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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券式國債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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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國債是「貨幣國債」 的對稱,又稱「實物公債」,以貨幣計值,並按事先商定的商品折價,用實物償還本金的公債。一般於幣值不穩定時發行,以維持債信,方便發行。蘇聯政府於1922年至1923年曾兩次連續發行實物公債,計4000萬普特糧食。中國抗日戰爭時期,1941年共發行4次。此種庫券,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的實物公債。1949年,廣東北江革命根據地北江第一支部曾發行 「勝利公債」 以稻穀為本位,分為50、100、500斤三種,年利2分,規定在1950年上半年償還本利。

內容

實物國債與實物債券不是同一個含義。有關實物債券的內容請參考實物債券。 依照不同的發行本位,國債可以分為實物國債和貨幣國債。 實物國債是新中國剛成立時,陳云為抑制當時的惡性通脹採取的一個措施。 1950年底,為了不用增加貨幣供應量彌補當時的財政赤字,陳雲決定發行國債。但當時人民幣幾乎處於完全崩潰的邊緣,物價上漲依然兇猛。如果發行貨幣國債,可以肯定不僅價格奇低,而且可能根本就沒有人買。為此,陳雲想出了以實物為計價基礎的實物國債,當時叫「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公債的單位定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等六大城市的大米6斤,麵粉1.5斤,白細布4尺,煤炭16斤的平均批發價的總和計算。此平均批發價總和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每十日公布一次。公債分5年償還,年息五厘。每年付一次利息。(當時的工資也是按實物發放的。) 我不知道歷史上是否有先例,也不知道這是陳雲個人的決策還是某智囊的建議。不論怎樣,最終遏制的人民幣的惡性貶值和當時的惡性通脹。這在歷史上也許是唯一的,至少西方沒有過,因為這種做法沒有任何當時或現在的經濟學理論做基礎。在上世紀80年代發生過通脹,當時有人到美國經濟學大師那裡去求高招,得到的回答是西方是從中國學習如何治理通脹的。這個故事我沒有找到準確的依據。 這個做法的歷史意義是,實際上將當時的人民幣建立在關鍵物資的基礎之上,沒有金本位,也沒有所謂「虛金本位」。 這段歷史似乎已經被人們忘記了。政府在治理目前的通脹時,或採取行政措施抑制蔬菜價格,或提高存款準備金和利率。前者還有某種「計劃經濟」的影子,後者則完全是現代經濟學理論的政策。沒有思考當年的成功經驗中的合理的,必然的核心

貨幣國債

另外,憑證式國債肯定不是實物國債,只不過是類似大額存單式的國債。當年的國債就像一種貨幣一樣,面額有100元等。 在現代社會,絕大多數國債屬於貨幣國債,實物國債已非常少見。 「實物國債」與「無記名式(實物)國債」並不相同,「無記名式(實物)國債」屬於「實物債券」的範疇,而非「實物國債」。因此證券類書籍在介紹「無記名式(實物)國債」時,多採用「無記名式國債」、「無記名式(實物)國債」、「無記名式國庫券」等名稱,而未採用「實物國債」名稱。

國債實物券兌付業務

武漢市根據國債工作兌付的實際情況,確定了交通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和武漢市商業銀行中南路支行為國債常年兌付網點。 兌付期結束後,及時下發文件組織商業銀行將國債實物券交貨幣發行處,辦理入庫手續。

人民銀行國庫收到商業銀行兌付無記名國債本息款項借方憑證和上劃報告表後,應嚴格審查下列各項內容:

(1)國債實物券是否已入庫,已兌付國家債券上繳清單(以下簡稱「上繳清單」)與上劃報告表本金數是否一致;

(2)上劃報告表本息合計發生額與上劃借方憑證的金額是否相符;

(3)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國債經辦人員根據上繳清單、上劃報告表、借方憑證審核無誤後,製作轉賬憑證,交國庫核算科劃轉商業銀行,將所附的上劃報告表作附件,辦理轉賬。

按各商業銀行和轄區內人民銀行記簿。

根據貨幣金銀部門製作的入庫清單製作「已兌付國家債券」表外科目收入憑證,登記該表外科目分戶賬。

賬務清理核對的內容

(1)國債兌付年報表中實物券有關數據與「已兌付國家債券」表外科目有關分戶賬和登記簿的記載核對相符;

(2)國債兌付年報表中單位(或個人)收款單的有關數據應與「有價證券及收款單」表外科目付方累計數核對相符;

(3)「已兌付國家債券」表外科目餘額與發行庫保管的無記名國債。

(4)賬務的調整。賬務清理核對中,如發現賬實不符,應進行賬務調整。如發生貸記業務,須向上級國庫部門報送相關文字說明。

對已入庫的國家債券,經會計國庫處、貨幣發行處共同核對賬、款、券相符後,由國庫製作上繳清單一式四份,雙方共同蓋章後,一份作表外科目付出憑證的附

件;一份憑以辦理出庫手續,同時銷記庫房保管登記簿;一份報送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國庫處;一份連同債券報送上一級人民銀行貨幣金銀部門。

會計國庫處組織兌付銀行上交已兌付無記名國債後,貨幣發行處應及時清點、驗收,待全部賬、實核對相符後,會計國庫處應製作「申請銷毀xx年兌付國家債券

報告表」一式三份,由會計國庫處、貨幣發行處分別蓋章後,各留存一份,一份報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國庫處。

收到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國庫處簽署銷毀命令後,由武漢分行國庫處和貨幣金銀部門派員監銷辦理銷毀。

已兌付國債銷毀工作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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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