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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券式国债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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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国债是“货币国债” 的对称,又称“实物公债”,以货币计值,并按事先商定的商品折价,用实物偿还本金的公债。一般于币值不稳定时发行,以维持债信,方便发行。苏联政府于1922年至1923年曾两次连续发行实物公债,计4000万普特粮食。中国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共发行4次。此种库券,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实物公债。1949年,广东北江革命根据地北江第一支部曾发行 “胜利公债” 以稻谷为本位,分为50、100、500斤三种,年利2分,规定在1950年上半年偿还本利。

内容

实物国债与实物债券不是同一个含义。有关实物债券的内容请参考实物债券。 依照不同的发行本位,国债可以分为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 实物国债是新中国刚成立时,陈云为抑制当时的恶性通胀采取的一个措施。 1950年底,为了不用增加货币供应量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陈云决定发行国债。但当时人民币几乎处于完全崩溃的边缘,物价上涨依然凶猛。如果发行货币国债,可以肯定不仅价格奇低,而且可能根本就没有人买。为此,陈云想出了以实物为计价基础的实物国债,当时叫“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的单位定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等六大城市的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的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此平均批发价总和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公债分5年偿还,年息五厘。每年付一次利息。(当时的工资也是按实物发放的。) 我不知道历史上是否有先例,也不知道这是陈云个人的决策还是某智囊的建议。不论怎样,最终遏制的人民币的恶性贬值和当时的恶性通胀。这在历史上也许是唯一的,至少西方没有过,因为这种做法没有任何当时或现在的经济学理论做基础。在上世纪80年代发生过通胀,当时有人到美国经济学大师那里去求高招,得到的回答是西方是从中国学习如何治理通胀的。这个故事我没有找到准确的依据。 这个做法的历史意义是,实际上将当时的人民币建立在关键物资的基础之上,没有金本位,也没有所谓“虚金本位”。 这段历史似乎已经被人们忘记了。政府在治理目前的通胀时,或采取行政措施抑制蔬菜价格,或提高存款准备金和利率。前者还有某种“计划经济”的影子,后者则完全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政策。没有思考当年的成功经验中的合理的,必然的核心

货币国债

另外,凭证式国债肯定不是实物国债,只不过是类似大额存单式的国债。当年的国债就像一种货币一样,面额有100元等。 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债属于货币国债,实物国债已非常少见。 “实物国债”与“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并不相同,“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属于“实物债券”的范畴,而非“实物国债”。因此证券类书籍在介绍“无记名式(实物)国债”时,多采用“无记名式国债”、“无记名式(实物)国债”、“无记名式国库券”等名称,而未采用“实物国债”名称。

国债实物券兑付业务

武汉市根据国债工作兑付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和武汉市商业银行中南路支行为国债常年兑付网点。 兑付期结束后,及时下发文件组织商业银行将国债实物券交货币发行处,办理入库手续。

人民银行国库收到商业银行兑付无记名国债本息款项借方凭证和上划报告表后,应严格审查下列各项内容:

(1)国债实物券是否已入库,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以下简称“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数是否一致;

(2)上划报告表本息合计发生额与上划借方凭证的金额是否相符;

(3)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国债经办人员根据上缴清单、上划报告表、借方凭证审核无误后,制作转账凭证,交国库核算科划转商业银行,将所附的上划报告表作附件,办理转账。

按各商业银行和辖区内人民银行记簿。

根据货币金银部门制作的入库清单制作“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该表外科目分户账。

账务清理核对的内容

(1)国债兑付年报表中实物券有关数据与“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有关分户账和登记簿的记载核对相符;

(2)国债兑付年报表中单位(或个人)收款单的有关数据应与“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付方累计数核对相符;

(3)“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余额与发行库保管的无记名国债。

(4)账务的调整。账务清理核对中,如发现账实不符,应进行账务调整。如发生贷记业务,须向上级国库部门报送相关文字说明。

对已入库的国家债券,经会计国库处、货币发行处共同核对账、款、券相符后,由国库制作上缴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共同盖章后,一份作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的附

件;一份凭以办理出库手续,同时销记库房保管登记簿;一份报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一份连同债券报送上一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

会计国库处组织兑付银行上交已兑付无记名国债后,货币发行处应及时清点、验收,待全部账、实核对相符后,会计国库处应制作“申请销毁xx年兑付国家债券

报告表”一式三份,由会计国库处、货币发行处分别盖章后,各留存一份,一份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

收到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签署销毁命令后,由武汉分行国库处和货币金银部门派员监销办理销毁。

已兑付国债销毁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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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