻,大多為人販子採取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拐賣的。參與拐賣婦女的人販子絕大部分是農民,被拐賣的婦女也絕大多數被賣給農民為妻。有研究表明,農村越是貧困的地方,人販子的活動越猖獗。一方面是拐騙希望過富裕日子的年輕女子離家出走,另一方面則是坑騙結婚困難的大齡未婚男子。

立足「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通過案由檢索,截至2019年3月27日,涉及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司法案例有1.5萬餘例,其中拐賣婦女、兒童罪1.4萬餘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900多例。

跨國買賣婚姻

隨着經濟全球化程度的進一步提升,人口的跨國流動成為全球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着中國經濟實力的上升以及邊境人口流動的日益頻繁,東南亞女子因婚姻流入中國的數量呈現激增態勢,「越南新娘」「印尼新娘」等現象引起重視。這些跨國婚姻並非均為自願婚姻,也包含許多非自願的情況,雜糅了商品化婚姻、人口販賣和婚姻詐騙等問題。

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經濟發展的差距、非法中介謀求暴利和部分東南亞女性對富裕生活的嚮往,成為在華「越南新娘」「印尼新娘」群體日益擴大的動因。此外,中國的性別失衡也是該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當前中國性別失衡及其變化主要表現為出生人口性別比高,近30年來多出生的男性陸續進入適婚年齡而無法成婚,引發了嚴重的婚姻擠壓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城鄉二元化的國家,婚姻擠壓更多地擠向了邊遠、貧困地區,部分邊遠地區的男性傾向於通過中介到東南亞「買」一個妻子的方式解決自己的婚姻問題。

從歷史上看,基於地緣、親緣及族緣等關係,邊境地區的中越跨境婚姻古已有之。儘管絕大部分中越跨境婚姻是在雙方自由意願的基礎上締結的,但強迫婚姻或人口販運也客觀存在。2016年5月16日,公安部組織指揮雲南、河南、山東、江西等7省市公安機關,對「2015.09.02」拐賣越南籍婦女案進行集中收網行動,摧毀一個以旅遊、打工為名,長期從雲南邊境將越南籍婦女拐賣到內地的特大跨境、跨區域犯罪團伙。可以說,在這類婚姻中,中介起了很大作用,並且通常是中越雙方中介合謀的結果。

據中國公安部2019年公布數據,在六國聯合打擊拐賣人口行動中,中國警方從大陸境內救出了外籍被拐婦女共1130名,破獲拐賣案件和婚姻詐騙案件760起,以綁架、販賣人口、婚姻詐騙等罪名逮捕了1332名犯罪嫌疑人。

國際買賣婚姻現狀

郵購新娘

1975年以來,以亞洲女性和西方男性為市場的「郵購新娘」(mail-order bride)迅速增加。「郵購新娘」指藉助紙本目錄、網絡或其他形式的廣告宣傳,大量來自東南亞、東歐等發展較為落後國家的女性,在跨國婚姻中介的商業主導下,嫁入美國、加拿大、西歐、日本等經濟較為富裕的社會。現今「郵購新娘」的使用已含有種族和社會的意義,表示買賣婚姻中的女性一方來自較為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男性來自較發達國家。郵購新娘產業在資本主義和父權制的推動下不斷發展壯大。該行業利用了女性經濟上的脆弱性,讓她們相信自己得到了拯救。大部分中介公司在婚姻合同締結後就不會再為女性提供幫助或指導,這可能存在潛在的家庭暴力風險。

索奩焚妻

索奩焚妻即嫁妝謀殺與焚妻(Dowry Murder and Bride Burning),是一種家庭謀殺罪行,與買賣婚姻緊密相關。這種現象主要發生於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等地區。該犯罪行為大多源於嫁妝糾紛,即「索奩」,採用燒死妻子並偽裝為自焚或意外火災的犯罪手法,即「焚妻」。嫁妝糾紛主要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索要大量嫁妝,而女方未給出男方滿意的錢財,男方為了儘快結束婚姻關係以便再娶獲得新的經濟交易機會而選擇通過隱蔽的方式謀殺妻子。

