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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1]

山东省财政厅贯彻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市、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省财政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市县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省税收政策管理。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建议,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办法,拟订省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省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省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省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六)负责拟订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八)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2],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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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