基於文化的理論視角認為這種現象發生的原因是,在高度父權制的社會中,女性只是一張「需要養活的多餘的嘴」。一旦女性結婚,她就被丈夫束縛,近乎被買賣的商品,成為丈夫的私人所有物。此外,婚姻習俗中存在「高嫁低娶」的傳統,即男性與經濟社會地位或種姓較低的女性結婚,女性反之。因此,為了提升社會地位,女方家庭不得不為此付出昂貴的嫁妝。嫁妝作為獲得更高社會經濟地位的一種手段被使用,也再度使女性淪為交易的物品

買賣婚姻的後果及危害

侵犯女性人權

家務是婚姻關係中不可避免的組成部分,在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與社會性別分工中,常常被認為是女性的職責,包括撫養孩子,有時還要照顧其他家庭成員等。在人口販賣中,這種無償勞動會上升為婚姻中的剝削。買家希望通過買賣婚姻的形式獲取勞動力,承擔家務工作。

除此以外,女性還可能承受家庭暴力與性暴力。在家庭暴力較為普遍的文化環境中,丈夫在心理上將妻子視為自己占有的私人物品,尤其是一個「花錢買來的媳婦」,認為自己可以隨意虐待和傷害女性。在許多買賣婚姻與強迫婚姻的案件中,婦女一再遭到強姦和性虐待。許多女性面臨着不同形式的婚姻與生殖暴力,她們對家庭事項幾乎沒有掌控權,可能被迫生兒育女,避孕的要求會受到限制甚至被直接拒絕。

破壞法制秩序

在一些經濟發展落後的鄉村地區,買賣婚姻的現象已成為人盡皆知的秘密,整個村子都對「花錢買媳婦」習以為常,甚至當地的執法部門也與村民存在各種親緣關係,而對拐賣婦女的犯罪活動聽之任之,不僅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甚至還包庇、袒護人販子與買家。異地執法時,一些村幹部也會與愚昧落後的村民一起圍攻、謾罵、毆打甚至綁架解救被拐賣婦女的公安人員。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我國的法制秩序,影響社會安定,降低了基層幹部與執法部門的公信力。

增加家庭經濟負擔

農村地區通常要花重金來買媳婦,越是貧窮的地區,所花資金越多,買來的媳婦若成功逃脫,所有的資金就都「打了水漂」,落得「人財兩空」的結局。

另一方面,即便不是從人販子手中購買被拐賣的婦女,高額的彩禮也構成了另一種買賣婚姻。在慶陽、平涼農村,娶媳婦彩禮動輒十萬多元,個別的二三十萬元。農村男青年的結婚成本一路攀升,在此背後隱藏着的是人們將婚姻視作「買賣性質」的交易,女性被當作金錢交換的工具。

農村地區重視私定婚約,若一方毀約,雙方家庭就會變成仇人。在經濟交易的婚姻觀下,若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約或離婚,男方往往會向女方索取「名譽損失費」「青春培養費」「勞動補償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不僅為女方家庭帶來經濟負擔,由此引發的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

買賣婚姻的干預方法

提供諮詢支持

在許多國家,買賣婚姻、強迫婚姻的受害者更有可能向非政府組織或其他民間組織尋求援助。一些受害者在婚姻中可能會遭受嚴重剝削和虐待,包括性剝削、強姦、非意願妊娠、家庭奴役等行為,這些經歷可能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與生理健康造成傷害。社會行動者,包括宗教組織、危機中心、婦女組織和移民組織等,應幫助受害者尋求專業的心理諮詢與醫療援助。

法律援助

專業的政府部門與非政府組織中的法律專業人員可以為買賣婚姻的受害者提供諮詢服務。許多婦女不了解國家相關法律,亟需專業人士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於買賣婚姻中的移民受害者,必要的法律援助更為重要,一些移民者可能被跨國販賣,並不具備合法的居留許可,若結束婚姻,害怕被驅逐出境。此外,法律援助在涉及到離婚時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涉及到孩子的監護權和孩子的贍養費。

構建預防措施

預防是反對剝削性和虐待性婚姻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防止強迫、買賣、虐待和剝削婚姻,重要的是提高對這類婚姻和販賣的認識。國家應當進一步制定法律和政策,解決買賣婚姻、強迫婚姻和童婚問題。刑事司法行動者和非政府組織、保健提供者、教師和社會工作者都需要提高對相關知識的認識程度。更為重要的是提高公民對相關權利的認識,包括人權和平等、婚姻自由、財產權等內容,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與落後地區。結合社區動員,為女孩提供相關信息,進行生活技能教育,增強收入和經濟干預可以有效預防買賣婚姻等現象的發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